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02-12 17:25 点击量:1 【字体: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疫情 

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 

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特制定以下措施:


 

 加大金融支持 


 

(一)降低企业信贷成本 

1.银行业机构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至2020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至少降低0.5个百分点。积极落实上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责任单位:惠安银保监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民生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增加信贷投放稳定贷款 

2.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4家大型国有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20%;疫情期间,未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同意,不得随意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应给予企业一定还款宽限期,提前做好展期、续贷。发挥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转续贷。 


 

责任单位:惠安银保监组,人行惠安县支行,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加大贷款贴息支持 

3.疫情期间,对续贷或新增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贴额度不超5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科技经济发展局,人行惠安县支行,惠安银保监组,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降低企业成本 


 

(四)加大财政奖补力度 

4.对符合条件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因应对疫情防控加大防护物资生产形成的过剩产能,落实上级规定的国家临时收储制度;支持企业对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给予企业每人 800-1000 元的培训补贴。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作用,取消反担保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至解除期间,免收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由财政给予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民生保障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5.2020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支持企业引工稳工,对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的,提高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对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对于规上工业企业属湖北等疫区员工中属于重要管理岗位和关键技术岗位的,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按照我区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对新招且2019年底前未在我区就业的泉州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1年及以上的,在疫情期间每月予以800元补助。 

责任单位: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2020年4月30日前延续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等各项国家减轻税费政策,2020年4月30日前继续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责任单位: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允许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9.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用人单位可延期3个月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其间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 


 

责任单位: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减免企业税费 

10.减免困难企业税费。区内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可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不折不扣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及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强化税收便利化服务 

13.对于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加速增值税留抵退税审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减轻中小微企业租金负担 

14.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免收3个月的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减轻企业用电成本 

15.将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3月底。我区企业自2月7日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我区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计取。 


 

责任单位:惠安县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鼓励企业增产 


 

(十一)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16.支持疫情急需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快速扩大产能,在疫情期间增加的生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助;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利用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交易额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7.对区内现有企业转产或者扩产疫情应急物资且在3月底前正式投产形成产能的,对新购置或通过设备改造的口罩生产设备和防护服热压机生产设备,区财政予以20%设备投入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8.对疫情存续期间口罩日产量达20万片、40万片、100万片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9.鼓励开展科技研发。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物资相关项目获得泉州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按100%给予配套,最高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推进项目建设 

 

(十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20.全面推行政务服务“马上就办、网上办”“一趟不用跑”;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告知备案制度,凡可通过线上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凡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加快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有序推进在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及民生项目复工,春节未停工和已经复工的项目要确保连续施工;加强要素保障,对新开工、复工项目涉及要素保障审批的,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 


 

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科技经济发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本通知适用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区严格遵照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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