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时间:2021-01-14 10:34 浏览量: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保留的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主管部门
1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点击“台商区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在线申请,或直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39号窗口(每周一到周五,9:00-12:00,13:30--17:00)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或其他不清楚的可拨打法律热线12348咨询 区综治工作办公室
2 生活困难证明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区综治工作办公室
3 家庭贫困证明 每年省、市妇联开展的各类贫困妇女、儿童救助活动 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区党群工作部
4 亲属关系证明 《福建省档案馆管理办法》 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区档案馆
5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作为身份证明材料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贯彻落实促进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自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作为身份证明材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资格审查、评审过程中不得拒绝 区财政局
6 有关合作方的证明材料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会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作方 区属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或备案,应提交证明材料,区财政局可根据项目需要,聘请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区财政局
7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无法体现的情况下)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村委会、公安部门   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8 户口注销证明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门   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9 出让金缴纳凭证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门   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10 完税凭证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税务部门   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11 投资达到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号) 审计中介机构   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12 健康证明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 2018年第 1 号);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 号);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5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 年第 4 号) 医疗机构   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13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证明  《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所有者单位   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14 监护关系证明 《福建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闽残联组联〔2017〕221号)申请未成年人和精神类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执行。 村委会 办理《残疾人证新证申请》、《残疾人证残疾类别等级变更》事项,若申请为未成年人和精神、智力类残疾人,若户口本无法体现监护人与其关系,需村委会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区民生保障局
15 疾病诊断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医疗机构 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低保、 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办理儿童康复救助 区民生保障局
16 死亡证明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理》(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七条、第十一条 公安、医疗机构 办理遗体异地运送核准事项,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区民生保障局
17 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及办学场所建筑质量、消防行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十五条;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房管、住建、消防部门 办理《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审批》、《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地址变更审批》事项,需提供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及校舍合格验收材料(含办学场所通过消防安全审查的材料) 区民生保障局
18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房管部门 办理社会团体住、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及地址变更事项,需提供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区民生保障局
19 计划生育证明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闽卫指导函〔2017〕688号) 计生部门 证明当事人的生育情况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其他情形 区民生保障局
20 办理收养计生情况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十号)第三条;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计生部门 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供收养计生情况证明 区民生保障局
21 失联证明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62号)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 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核验事项 区民生保障局
22 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1.[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2.[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七条

自持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申请 住建部门
23 属于新就业人员类型的申请人需提供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保证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区连续缴满6个月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不得补缴),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的证明 1.《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障性住房受理工作的公告》;2.《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台管办〔2018〕132号);3.《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泉保障房〔2016〕11号);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税务部门不再作为住房保障资格联合审查单位的通知》(泉建住〔2020〕6号) 学校、用人单位、税务部门、社保部门 去学校、用人单位、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办理 住建部门
24 无住房情况证明 1.《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障性住房受理工作的公告》;2.《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台管办〔2018〕132号);3.《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泉保障房〔2016〕11号);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税务部门不再作为住房保障资格联合审查单位的通知》(泉建住〔2020〕6号) 村委会 受理、征求意见、决定。 住建部门
25 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类型的申请人提供保障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区连续缴满5年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不得补缴),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的证明; 1.《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障性住房受理工作的公告》;2.《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台管办〔2018〕132号);3.《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泉保障房〔2016〕11号);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税务部门不再作为住房保障资格联合审查单位的通知》(泉建住〔2020〕6号)。 用人单位、税务部门、社保部门 去用人单位、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办理 住建部门
26 户口不在本区的,应提交不在本区的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未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证明 1.《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障性住房受理工作的公告》;2.《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台管办〔2018〕132号);3.《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泉保障房〔2016〕11号);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税务部门不再作为住房保障资格联合审查单位的通知》(泉建住〔2020〕6号)。 户口所在地住建部门 去户口所在地住建部门办理 住建部门
27 租住公有或私有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出具房屋租赁证明 1.《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障性住房受理工作的公告》;2.《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台管办〔2018〕132号);3.《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泉保障房〔2016〕11号);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税务部门不再作为住房保障资格联合审查单位的通知》(泉建住〔2020〕6号)。 产权人、房管部门 产权人提供或房管部门出局租赁备案证明 住建部门
28 经单位或村居核实并加盖公章的住房情况证明表 1.《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障性住房受理工作的公告》;2.《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台管办〔2018〕132号);3.《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泉保障房〔2016〕11号);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税务部门不再作为住房保障资格联合审查单位的通知》(泉建住〔2020〕6号)。 村委会 受理、征求意见、决定。 住建部门
29 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1、[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2015年《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

  第四条 、第六条

  2、[规范性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

  3、[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97号)

企业自行出具 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站申请  住建部门
30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四条  自持

  直接都到区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日休息),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泉州市惠安县台商投资区滨湖南路大创商厦310号3楼行政审批大厅27号

市政部门
31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自持

  直接都到区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日休息),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泉州市惠安县台商投资区滨湖南路大创商厦310号3楼行政审批大厅27号

市政部门
32 供应站(点)消防设施配备、不发火花地面等相关证明材料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闽建法〔2008〕1号)

  第十九条

自持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27号窗口(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申请 市政部门
33 人防工程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0〕1号)第五条   自持 到行政办公大楼705办公室办理(每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申请 人防科
3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一式一份)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公安交警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申请 公安部门
35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住建部门(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二级客运站)、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级及以下客运站)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申请 住建部门/交通运管部门
36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七章  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住建部门(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二级客运站)、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级及以下客运站)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申请 住建部门/交通运管部门
37 法人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证明材料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 第七条 省级运管部门/省级工信管理部门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申请 运管部门/工信部门
38 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证明材料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修正) 第十条  卫星通讯运营商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申请 工信部门
39 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第十条 安全管理人员原工作单位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申请 运管部门
40 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原工作单位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申请
41 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公布,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第十一条 工信部门、商务部门、安监部门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申请 工信部门、商务部门、安监部门
42 相关培训、考试证明

  1.[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修正)

  第九条、第十条

  2.[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2015〕91号)三、规范从业资格考试申请受理和证件管理

市级及以上运管部门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申请 交通运管部门
43 继续教育学时记录证明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2015〕91号) 三、规范从业资格考试申请受理和证件管理  市级及以上运管部门 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申请 交通运管部门
44 享受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对象的证明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村委会   教育文体旅游局
45 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证明 泉州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审核工作的通知(泉卫计政法[2018}1号) 计生部门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离、再婚的,另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原件 区民生保障局
证明事项清理原则:(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二)仅依据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三)我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四)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一研究,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核查、网络校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五)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一研究,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拟保留的证明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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