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泉州台商投资区某佳电器商行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软管案
2023年11月6日,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坂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某佳电器商行开展燃气具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售的燃气软管经监督抽查检验,尺寸和公差项目不符合GB 29993-2013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某佳电器商行作出没收在扣不合格燃气软管26米、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40.00)、处罚款人民币柒佰贰十元(¥720.00)的行政处罚。
二、泉州某益鞋业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2023年12月19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到泉州某益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东园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泉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2023年12月2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泉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9月份、10月份隐患清单、9月份、10月份整改清单记录的隐患内容中车辆存在的隐患均已完成整改。但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2023年9月份和10月份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相关资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执法大队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四、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泰鞋底厂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2023年12月2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泰鞋底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东园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元(¥9300.00)的行政处罚。
五、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嘉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1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嘉电动车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与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备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嘉电动车处以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捌拾元(¥9180.00)的行政处罚。
六、重庆尚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2024年1月11日,区交警大队于将渝D-T88**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其他违法线索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勘验调查,发现该车的车架主梁上加装一套液压自卸装车、车箱顶部未封闭,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的该车车型为重型厢式货车。经立案调查,渝D-T88**号重型厢式货车属于重庆尚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4002序号严重情节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七、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小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12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小电动车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07月16日共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2辆,当事人销售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小电动车行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八、福建稳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对落地式脚手架、模板支撑架危大工程施工未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案
2024年1月15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依法对海丝智造产业园项目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项目监理单位福建稳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对落地式脚手架、模板支撑架危大工程施工未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案
2024年1月15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依法对海丝智造产业园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项目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十、泉州某伟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案
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执法大队接收到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推送信息,泉州某伟物流有限公司有4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存在超限运输行为,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是2023年4月17日,证号为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00053***号,现共有货物运输车辆37辆,本年度违法超限运输计算周期是2023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该公司本年度违法超限运输累计计算周期内2023年4月17日至2024年1月18日有四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因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分别被台商投资区、丰泽区、惠安县交警、交通执法部门查获并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该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达到公司货运车辆总数10.08%。经立案调查,该公司自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37辆,本年度违法超限运输累计计算周期内有四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因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分别被台商投资区、丰泽区、惠安县交警、交通执法部门查获并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该公司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08%,泉州某伟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3序号较重情节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日(自2024年02月01日0点0分-2024年02月05日24点0分止)的行政处罚。
十一、中某(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案
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执法大队接到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推送信息,中某(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有6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存在超限运输行为,2024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是2022年1月18日,证号为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2100****号,现共有货物运输车辆24辆,本年度违法超限运输计算周期是2023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该公司本年度违法超限运输累计计算周期内2023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有六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因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分别被洛江区、台商投资区、丰泽区交通执法部门查获并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中某(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达到公司货运车辆总数25%。经立案调查,该公司自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24辆,本年度违法超限运输累计计算周期内有六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因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分别被洛江区、台商投资区、丰泽区交通执法部门查获并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该公司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25%,中某(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3序号较重情节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9日(自2024年01月30日0点0分-2024年02月07日24点0分止)的行政处罚。
十二、福建东某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案
2024年1月29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福建东某运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自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50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是2020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3日,本年度违法超限运输计算周期是自2023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3日,本年度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内截止到2024年1月28日已有18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因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被厦门市翔安区交通、交警执法部门查处,福建东利运输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达到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36%。经立案调查,该公司自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50辆,本年度违法超限运输累计计算周期内有18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因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分别被厦门市翔安区交通、交警执法部门查处并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该公司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36%,福建东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3序号较重情节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5日(自2024年01月31日0点0分-2024年02月14日24点0分止)的行政处罚。
十三、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某心餐厅餐饮店经营者未保障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正常使用案
2024年1月3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某心餐厅已安装煤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整。
十四、两家家居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2024年1月3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百崎回族乡后海村大型商业综合体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位于综合体三楼的某家居店、某家居商行主要经营范围为家居用品、家具销售,经营面积分别为647 平方米、约700 平方米,两家家具店位于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家居店、某家居商行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玖佰元(¥36900.00)、叁万柒仟伍佰元(¥37500.00)的行政处罚。
十五、辉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投入使用案
2024年2月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依法对泉州台商投资区辉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消防验收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3500.00)的行政处罚。
十六、闽泉台渔039**陈某某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2024年2月1日,区渔政执法部门对闽泉台渔039**船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船为逃避部门监管,未向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报备的情况下,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2月5日,对闽泉台渔039**船主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执法部门认定其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3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陈某某被台商投资区渔业主管部门处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十七、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婷餐饮店经营者未保障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正常使用案
2024年2月2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经营的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婷餐饮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
十八、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媚餐饮店经营者未保障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正常使用案
2024年2月2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黄岭村南山路锦绣嘉园商铺经营的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媚餐饮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整。
十九、中某科技厂区项目安全员未到岗履职案
2024年2月29日,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依法对中某科技厂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项目中安全员未到岗。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对安全员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的行政处罚。
二十、泉州某门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泉州某兴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正在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郭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泉州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泉州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电焊工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十二、某力模具厂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投入使用案
2024年3月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依法对某力模具厂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3500.00)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某发新材料厂区建设项目安全员未到岗履职案
2024年3月5日,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依法对某发新材料厂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项目安全员未到岗。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对安全员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小区餐饮店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2024年3月5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钟某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昭扬街经营的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小区餐饮店厨房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二十五、某宏(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堵塞疏散通道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2024年3月6日,东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某宏(福建)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东园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十六、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帝餐饮店未保障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正常使用案
2024年3月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店面经营的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帝餐饮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的行政处罚。
二十七、泉州台商投资区某丽乡味餐饮店未保障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正常使用案
2024年3月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店面经营的泉州台商投资区某丽乡味餐饮店厨房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二十八、泉州台商投资区万某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登记、查验制度案
2024年3月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万某通物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2月22日的货运单号“No22238**”单上记录的托运人信息是发货人:杨总;地址:空白未填写;电话(联系方式):空白、未填写。记录的提货人信息是收货人:空白、未填写;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区大板桥镇园艺路;电话:***;记录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信息是货物名称:涂料;件数:167。该公司另一份2024年2月22日的货运单号“No22238**”单上记录的托运人信息是发货人:天泽;地址:空白未填写;电话(联系方式):空白、未填写。记录的提货人信息是收货人:兰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区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电话:***;记录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信息是货物名称:涂料;件数:14。 在该公司货物实名制及开箱验视登记表”记录的2024年2月17日至2024年2月27日表格中也未见有记录货运单号“No22238**”、“No22238**”两单的托运人、提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货物存放场所也未见以上两单货物,该公司经营者自述,以上两单托运货物已于2024年2月22日当日发往托运人指定的目的地。经立案调查,自2023年03月09日-2023年03月08日,该公司该次系第一次未按规定落实登记、查验制度被交管部门查处,泉州台商投资区万某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安全生产)第803001序号一般情节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十九、泉州路某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存放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3月15日,百崎乡执法人员到泉州路某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危险化学品存放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七)的规定,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十、泉州某鼎运输有限公司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案
2024年3月1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泉州某鼎运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抽查该公司2024年3月1日00:00至2024年3月10日23:59分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处置情况,经查,该公司动态监控平台显示在抽查的时间段共发生闽C59***、闽C59***等16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当天累计驾驶超时(疲劳驾驶)”报警信息67次,对以上驾驶员疲劳驾驶的动态信息报警,该公司监控人员仅对其中55条报警信息实时分析处理,在平台上发送文本信息提醒驾驶员纠正疲劳驾驶行为,另12条报警信息未实时分析、处置,也未见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台账,监控平台动态监控处置统计显示:报警次数67;实时处置数:55;实时处置率82.09%,执法人员当场对其平台动态监控处置统计数据进行截屏保存并打印保存证据。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董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自2023年03月19日-2024年03月18日,该公司该次系该周期内第二次没有按规定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3004序号较重情节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的行政处罚。
三十一、胡某某毁损燃气管道设施案
2024年3月23日,胡某某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张经九路福建万宝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旧厂区围墙内清理杂草施工过程中不慎毁损地下燃气管线,属于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241项一般档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三十二、泉州台商投资区某通汽车美容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案
2024年3月26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通汽车美容店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汽车美容店工人正在对一辆闽CBT***号标致牌小轿车进行车身修补,经现场调查及向该店经营者进行询问,现场情况是该店工人正在对小轿车进行车身维修,现场检查泉州台商投资区某通汽车美容店已办理营业执照并当场提供《机动车经营维修备案表》一份,无法提供现场所从事车身维修项目的备案材料。立案调查,泉州台商投资区某通汽车美容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06001序号一般情节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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