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食品 |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12号 | 泉州百旺乐天天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分公司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案 | 泉州百旺乐天天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分公司 | 91350521MA2Y8E2P0N | 陈进添 | 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 |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1、没收涉案食盐395包;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自动履行,15天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9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6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泉州百旺乐天天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Y8E2P0N
营业场所: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洛阳大道454-3号
负责人:陈进添
身份证号码:*****
2024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洛阳大道454-3号的泉州百旺乐天天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分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和仓库里有放置“清江古海”牌低钠盐395包(净含量:300g),其中生产批次为20221109共153包,生产批次为20221110共242包,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盐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食盐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2月2日, 经报局领导批准,依法延长扣押期限至2024年3月3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已查清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向石狮市唐宋鼎酒业经营部购进6箱“清江古海”牌低钠盐,即432包“清江古海”牌低钠盐(规格:300g*72包,生产商: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生产批次:20221109、20221110),进价为**元/箱,即**元/包,售价为**元/包 ,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清江古海”牌低钠盐37包,其余395包(其中生产批次为20221109共153包,生产批次为20221110共242包)被我局于2024年1月4日依法扣押。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盐供货商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上述食盐供货商石狮市唐宋鼎酒业经营部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盐货值金额为1296元,违法所得111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食盐时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产品检测报告》,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执法检查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的食盐的具体情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明,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及受委托权限;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强制〔2024〕L01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延长〔2024〕L01号)、《财物清单》(L236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涉案物品的过程、事实和程序合法性,及涉案物品数量、特征;
证据六、涉案食盐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产品检测报告》、《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证据七、《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收件人信息。
2024年2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4〕L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为食盐零售单位,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构成了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且进货时能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货查验义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食盐395包;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以上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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