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台综执(海渔)罚〔2024〕3号
当事人:陈*腊
地址:福建晋江市陈埭镇*********
联系电话:15880******
身份证号码:3505821988********
经调查,你于2023年8月17日下午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山村山高富海域(现场坐标是N24°51'983",E118°48'579"),使用电鱼框和网目尺寸不足54mm的拖网进行捕捞作业。涉案船舶“晋陈仙0003”主机功率(68kW)与登记备案的主机功率(26.46kW、28kW)相差较大,未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船上人员未配备机架长。2023年11月27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对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你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机驾长1名,未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使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3年8月1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3年8月18日由当事人陈*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350521988********)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3年8月18日由当事人陈*腊提供的船员职务证书,证明船员信息。
4、2023年12月23日由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晋江市乡镇船舶登记表、晋江市乡镇涉渔船舶申报登记建档申请表、晋江市乡镇涉渔船舶适航评估意见表、乡镇涉渔船舶适航性安全检查清单,证明船号为晋陈仙0003的渔船信息情况。
5、由集美大学海事技术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渔具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渔具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式”,证明涉案渔具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式”。
6、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陈*腊见证下,渔获物现场称重共9.65斤,是少量杂鱼和虾,因渔获物已经死亡且无经济价值,经当事人同意,渔获物已进行海抛处理。
7、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惠检刑不诉〔2023〕290号)、检察意见书(惠检意〔2023〕59号)。
8、2024年1月31日由区涉渔“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小组提供的区涉渔“三无”船舶联合认定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1、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闽海渔执规﹝2022﹞1 号)(二、渔业港航类,序号10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配备除船长外的其他职务船员(含机驾长);裁量阶次:无;适用条件:无),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配备机驾长,并处4000.00元罚款。
2、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闽海渔执规﹝2022﹞1 号)(二、渔业港航类,序号10违法类别: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机动船舶),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于处罚决定书送达后3日内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处10000.00元罚款。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闽海渔执规﹝2022﹞1 号)(二、渔业港航类,序号16违法类别:渔业船舶改建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裁量阶次:较重;适用条件:变更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作出如下处罚:禁止离港,责令限期改正(于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个月内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并处17500.00元罚款。
4、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舟古作业”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一)炸鱼、毒鱼、电鱼的,在海洋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闽海渔执规﹝2022﹞1 号)(违法行为:在海洋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渔获物重量小于1000公斤),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渔获物,并处30024.00元罚款。
综上,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渔获物(已海抛);
(2)禁止离港;
(3)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立即配备机驾长,于处罚决定书送达后3日内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于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个月内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4)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伍佰贰拾肆元整(¥:61524.00)。
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泉台综执(海渔)罚告〔2024〕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放弃上诉权利。
限于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交纳罚款时,请先到以下地址开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地 址:泉州市惠安县东园镇东西大道3388号(路港大楼总部)5楼509室
联系电话:0595-27550595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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