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时间:2023-07-11 10:39 浏览量:
2023年7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备注
1 食品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71 福建迎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福建迎旺食品有限公司 91350521MA33R6KN4W 崔战领 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2.处罚款5000元。
自动履行,15天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7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71号

当事人: 福建迎旺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3R6KN4W 

住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玉坂村杏园路春峰工业园一号厂房五楼                               

法定代表人:崔战领

身份证号码:******

20234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玉坂村杏园路春峰工业园一号厂房五楼的福建迎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确曾生产经营百花虾球(生产日期:2023225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的百花虾球食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及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并提供百花虾球所标示的配料面包糠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现场发现涉案百花虾球食品包装袋,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崔战领对上述标签进行销毁。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2月接受客户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尊美食品商行订单生产涉案百花虾球(生产日期:2023225),共生产2,每件规格是300g*18包,生产成本为**,销售单价**,2023226日当事人将涉案百花虾球全部销售给客户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尊美食品商行。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百花虾球的食品标签标示为:产品名称:百花虾球;产品类型:速冻裹面生制品(非即食);配料:鱼糜,虾仁,肥膘,醋酸酯淀粉,面包糠,食用盐,味精,胡椒粉,香辛料,饮用水,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黄金蛋黄流沙酱(植物油、咸蛋黄、蛋黄粉、使用玉米淀粉、B-胡萝卜素;产地:福建省泉州市;生产日期:见喷码处2023225日;保质期:12个月;贮存方法:-18°C以下冷冻保存;产品标准号:SB/T 10379;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135054000597;净含量:300g等内容,其中配料表上的面包糠为复合配料,且该面包糠执行标准Q/AHMQ 0001S为企业标准,未在标签上标示出面包糠的原始配料。案发当日,当事人现场销毁涉案百花虾球的剩余食品包装袋改正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标签行为。当事人获知该批百花虾球被投诉举报后立即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但因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已销售完毕,因此至今无产品被召回。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百花虾球的货值金额为540元,违法所得5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相关违法事实情况;

3.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现场销毁不符合规定食品包装袋标签的客观事实;

4.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5. 福建迎旺食品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1份、投料记录单复印件1份,采购物资出入库台账复印件10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百花虾球的事实;

6.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出厂的涉案百花虾球进行出厂检验并合格的事实;

7.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的百花虾球按年度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事实;

8. 百花虾球的配料面包糠的供货商证照、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9.举报投诉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10.食品召回公告、食品召回计划报告表、整改报告、召回总结及经销商召回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展涉案百花虾球召回的相关情况。

2023 6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3〕D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标签未标示复合配料面包糠的原始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因属标签标识问题,不涉及食品本身质量问题,风险性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本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2.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7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