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事业发展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17 18:37 浏览量: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事业发展

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闽政〔20222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养老领域惠民生补短板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泉政办〔202156号)等文件精神,我办于20221030制定印发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事业发展

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

二、制定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闽政〔20222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养老领域惠民生补短板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泉政办〔202156号)

    三、主要内容

   (一)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

1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2)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机构

2.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

以自建产权用房、且核定床位20张及以上的新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备案手续齐全,给予每床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分三次拨付,完成备案手续满一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20%以上,拨付全部补助款20%;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40%以上,再拨付全部补助款40%;运营满5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50%,再拨付全部补助款40%。到期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再予以支付。

以租赁房产新办、且核定床位20张及以上的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租用期限5年及以上)给予每床5000元改造补贴。补助分三次拨付,完成备案手续满一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20%以上,拨付全部补助款20%;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40%以上,再拨付全部补助款40%;运营满5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50%,再拨付全部补助款40%。到期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再予以支付。

2)床位运营补贴

为提升养老机构入住率和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建(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按照连续入住满3个月以上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地户籍或在我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至少1直系亲属在我区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数量,每月分别给予自理500元、介助750元、介护10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补助资金每半年拨付至养老服务机构,由养老服务机构及时兑现给服务对象(家属)。

3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等五类职业技能证书的护理人员,在本区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对在本区养老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工作满1年且用工规范的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按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院校、大专学历证书,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

同一护理从业人员先后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证书时,一次性岗位补贴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补贴。已获得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的护理从业人员,获得高一级职业技能证书时,实行差额补贴。

(二)居家养老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是日间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保健、精神慰藉、集中用餐、文体娱乐和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2.补贴标准

    对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实行新建或提升补贴,同时根据运营情况每年下拨运行补贴、助餐补贴、星级奖励。

1)新建或提升补贴

给予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15万元至17万元新建或提升补贴(提升至少达到市级四星级标准),乡镇政府酌情配套补贴。新建的,补助资金在项目完成申报后及时拨付;提升的,补助资金在验收达到市级四星级标准后拨付。

2运行补贴

凡达到三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的,根据辖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和运行情况,日均服务老年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三星、四星、五星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补贴2万元、3万元、4万元。运行补贴应于每年10月底前拨付到位。

3助餐补贴

对符合标准、运营规范、日均服务量10人次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就餐服务的,给予每人每天助餐补贴10元,每院年最高补助3万元,助餐补贴每半年拨付一次。

4)星级奖励

实施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以奖代补工作,级每年按幸福院等级分别给予五星级幸福院奖励10万元、四星级幸福院奖励5万元,为培优补短、激励其他幸福院不断改进完善,财政给予五星级、四星级幸福院配套奖励金由原先的5万元、4万元奖励金提升至8万元、6万元。对获得区级三星级的幸福院仍然给予3万元奖励金奖励金应在获评星级后当年度内12月底前拨付到位。

(三)其他养老服务配套设施补贴政策

1.补贴项目

在我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站或农村幸福院内建成长者食堂、明厨亮灶、微型消防站项目的,按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2.补贴标准

1)长者食堂

给予每个长者食堂15万元建设补贴,乡镇政府酌情配套补贴。要求:1建有厨房和餐厅,供餐能力每日100人以上,就餐座位50个以上;2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可向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及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餐服务;3为有需要的居家老人提供助餐服务;4所建食堂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经营标准,并获得审批部门许可。

2)明厨亮灶

给予每个明厨亮灶3万元建设补贴,乡镇政府酌情配套补贴。要求: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公开的重点内容包括厨房环境卫生、冷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生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要保证就餐人员在就餐场所能看到展示的内容。

3)微型消防站

给予每个微型消防站2万元建设补贴,乡镇政府酌情配套补贴。要求:每个微型消防站至少配齐消防头盔4个、灭火防护服4套、灭火防护靴4套、灭火器12个、灭火毯4块、水枪3个、水带10条、防烟面具5个、强光手电5个、对讲机5个、消火栓扳手2个、斧头2个、微型消防站器材箱2个。

(四)老年福利相关政策

1.补贴项目

继续实施并优化高龄补贴政策、完全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政策。

    2.发放标准

   1高龄补贴

对具有台商区户籍且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的且未享受企、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发放高龄补贴。以年龄段划分四个档次:80-84周岁,每人每月发放50元;85-8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

   2)完全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具有我区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五)工作要求

    1.强化资金保障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行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长者食堂建设补贴、运行补贴、助餐补贴、星级奖励、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经费由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民生保障局从福彩公益金、老龄事业发展专项配套引导资金、区慈善总会捐赠资金等统筹安排,乡镇配套补贴资金由各乡镇承担。

    2.加强资金监管

1加大监督指导。区、镇(乡)两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运作情况的日常监督,积极为其提供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2)强化监管检查。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等工作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同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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