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6-01-28 10:01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26〕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泉政〔1998〕203号)等文件规定,参照往年做法,决定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在我区各类对象享受的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省级提高的标准。同时,从2025年8月1日起,对重点优抚对象,在增加省级提高的标准的基础上,区本级再按省级同类对象现行标准的3%自然增长。详细情况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各类各级残疾军人及同类人员增长详细情况见附件1。上级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区本级历年自然增长的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二、调整“三属”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其中,烈属定期抚恤金由60120元/年提高至62674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由51636元/年提高至53769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由47400元/年提高至49359元/年。上级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区本级历年自然增长的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三、调整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的1420元/月提高至1476元/月。上级历年调整补助标准中,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省、市、区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区本级历年自然增长的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四、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的1318元/月,提高至1368元/月。上级历年调整补助标准中,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省、市、区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区本级历年自然增长的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的731元/月,增加省级提高的金额22元/月,达到753元/月,区本级不自然增长。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省级调标所需经费中,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省、市、区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区本级增长的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七、增加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由于我区及惠安县没有统计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泉州市202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5586元为参照基数,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3095元/月提高至3186元/月。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1935元/月提高至1991元/月。护理费调标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以上二至七类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增加情况见附件2。

  附件:1.泉州台商投资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泉州台商投资区“三属”人员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局           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2026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泉州台商投资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伤残 

等级

伤残 

性质

省级原 

标准

省级提高金额

区级自然增长金额

我区现行标准

我区2025年8月起新标准

省级新标准

一级

因战

131880

3960

3956

177560

185476

135840

因公

124164

3720

3725

168397

175842

127884

因病

116736

3504

3502

160026

167032

120240

二级

因战

119340

3576

3580

162005

169161

122916

因公

109932

3300

3298

150991

157589

113232

因病

102852

3084

3086

142784

148954

105936

三级

因战

104712

3144

3141

143723

150008

107856

因公

95688

2868

2871

132482

138221

98556

因病

87108

2616

2613

120868

126097

89724

四级

因战

85824

2580

2575

117680

122835

88404

因公

75324

2256

2260

104718

109234

77580

因病

67284

2016

2019

94695

98730

69300

五级

因战

67032

2016

2011

92967

96994

69048

因公

56988

1716

1710

79824

83250

58704

因病

51444

1548

1543

72362

75453

52992

六级

因战

52368

1572

1571

72591

75734

53940

因公

48180

1440

1445

66852

69737

49620

因病

39564

1188

1187

55305

57680

40752

七级

因战

39084

1176

1173

53781

56130

40260

因公

33996

1020

1020

46912

48952

35016

八级

因战

24672

744

740

33990

35474

25416

因公

21960

660

659

30667

31986

22620

九级

因战

20484

612

615

28671

29898

21096

因公

16008

480

480

23186

24146

16488

十级

因战

14400

432

432

20987

21851

14832

因公

11964

360

359

18233

18952

12324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件2

  泉州台商投资区“三属”人员等优抚对象

  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对象类别

省级现行标准

省级提高金额

区级自然增长金额

我区现行标准

我区2025年8月起新标准

省级2025年8月起新标准

我区2025年8月起新标准(元/月)

“三属”人员

定期抚恤金

烈属

43142

1260

1294

60120

62674

44402

5223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36294

1044

1089

51636

53769

37338

4481

病故军人遗属

33312

960

999

47400

49359

34272

4113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生活补助金

10068

300

302

15816

16418

10368

1368

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及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

11724

324

352

17040

17716

12048

1476

残疾军人护理费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

   

1092

37140

38232

 

3186

五至六级精神病残疾军人

   

675

23220

23895

 

1991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金

8772

264

 

8772

9036

9036

753

部分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补助标准

720

24

 

720

744

744

62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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