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时间:2026-06-15 09:05 浏览量: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精神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机构、 口腔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管理情况。

  3.药品(特别是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包括采购、结算报销、票据核验等全流程管理)。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手术分级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村卫生室仅抽查处方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计费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公立医院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未经备案以租赁、资产划拨、资产购置等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合作形式对外扩张床位规模,不得未经备案组建医联体或开展对口支援)。

  9.违规使用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违规开展相关技术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使用的相关产品和技术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10.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1.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和互联网健康科普规范管理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和账号内容常态化抽检制度,是否建立台账并动态管理等)。

  12.抽查欺诈骗保涉医行为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13.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医疗质量安全隐患风险排查等)。

  (二)医疗美容机构监督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主诊医师执业备案,麻醉医师等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7.履行患者知情同意管理情况。实施治疗前是否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相关情况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是否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 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证件签发、证章分离、档案保存、废证处置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身份核验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空白证件保管是否符合“两锁”“三铁”“ 四防”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四)精神专科医院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药品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3.欺诈骗保涉医行为。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4.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等情况。

  (五)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医疗机构检查中,在医疗机构监督内容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中医药人员配备情况,中医(专长)类别医师是否超出注册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情况。

  2.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临方加工等环节的管理情况; 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

  3.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未经批准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不相符合、虚假夸大宣传等)。

  三、工作要求

  (一)区疾控中心(卫监大队)要切实加强数据信息的审核,抽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要于2026年11月5日前完成。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数据信息,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向被监督单位开具监督检查执法文书等工作。

  (二)区疾控中心(卫监大队)要强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政策要求但无行政处罚依据的,要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按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局卫健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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