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食品 |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14号 | 泉州台商投资区香帝蛋糕坊经营不合格虎皮蛋糕案 | 泉州台商投资区香帝蛋糕坊 | 92350521MA30PDQ0X8 | 杜全福 | 经营不合格虎皮蛋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15000元。 |
自动履行,15天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8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8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14号
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香帝蛋糕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0PDQ0X8
经营场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溪尾36-105号
经营者:杜全福
身份证号码:********
2023年9月6日,我局委托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工的虎皮蛋糕(加工日期:2023年9月6日)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0月12日,我局收到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CTT23090900949)。报告显示当事人加工的虎皮蛋糕,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营者杜全福在场配合,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CTT23090900949)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350511373737896ZX),告知当事人加工的虎皮蛋糕(加工日期2023年9月6日)经抽检不合格及其复检权利,现场未发现该批虎皮蛋糕,当事人申请复检。2023年12月5日,我局收到复检的《检验检测报告》(№食复2023-11-0004),检验结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3505400055540,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有效期至2026年2月22日。当事人于2023年9月6日加工了20袋虎皮蛋糕,其中10袋虎皮蛋糕于2023年9月6日用于抽检,剩余10袋虎皮蛋糕于2023年9月6日全部售完,销售价格为每袋**元。该批虎皮蛋糕经抽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实测值1.29g/kg,标准指标≤0.5g/kg。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果为1.38g/kg。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涉案虎皮蛋糕进行召回,由于制售的虎皮蛋糕保质期为4天,且售出时间较长,截止目前召回数量为0。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80元,违法所得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现场情况以及证据调取等程序的合法性;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制售的虎皮蛋糕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违法事实及涉案批次食品的加工、销售等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3350511373737896ZX)、检验报告(№:CTT23090900949)、复检检验报告(№食复2023-11-0004)、送达回证及检验机构资质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制售的虎皮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事实;
5.《召回公告》1份、召回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工作,并进行整改的情况;
6.《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0年第1次专家评估论证会普适性意见的通知》(泉食安办〔2020〕7号),证明当事人制售的脱氢乙酸超标的虎皮蛋糕属于超限量滥用添加剂,但不符合“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024年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4〕DY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请求。
根据《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0年第1次专家评估论证会普适性意见的通知》(泉食安办〔2020〕7号)“专家评估论证会普适性意见:…面包制品中的脱氢乙酸严重超标、可能产生食品安全危害风险的限量值为:2.5g/kg。”当事人制售的涉案批次虎皮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超限量滥用添加剂,但不符合“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当事人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违法制售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元,货值较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措施召回食品,违法行为轻微,未收到因涉案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的危害后果的投诉和报告,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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