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于2025年12月12日印发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通知》(泉台管民生规〔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推进两项补贴工作有序运行,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3〕9号);
(二)《中共泉州市委台商投资区工作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泉台委〔2013〕56号)。
三、文件期限
本文件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1日止。
四、主要内容
(一)困难残疾人的认定
具有我区户籍、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2.属于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3.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的认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区户籍、持有效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原则上残疾等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属于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三)政策衔接
1.养老补贴与两项补贴的衔接: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2.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监狱服刑(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两项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继续发放两项补贴,但应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
4.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5.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使申请人或监护人知晓应主动告知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在监服刑、残疾等级变更、低保或低保边缘政策享受状况变更、死亡、老年人生活护理补贴、孤儿生活补助等相关情形。
五、关键词诠释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有明确的认定条件。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依经济状况及残疾等级等划分。
六、政策咨询方式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通知》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95-27396626,邮箱:qz-tsq@1203.org。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政通APP
闽公网安备:350519020001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