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1-00079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1〕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03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6-25 11:50

     

    泉台管办202141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泉州

    台商投资区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化金融改革创新,进一步促进我区金融业加快发展,不断强化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经区管委会委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6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化金融改革创新,营造金融发展良好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区金融业加快发展,不断强化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提出本意见。

    一、对在我区新注册(入驻)或转型升级的金融机构,分别按以下情况给予一次性开业补助:

    (一)新注册(入驻)补助:在我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内,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金融机构给予60万元的补助;注册资本在1 亿元以上(含),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的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补助,单家金融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给予50万元的补助。

    (二)转型升级补助: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升格为省级分行管理的,一次性补助20 万元;属于新入驻的省级分行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注册(入驻)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20万元。

    对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对象,时间节点以补助对象获得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通过时间为准,并于机构正式实现营业后兑现补助,未能实现正式营业的不予补助。

    二、对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包含新设立网点),给予以下相应购房或租房补贴:

    (一)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金融机构总部,由区财政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300 万元;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由区财政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200 万元

    (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金融机构总部,由区财政连续5 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 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l5%给予补贴;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由区财政连续3 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 万元。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三、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以下优惠:

    (一)对新引进的市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分别给予40201063万元的配套经费资助, 本补助分3年发放,经认定后当年发放40%,第二、第三年分别发放30%。用人单位在人才任职满一年、两年和三年之日后分别进行申报。

    (二)省级高层次人才、市级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按上一年度工资年薪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市级第四至第五层次人才按上一年度工资年薪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市级第六至第七层次人才按上一年度工资年薪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30%给予奖励。

    (三)符合我区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创业扶持、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泉州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创新

    (一)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级试点业务在台商投资区先行试点的,奖励台商区分支机构10万元;金融创新项目、试点被省级以上金融主管或监管部门推广的,奖励30万元。

    (二)在完成区级下达金融风险防控指标的基础上,以上一年度各项存贷款余额(中国人民银行惠安县支行统计口径)为基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存贷款合计规模,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奖励,单家银行机构奖励上限为50万元。

    1.对存贷款合计余额在5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5亿元年度存贷款余额给予奖励5万元。       

    2.对存贷款合计余额在3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4亿元年度贷存款余额给予奖励4万元。       

    3.对存贷款合计余额在3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 2亿元年度贷款余额给予奖励2万元。    

    4.对年度新增贷款投向制造业比例达6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5万元。

    五、附则

    (一)本意见有效期内,如果上级及我区新出台相关鼓励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政策的,则直接贯彻执行,不重复奖励。除特别规定外,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政策待遇。

    (二)凡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职业病确诊案例、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恶意欠薪、存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及限制措施重点金融风险企业,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承担。

    (五)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人行惠安县支行,惠安银保监组。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6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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