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2022年7月2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大洲鞋垫生产项目)
时间:2022-07-25 09:09 浏览量: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大洲鞋垫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2725202272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大洲鞋垫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厝村杏秀路江锦街

三、建设单位:泉州大洲鞋塑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泉州市荣源水土保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泉州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厂房,面积6000平方米,拟聘用职工70人,从事鞋垫生产加工,年产鞋垫1000万双。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水帘废水循环回用不外排,主要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项目调漆、喷漆、烘干废气预先经水帘处理后再与粘合废气和PU鞋垫模内成型废气统一收集,经处理(UV光解+活性炭)后外排,其中非甲烷总烃废气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标准,MDI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4标准要求,颗粒物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球磨、投料、发泡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收集处理(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后排放;油压成型经收集处理(UV光解+活性炭)后外排;油压成型工序经收集处理(UV光解+活性炭)后外排,其中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限值,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4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西侧、南侧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东侧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其他侧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固体废物:项目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废包装桶、漆渣、水帘更换废水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边角料、残次品和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妥善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20窗口

邮编: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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