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泉台管民生监罚决〔2025〕1号
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悠秀酒馆
法定代表人:黄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8U9ABC3W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峰村杏秀路848号尊湖52号店
你单位存在使用童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
2025年4月9日,我局接到黄香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于4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泉台管人社监询字〔2025〕2023897号〕,发现你单位存在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黄香,女,汉族,2009年3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岳池县秦溪镇小清溪村7组13号,现在居住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身份证号码:511621**********82)于2025年2月26日进入你单位从事服务员,4月8日离开你单位,入职时未到法定的务工年龄,于2025年3月6日满十六周岁,实际未满法定务工年龄的用工时间为8天。4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泉台管劳监令〔2025〕0000842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5月7日将该未成年人送回原居住地。目前,该未成年人回到居住地与其父亲居住。
以上事实有《受理投诉案件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护送证明》及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在收到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至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凤安路区综治中心一楼劳动窗口(原东纬二路区公安分局旁)
联系电话:27395526。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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