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7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 1 | 药品 |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72号 | 百崎乡莲埭村卫生所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 百崎乡莲埭村卫生所 | PDY00103935052112D6001 | 郑惠婷 |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1.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如下处罚:警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予以如下处罚: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30500元。 | 自动履行,15天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4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7月7日 |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72号
当事人名称:百崎乡莲埭村卫生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103935052112D6001
地址:百崎乡莲埭村朝盛街210-6、210-7号
主要负责人:郑惠婷
身份证号码:******
2022年6月1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莲埭村朝盛街210-6、210-7号店铺的莲埭卫生所进行检查。经营场所悬挂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10393505211206001,主要负责人:郑惠婷;现场有郑惠婷在场坐诊,有两个患者正在就医,处于对外经营状态。现场有郑惠婷全程配合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坐诊台隔壁间的中药陈列柜内共存放有192种中药配方颗粒,执法人员发现有“虎杖”等32款中药配方颗粒超过有效期【详见《财物清单》(编号:0115号、0116号、0117号)】。在该经营场所内的西药柜台内发现有1瓶大黄碳酸氢钠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报经领导批准依法对现场发现的上述涉案药品予以扣押,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2日、2019年11月8日和2020年5月6日分七批从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虎杖”等中药配方颗粒在店内销售,至案发止有32种中药配方颗粒已超过有效期仍存放于经营场所内销售,其中:1.虎杖,1克/包(袋装),共10包,产品批号:19061851,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24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2.胆南星,1克/包,共67包,产品批号:19060741,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10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3.煅瓦椤子,1克/包,共25包,产品批号:19052421生产日期是2019年5月27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4.粉萆薢,1克/包,共130包,产品批号:19062121,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25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5.鸡冠花,1克/包,共128包,产品批号:19061101,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25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6.酒苁蓉,1克/包,共38包,产品批号:19032431,生产日期是2019年3月26日,有效期至2022年2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7.龙眼肉,1克/包,共26包,产品批号:19050991,生产日期是2019年5月17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8.凌霄花,1克/包,共40包,产品批号:19062101,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22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9.合欢皮,1克/包,共10包,产品批号:19060761,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4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是**,销售价是**元;10.绵马贯众,1克/包,共73包,产品批号:19050271,生产日期是2019年5月1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 11.前胡,1克/包,共64包,产品批号:19050251,生产日期是2019年5月1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12.玫瑰花,1克/包,共200包,产品批号:19051661,生产日期是2019年5月22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13.芒硝,4克/包,共40包,产品批号:19061911,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21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14.白头翁,1克/包,共108包,产品批号:19051111,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24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15.艾叶,1克/包,共20包,产品批号:19050431,生产日期是2019年5月1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16.制吴茱萸,1克/包,共40包,产品批号:19050501,生产日期是2019年5月12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17.金银花,1克/包,共6包,产品批号:19062021,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24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18.莲子,1克/包,共40包,产品批号:19051391,生产日期是2019年5月29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19.鹿衔草,1克/包,共165包,产品批号:19060031,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5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20.麦芽,1克/包,共20包,产品批号:19061501,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20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21.柏子仁,1克/包,共40包,产品批号:19021141,生产日期是2019年2月28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元;22.荆芥,1克/包,共131包,产品批号:19051531,生产日期是2019年5月18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23.麻黄,1克/包,共23包,产品批号:19031861,生产日期是2019年3月22日,有效期至2022年2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24.炒蔓荆子,1克/包,共82包,产品批号:19051121,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21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25.钩藤,1克/包,共204包,产品批号:19041291,生产日期是2019年4月15日,有效期至2022年3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26.羌活,1克/包,共6包,产品批号:19021281,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21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27.败酱草,1克/包,共110包,产品批号:19030881,生产日期是2019年3月19日,有效期至2022年2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28.鹿角霜,1克/包,共40包,产品批号:19050201,生产日期是2019年5月1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29.威灵仙,1克/包,共12包,产品批号:19060391,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6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30.桑寄生,1克/包,共93包,产品批号:19060851,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11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31.茵陈,1克/包,共20包,产品批号:19032681,生产日期是2019年3月30日,有效期至2022年2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32.鱼腥草,1克/包,共120包,产品批号19031701,生产日期是2019年3月18日,有效期至2022年2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另于2019年10月4日从福建省泉州市荣昌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大黄碳酸氢钠片,1000片/瓶,共1瓶,产品批号:19061801,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18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是**元,销售价是**元。至案发止,有32种中药配方颗粒和1瓶大黄碳酸氢钠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配方颗粒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同放置于诊疗场所的中药柜中,上述过期的大黄碳酸氢钠片也与其他未过期药品一同放置于药房中的西药柜中,均未作特别标识、未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经查阅当事人2022年2月份至案发止的处方单据,未发现有使用上述涉案药品,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药品的使用台账。当事人提供的中药配方颗粒供货商材料不全,无法提供供货单位药品销售委托书和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药品未明码标价,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述涉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总共价值335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证据调取等程序的合法性。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3.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4.当事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5.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和进货票据20张,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的品类、数量、金额;
6.涉案32种中药配方颗粒2131包和西药1瓶,证明:药品超过有效期的事实客观存在,及涉案药品数量、外观特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强制〔2022〕第164号)和涉案药品《财物清单》(第0115、0116、0117号),证明:本局依法扣押涉案药品的过程和事实,及涉案药品的品名、数量、规格。
8.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记录和明码标价材料。
本局于2023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台管市监罚告〔2023〕B090号),依法告知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5月2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依法予以受理,于2023年6月16日举行了听证。2023年6月30日,我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根据听证笔录,结合听证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决定维持原处理意见。
涉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的劣药。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药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药品未留存供货单位药品销售委托书和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项“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对首次向其供货的单位,还应当索取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三)供货单位药品销售委托书;(四)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的规定。
鉴于涉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种类较多且货值金额超过1000元,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同时考虑涉案药品未实质使用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行为、采购药品未留存供货单位药品销售委托书和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行为,鉴于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决定给予从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
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使用单位未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药品;
2.罚款130500元。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以上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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