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业】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三月)一
时间:2024-03-08 16:00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

泉台综执(海渔)罚〔20243

 

当事人:*

地址:福建晋江市陈埭镇*********

联系电话:15880******

身份证号码:3505821988********

经调查,你于2023817日下午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山村山高富海域(现场坐标是N24°51'983"E118°48'579"),使用电鱼框和网目尺寸不足54mm的拖网进行捕捞作业。涉案船舶晋陈仙0003”主机功率(68kW)与登记备案的主机功率(26.46kW28kW)相差较大,未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船上人员未配备机架长20231127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对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机驾长1名,未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使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381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3818日由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350521988********)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381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船员职务证书,证明船员信息。

420231223日由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晋江市乡镇船舶登记表、晋江市乡镇涉渔船舶申报登记建档申请表、晋江市乡镇涉渔船舶适航评估意见表、乡镇涉渔船舶适航性安全检查清单,证明船号为晋陈仙0003的渔船信息情况。

5、由集美大学海事技术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渔具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渔具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式,证明涉案渔具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式

6、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见证下,渔获物现场称重共9.65斤,是少量杂鱼和虾,因渔获物已经死亡且无经济价值,经当事人同意,渔获物已进行海抛处理。

7、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惠检刑不诉〔2023290号)、检察意见书(惠检意〔202359号)。

82024131日由区涉渔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小组提供的区涉渔三无船舶联合认定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1、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闽海渔执规﹝20221 号)(二、渔业港航类,序号10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配备除船长外的其他职务船员(含机驾长);裁量阶次:无;适用条件:无),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配备机驾长,并处4000.00元罚款

2、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闽海渔执规﹝20221 号)(二、渔业港航类,序号10违法类别: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机动船舶),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于处罚决定书送达后3日内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处10000.00元罚款。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闽海渔执规﹝20221 号)(二、渔业港航类,序号16违法类别:渔业船舶改建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裁量阶次:较重;适用条件:变更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作出如下处罚:禁止离港,责令限期改正(于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个月内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并处17500.00元罚款。

4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舟古作业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一)炸鱼、毒鱼、电鱼的,在海洋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闽海渔执规﹝20221 号)(违法行为:在海洋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渔获物重量小于1000公斤),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渔获物,并处30024.00元罚款。

综上,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已海抛);

2)禁止离港;

3)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立即配备机驾长,于处罚决定书送达后3日内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于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个月内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4)处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肆元整(61524.00)。

我局于20242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泉台综执(海渔)罚告〔2024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放弃上诉权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交纳罚款时,请先到以下地址开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址:泉州市惠安县东园镇东西大道3388号(路港大楼总部5509

联系电话:0595-27550595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202434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