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1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 1 | 食品 |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219号 | 泉州台商投资区金丰食杂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泉州台商投资区金丰食杂 | 92350521MA30NCHE3F | 陈和东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 |
自动履行,15天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0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10日 |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219号
当事人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金丰食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0NCHE3F
住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白奇村朝盛街70号
经营者:陈和东
身份证号码:******
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白奇村朝盛街70号的泉州台商投资区金丰食杂店,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在售的恒顺香醋4瓶、民厨青芥辣酱1瓶、美味源盐焗鸡配料1盒、恒顺白醋2瓶、味事达特约香菇老抽9瓶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报经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发现的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在售的5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具体信息如下:1.恒顺香醋,生产厂家: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恒顺大道66号,生产日期20200723,保质期:24个月,数量:4瓶,售价**元每瓶;2.恒顺白醋,生产厂家: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恒顺大道66号,生产日期20200311,保质期24个月,数量:2瓶,售价:**元每瓶;3. 美味源盐焗鸡配料,生产厂家:亨氏(中国)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蚬涌粮油工业区,生产日期:20210916,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盒;售价**元每盒;4.民厨青芥辣酱,生产厂家:普宁市诚欣隆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普宁市麒麟镇奇美村坛南;生产日期20210111,保质期:18个月,数量1盒,售价**元每盒;5. 味事达特约香菇老抽,生产厂家:福达(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百路377号,生产日期:20200520,保质期:18个月,数量9瓶,售价**元每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食品为不同批次购进,没有索票索证,没有查验食品供货商资质,通过查询当事人销售台账,在食品过期后未有售出。故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为**元,无违法所得。通过查询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案件管理平台当事人未曾因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被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录像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的事实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证据调取等程序的合法性;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过程、数量、进销货价格等事实;
3.销售记录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同批次食品的具体销售情况;
4.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主体经营资格;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强制〔2023〕第B1142号)和《财物清单》(第B1142号)及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证明:本局依法扣押涉案食品的过程和事实,及涉案食品数量、特征;
6.涉案的5种食品,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存在;
7.福建省市场监管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案件管理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
2023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 〔2023〕B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及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元,且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0,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
当事人如不服以上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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