泉州台商投资区海江片区征迁项目 (第三批次)回迁选房安置实施办法
时间:2022-11-21 11:17 浏览量:
                 泉州台商投资区海江片区征迁项目(第三批次)回迁选房安置实施办法

 

为积极稳妥做好海江片区所涉白沙片区改造工程()迁项目的回迁选房安置工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以下称征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安置项目所依据的《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部分 总则

 

一、选房安置

选房安置是指被征收人在回迁安置期间根据本《实施办法》,按照选房顺序号和安置面积选取相应数量安置房,并在选房当日签订《安置协议书》;在规定时限内结清安置房补差价款与住宅公维金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的全过程。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征收人将选房安置公告、安置房源、选房顺序、选房流程、选房结果等情况及时公示,确保选房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有序选房原则。征收人根据各项目《选房顺序号》载明的选房顺序,以日为单位安排一定数量的选房对象进行有序选房。被征收人应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相关材料,遵照选房流程,在房源签认日进行房源签认,并签订《安置协议书》。

(三)总量调控原则

1.安置房源总量调控。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总安置面积(含照顾购买面积,下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安置房源实际,提供略大于安置面积的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2.安置面积总量调控。被征收人原则上应依据《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认定的总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严格控制扩购安置面积

(四)差价互补原则。安置面积的等面积部分应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差价款,超面积安置部分和安置不足部分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结算差价款,实行多还少补。

 

第二部分 房源配置

 

三、房源确认

(一)回迁安置总房源概况

1.本次涉及回迁选房920户,安置面积350450平方米,提供安置房275527楼房,总建筑面积371596方米地下室车位同时提供前安置项目部分结余房源和东园片区玉龙花苑(一期)部分单身公寓户型以供辅选(即辅选区房源)

2.具体安置地点。海江片区:湖滨花园(东区)、湖滨花园(西区)、安置区二期(地块三);东园片区:玉龙花苑(一期)。

(二)房源分配与选房安排

1.房源分配原则。在严控扩购和适度增量安置原则指导下,采用以项目为主体进行房源配置。辅选区房源集中选房后,结余部分将归集入库进行统筹管理

2.回迁选房安排。原则上按每天36-40个选房号进行排序,即前600号按每天40个,上下午各20个;余按每天36个,上下午各18个。(具体以选房通知书确定的时间为据)

(三)房源信息介绍

各安置项目在湖滨花园(东、西区)、安置区二期(地块三)回迁安置房源的具体楼幢、单元、户型、面积等情况,详见回迁安置房源》附件与《安置房户型图册》其中:五房二厅户型房源、保障区房源、辅选区房源数量,以集中选房前的公示清单为准。

四、房源面积

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算。办理房产初始登记时,若登记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以登记时建筑面积为准,并实行多还少补。

第三部分 工作流程

五、工作流程

(一)公告送达。由征收人张贴《选房安置公告》、《安置房源公告》、《选房顺序号》,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房安置实施办法》、《宣传问答》、《选房安置告知书》、《安置房户型图册》等材料。

(二)宣传解释。征收人安排安置工作组向被征收人提供选房咨询指导服务。被征收人应自行阅读征收人发放的相关材料,高度重视选房安置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提前向安置工作组咨询不明事宜。

(三)熟悉房源。征收人开放一定数量安置房源在交房组的指导下供被征收人参观。被征收人应根据《安置房户型图册》、《选房名单公示》和每日发布的《选房结果公示》,提前熟悉房源情况。

(四)通知选房。征收人根据每日安排的选房对象名单发出《选房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应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房。

(五)资格审查。被征收人应在房源签认当日规定时间(上午8:30-900下午1500-1530)到达选房现场,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完整的选房材料,由安置组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房源签认;材料不齐的,应在材料补齐后方可参加房源签认。

(六)房源签认。每日设两个批次进行选房,被征收人经资格审查确认后,进入待选区候选在征收人叫号后2分钟内进入选房室,并在入室后15分钟内完成选房与签认《房源确认表》工作选房结果同步对外公示。

(七)财务结算。被征收人房源签认后,当场进行财务结算并签订《财务结算表》,征收人发放《缴款通知书》。

(八)协议签订。被征收人财务结算后,凭相关选房材料、测量公司提供的《安置房户型平面图》,签订《安置协议书(Ⅰ)》,同时按所选安置房的套数情况分别签订《安置协议书(Ⅱ)》。

(九)款项缴交。被征收人《交房告知书》确定的首个交房日起1个月内足额缴清结算款项,并将缴款凭证送财务组核实无误后,征收人发放《安置协议书Ⅰ》、《安置协议书Ⅱ》、《房源清单》、《交房通知书》给被征收人。

(备注:申购款部分按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行)

(十)房屋交接。被征收人根据《交房告知书》确定的交房日,持《选房安置流程卡》、《交房告知书》、《安置协议书Ⅰ》、《安置协议书Ⅱ《房源清单》《交房通知书》到交房组办理安置房交接相关手续。

(十一)办证收件。原则上安置房交房后一年内,征收人将按办证要求组件申请办理安置房总证登记,总证登记经批复后,办证组将通知并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产权分户登记。

第四部分 选房办法

六、选房须知

(一)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经安置工作组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选房。

1.《选房顺序号》。

2.《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3.公民身份证原件并附复印件。

4.被征收人户口簿。

(二)属于继承、委托、判决等非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情形的,还应在房源签认日的前3天内向安置工作组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方可参加选房。

(三)《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的被征收人为两人及以上,共有权人要求对所选安置房进行内部分割析产的,应在房源确认当日提供全体共有权人签订的内部分割析产协议书,并由全体共有权人共同委托不超过两人作为受托人在房源签认日办理选房安置相关手续。

(四)遗失材料的处理:

1.被征收人遗失《选房顺序号》或《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的,选房前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所在片区指挥部综合组,申请遗失材料的复印件或补办缺件资料;也可持《泉州晚报》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具结保证书》到所在片区指挥部综合组,申请遗失材料的复印件或补办缺件资料。

2.被征收人遗失公民身份证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七、选房细则

(一)设立房源功能区。三个安置区可供选的安置房源非预约化,且交融存在着现房与期房并举共选的特点,在“先签约先腾空先选房”征迁理念指导下,为确保每户都能够选择到一套楼层次及户型较好的宜居现房(三房二厅及以上户型,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同时兼顾安置面积较小被征收人的居住保障,提升幸福指数,实现大爱和谐征迁。将对可分配房源进行渠化导流管理,划分为3个功能区:即“保障区、选区、期房区”。

1.“保障区”选房对象认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选房号,可选择“保障区”房源。

1)单宗单号(含多份征收协议合并选房类)安置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对象;

2)号多个被征收人(共同共有)安置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对象;

3)一号由多份征收协议组成,即单份征收协议安置面积与一号多个被征收人(按份共有)析产所得安置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对象;

4)一宅多户类居住困难户,经申请同意给予分家析产的,户析分安置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对象(按析分所得安置面积认定保障)。

5)被保障对象经公示5天后无议异的,由指挥部审核确定。

备注:数据链采集口径,取小数点前整数。

2.大户型选房对象认定。单个协议号(含共同共有的各析分户)安置面积在600平方米及以上的被征收人;一号多份协议合并的,以按单个协议号或分户析产协议的安置面积为认定依据。

3.“保障区”房源配置原则。区间内各房源数量按被保障对象总和再加一套进行配置。

(二)选房调剂措施

1.所持总安置面积80平方米以下,征收时被征收人不具备独立抽取选房顺序号条件的选房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合并。

1)总可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合并在本人的最前面选房顺序内;若保障区”选房对象公示期间内,被征收人申请合并在同批次项目本人或直系家庭成员的其他选房顺序号内,经指挥部批准后,予合并选房

2)总可安置面积40一80平方米的,需合并在本人的最后面选房顺序号内;若选房前被征收人申请合并在同批次项目直系家庭成员的最后面选房顺序号内,在不影响“保障区”选房前提下,经指挥部批准后,给予合并选房

(三)房源区间管控根据安置房源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个被征收人须在合理的户型调配区间内从大到小组合选房:

1.安置面积40-9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需选二房二厅户型;同时鼓励跨片区选择单身公寓户型。

2.安置面积90-130平方米(不含)的,选三房二厅、五房二厅、复式户型。

3.安置面积130平方米以上的,选四房二厅、五房二厅、复式户型。

4.区间内可供选的二房二厅户型房源,选房时每个选房顺序号中有独立选房资格的被征收人仅允许选择套房源,也可弃权不选;房源不足的,选完为止。

5.安置面积600平方米(含)以上的,至少需选择1套房源面积170平方米及以上户型,即“大面积户型”

6.一号多选的被征收人在选择最后一套房源时,若剩余安置面积大于90平方米(含),且需选择五房二厅或复式户型的,可在供选房源内任房源

7.选房时同一管控区间内还有房源的,不得跨区间向上选房;在符合二房二厅户型选房管控的前提下,可在区间内进行选房

(四)选房实施细则

1.按时参加选房。被征收人应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选房活动。

2.依法和谐选房。各批次项目均独立分配房源,选房时前项目不得选后项目房源,后项目可选前项目结余房源。

1)一号单选的,被征收人可在“普选区、期房区”房源区间内以最接近安置面积的户型为基点,再向上浮动2个户型进行选房,即区间内“3选1”;若“普选区、期房区”户型房源已被选完,顺延在上一区间内进行“3选1”选房。

2)一号多选的,被征收人在选择最后一套房源时,允许在区间内以最接近安置面积的户型为基点,再向上浮动1个户型进行选房,即区间内“2选1”;区间内房源已被选完的,顺延在上一区间内进行“2选1”选房

3)一号多个被征收人选房管控

选房前未析产(共同共有)的,按独立单宗(即单宗单号)进行选房管控与享受扩购优惠。

选房前已析产(按份共有),且分户析产所得安置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或在本批次选房中仅有此处房产的被征收人。选房时处置如下:

A.析分所得总安置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上的被征收人,在区间管控下最接近安置面积的户型为基点再向上浮动1个户型进行选房(即区间“2选1”),且各自独立计算分段扩购价和货币化补偿款。

B.析分所得总安置面积在40-80平方米或小于4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且在本批次选房中仅有此处房产的,经指挥部批准后,可在区间管控下按“2选1”择房办法进行选房,且各自独立计算分段扩购价和货币化补偿款;否则需合并选房。

C.选房时在协商一致前提下,各共有人可根据现状房源情况重新调整析产方案,并按新方案进行选房。

D.可申请不析分,仍参照单宗单号(共同共有)进行选房与享受扩购优惠。 

4)合并选房业务处置办法

选房前被征收人申请多号合并选房的,在不影响“保障区”“大面积户型”选房政策前提下,允许前面选房号全部或部分安置面积合并到本人或直系家庭成员在同批次项目的后面选房顺序号内进行选房。  

同批次项目直系子女选房顺序号在前面,父母选房顺序号在后面,选房前被征收人父母申请将部分安置面积赠与给子女在不影响“保障区”“大面积户型”选房政策前提下,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给予合并选房

③选房时被征收人申请将部分安置面积跨批次项目移合并选房,不影响“保障区”“大面积户型”选房政策前提下,若合并安置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可给予合并到本人或直系子女的最后选房顺序号内进行选房。

④选房时被征收人因最后一套拟选房源受区间管控影响申请跨批次项目将本人或直系家庭成员的部分安置面积上移合并选房的,不影响下批次项目“保障区”和“大面积户型”选房政策前提下,允许局部选房后将剩余安置面积下移顺接到本批次的最后一个选房号后,再“等”原则组织选房与结算。同期同类业务,按选房号序依次选房;房源不足的,选完为此(备注:申请上移时,产权调换面积补充,不足部分再使用照顾购买面积。)

赠与类合并选房的,选房签约时受赠人不得将受赠面积再转赠送给非赠与人的直系家庭成员。

申请合并选房的,合并后扩购照顾购买仅可享受一次,照顾购买价按合并后项目的标准结算。

(5)选房时,原则上应从大到小进行组合排序。其中:首套房区间管控,按房源所在安置区进行最后一套,同区间房源所在安置区可自主比选确定,并按2选1”方式进行选择与结算。

6)选择“期房区”房源的,先按设计图纸的建筑面积进行选房;结算已选房源抵扣安置面积方法,按先产权调换部分照顾购买部分;待安置房分户办证时再多还少补。

7)选择“辅选区”房源的,可独立适用各安置区的区间管控政策与选房规则。

8)“保障区”选房办法

在区间管控下,每个受保障的被征收人(含一号多个被征收人<共同共有>)仅允许在对应的“保障区”内按“2选1”方式选择一套房源,剩余部分需在“普选区、期房区”内进行选房。

允许被征收人放弃选择“保障区”房源,另选“普选区、期房区”房源。

“保障区”选房对象,若同时在“保障区、普选区、期房区”选房的,按房源所在安置区分别适用区间管控,并合并计算分段扩购价与货币化补偿款。

“保障区”房源实行“弃1退1”动态流转管理,即在选房时若被征收人放弃选择“保障区”房源,选择“普选区、期房区”房源的,“保障区”房源将自动核减1套并流转为“普选区”房源。流转核减处置办法:从西区往东区交替流转,并按楼层次最低者开始,同楼层次取面积最小,同面积取西单元,同单元方位取楼幢号在前。

(五)剩余面积处理

1.选房时剩余安置面积部分,允许申请合并到本人或直系子女选房顺序号内进行选房。

2.选房时剩余安置面积小于40平方米,且又不具备合并选房条件的,3855元/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结算。

(六)停车位申购(租赁)。每个选房号允许按已选套房数1:1申购(租赁)普通停车位、普通子母停车位、机械停车位(预留)、子母机械停车位(预留)、及各对应类型微型车位(含人防区车位);若房源不足的,选完就止。

(七)选房赠与原则。选房时,赠与业务原则上仅适用于被征收人的直系三代以内亲属;非代位继承原因需隔代赠与给直系孙辈的,经受赠人父母见证确认后给予办理隔代赠与。

八、保障措施

(一)延误选房处置

被征收人选房过程中出现下列延误选房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日同批次选房号。

1.未提供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完整选房材料。

2.经资格审核确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房源确认表》。

3.被征收人在通知选房签认日内,未在规定间内到场完成资格审查并参与选房的,由同批次后一位被征收依次顺接选房;被征收人在选房结束前到位的,顺接在同批次正在选房的被征收人后面进行选房。

4.被征收人在通知选房签认日内,未在当午批次选房工作结束到达选房现场的,需自动顺延至下一当午批次;若连续两次未到达选房现场的,待集中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征收人另行调配安置。

(二)违规选房处置

被征收人选房过程中出现下列不配合办理手续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所选安置房,征收人有权对所选安置房进行处置取消其选房顺另行调配安置。  

1.选房工作组叫号后被征收人15分钟内没有进入选房工作区并按要求进行房源签认的,将取消该选房顺序号,自动顺延至当午同批次最后一个选房号进行选房;若再次叫号仍不进行房源签认的,待集中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征收人另行调配安置。

2.未在规定时限内依规一次性全部选完安置房。

3.在选房签认日未按规定签订《房源认表》。

4.在选房签认日未按规定签订《财务结算表》。

5.在选房签认日未按规定签订《安置协议书》。

6.未依规缴清可交房部分的应补差价款、住宅公维金

(三)拒绝选房处置

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选房的,临时过渡费和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将给予终止发放。

)变更房源处置

1.同批次选房期间,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房源确认表》或提交《房源确认表》后要求变更房源的,须待当同批次最后一个选房号结束选房后依序重新确认房源;若申请置换调整变更,仅受理同区间因改善居住条件需扩增的对象变更后超面积部分按7800/平方米市场价结算。

2.集中选房期间跨区间扩增房源面积改善居住条件的,须待同批次项目最后一个选房号结束选房后依序重新确认房源变更后超面积部分按7800/平方米市场价结算。

3.选房期满后需扩增房源面积改善居住条件的,否则不予申请次变更;扩购申请经指挥部领导审批后,超面积部份按7800/平方米市场价结算。

备注:玉龙花苑(一期)单身公寓房源市场价按5600/平方米结算

居住保障处置

为增强民生保障措施,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保障,实现幸福回迁。在选房时,若可供选择的二房二厅房源被清空,被征收人不具备合并选房条件且又不扩购的,经指挥部审核后,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刚需居住被征收人,在集中选房期间后将通过统筹调剂方式给予解决居住保障。具体规定如下:

1.属于海江片区征迁项目(第三批次)回迁选房安置对象中的“单宗单号”被征收人,或“一号多个被征收人(按份共有)” 分户析产所得安置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人;

2.房屋征收签约时,被征收人是海江片区征迁红线范围内的常住户籍人口,且在本区域内仅有此处房产;

3.属于二房二厅安置房源被清空后参与回迁选房的被征收人。

4.被保障对象经公示7天后无议异,且又自愿同意服从选房调剂处置

第五部分 财务结算

九、财务结算

(一)结算方式

1.安置房应补差价款采取“一次性结算、一次性结清”。

2.被征收人应在选房签认日当日一次性结算安置房总应补差款。

3.属于现房安置(含扩购)部分的补差价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部分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告知书》确定的首个交房日1个月内缴清;期房部分待通知交房后,1个月内缴清。

4.属于申购部分的申购(租赁)价款,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告知书》确定的首个交房4个月内缴清,否则申购协议自动取消

5.财务结算后被征收人仍有余额的,征收人在交房告知书》确定的首个交房15日内将余额部分汇入被征收人开设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存折账户

6.被征收人逾期未缴清申购(租赁)费用的,征收人申购(租赁)协议被取消后的15日内将余额部分汇入被征收人开设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存折账户

(二)住宅结算

被征收人选房签认后,住宅安置面积的安置价按下列办法分别结算:

1.住宅总安置面积部分,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补差价款。

2.选房时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选取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超安置面积选房部分具体结算如下:

(1)海江片区范围内安置区选房结算。2018年3月22日泉台管[2018]49号文件实施后签约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3000元/平方米安置价算;超出面积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4600/平方米综合成本价结算;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7800/平方米市场价结算。

(2)玉龙花苑(一期)安置区选房结算。2018年3月22日泉台管[2018]49号文件实施后签约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3000元/平方米安置价算;超出面积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4000/平方米综合成本价结算;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5600/平方米市场价结算。

(3)选房时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选取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总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3855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三)停车位结算

车位(含人防区车位)申购(租赁)价格 普通停车7万元/位,子母普通停车位10万元/位机械停车位(预留)8万元/位子母机械停车位(预留)11万元/位;微型车位申购费,按同类普通车位申购费下调1万元/位结算。

备注:人防区的车位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采用租赁形式提供使用,租赁期限与安置房使用期限一致。

(四)过渡费结算

1.参与本轮回迁安置选房的项目,产权调换部分的过渡补助费统一发放至交房告知书》确定的首个交房止;期房安置部分的过渡补助费发放至正式通知交房

2.选房后在规定的1个月交款期限内,产权调换部分的过渡补助费将继续给予发放;属逾期安置的,过渡补助费按双倍标准发放。

3.被征收人按规定结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并办理交房手续的,再按6元/平方米·月发给3个月过渡补助费(装修过渡期),纳入选房安置财务结算。

十、老年人生活费补助结算

老年人生活费补助发放期限随住房过渡费的规定期限(包括交房装修过渡期)终;若选择现房安置与期房安置相结合的,补助费发放的终止时间随期房安置规定的时间止。

十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

住宅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泉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泉建综[2011]70号)规定的标准分两次缴清,办理交房手续前先予交纳50%,待办理房产证时一次性缴清余额;车位部分在办理交房手续100%缴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

项目类型

标准(元/㎡)

别墅

90

不带电梯的房屋

50

带电梯的房屋(总层数≤10层)

60

带电梯的房屋(10层<总层数≤20层)

70

带电梯的房屋(20层<总层数≤35层)

90

带电梯的房屋(总层数>35层)

110

车库、地下室(按车位面积)

50

十二、物业费缴交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进行安置房安置的,享受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五免五减半”物业管理费优惠政策,即享受物业管理费补助的部分面积自交房后起前五年物业管理费免交,后五年物业管理费减半缴交,免交和减半缴交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区管委会财政补助。

2、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住房部分1.20元/平方米,商业部分1.60元/平方米

3物业管理费减免起算时间现房按交房告知书》确1个月款期限起次月1日开始,期房按正式通知交房日起次月1日开始

4权利人家庭人口数的认定:在物业管理费减免期限内,实行动态增减计算。

5、被征收户申请物业管理费减免的人口数认定:《安置协议书Ⅱ)》权利人户口薄登记的人口数进行认定,权利人的父母可纳入申请减免的对象,但不可重复计算。

6、若《安置协议书(Ⅱ)》权利人是被征收人已婚女儿的,本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享受物业管理费减免优惠政策

7、同一个减免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减免优惠;若属不同时期的回迁安置,物业管理费减免优惠可享受到本人最后一个安置项目减免期限的终止日

十三、安置房交接

(一)房屋交接。被征收人凭征收人出具的交房资料与交房组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属申请局部提前交房和申购部分违约的处置办法如下:

1.被征收人交房时若因家庭经济困难原因未能足额缴清应补款项的,经指挥部领导审批后等面积安置部分所选的房源(以套为基数可给予提前交房。

2.被征收人交房告知书》确定的首个交房4个月内未缴清车位申购(租赁)费用,选房时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租赁)协议将自动终止并作废;若需提前取消车位申购(租赁)申请退款的,经指挥部领导审批后给予办理结余款退还手续。

(二)物业管理。被征收人应与所在安置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业主临时规约》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自觉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第七部分 附则

十四、特殊情形

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各安置工作组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泉州台商投资区白沙片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十五、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白沙片区改造工程()迁项目选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回迁选房安置的依据。

十六、解释权

本实施办法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负责解释。

十七、生效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征收人发布《选房安置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表:海江片区迁项目(第三批次)安置房源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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