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食品 |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9号 | 福建福米餐饮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案 | 福建福米餐饮有限公司 | 91350521MA348GXG4N | 林泽峰 | 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000元 | 自动履行,15天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6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18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9号
当事人:福建福米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48GXG4N
住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溪尾352-2号
法定代表人:林泽峰
身份证号码:*******
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办公区的监控设备,查看2023年10月30日的回放录像,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餐盒清洗完后未进行消毒,烹饪区中的食品容器清洗完后也未进行消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1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505400063293,法定代表人:林泽峰,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溪尾352-2号,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7年1月27日。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下午对当日所提供使用的餐盒、食品容器进行清洗,因消毒设备损坏未能正常使用,当事人员工对使用过的餐盒、食品容器进行清洗后,未进行消毒处理。另查明,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受到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的事实及现场检查程序的合法性;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的具体过程和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当罚〔2023〕133号)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2023年2月24日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4年1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处罚告〔2024〕DY4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
当事人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5从轻情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未经消毒餐具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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