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20-00180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0〕3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29
泉台管办〔2020〕39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
奖励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规定
一、工作总则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支持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结合我区招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关于奖励对象的认定及工作职责
(一)项目引荐人是指直接引荐区外投资者来我区投资,经投资方确认并与区招商公司建立联系,并最终促进投资的关键自然人或招商中介机构。招商中介机构是指事先接受我区招商公司委托并认可开展招商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海外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
公职人员引荐项目,参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部〔2008〕2号)和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项目引荐人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我区在境内外开展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提供投资环境、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效项目信息,组织投资者来区考察,以及其它招商服务。
(三)项目引荐人成功促成项目落户我区的,可按本规定申请奖励。
三、关于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引荐重大工业项目投资
1.关于奖励条件
引荐项目必须是在我区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起4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奖励条件之一: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我区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含)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2)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的区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不低于3亿元(含)人民币,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不低于3000万(含)美元。
(3)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
2.关于奖励标准
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件,待项目投产后,经审核通过,根据相应奖励条件予以奖励。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的3‰给予奖励(外方到资汇率,按最后到资日当天汇率计算),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实际缴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
(3)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6%给予奖励。
(4)引荐项目如同时符合上述1-3款2个及以上奖励条件,引荐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奖励方式,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5)重点项目叠加奖励:引荐人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企业、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资符合我区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二)引荐一般工业项目投资
1.关于奖励条件
引荐项目必须是在我区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起4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奖励条件之一: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我区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含)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2)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的区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不低于1亿元(含)人民币,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不低于1500万(含)美元。
(3)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2.关于奖励标准
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件,待项目投产后,经审核通过,根据相应奖励条件予以奖励。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资)的2‰给予奖励(外方到资汇率,按最后到资日当天汇率计算),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实际缴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
(3)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4%给予奖励。
(4)引荐项目如同时符合上述1-3款2个及以上奖励条件,引荐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奖励方式,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引荐工业产业链上下游项目投资
1.关于奖励条件
引荐项目必须是围绕我区主导和重点发展产业及与之配套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和包装件等工业投资项目(不含关联企业、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能够形成倍增效应,增强产品、企业、产业乃至整个地区综合竞争力。
(1)申请单位必须经我区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系行业龙头企业或是行业代表性企业;
(2)申请单位年纳税系超过30万元/亩或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
2.关于奖励标准
(1)申请单位如引进产业链企业(非关联企业)入驻自有用地或园区,自申请之日起4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根据自有用地或园区的纳税(税种仅限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情况,给予申请单位产业导入奖励。具体如下:
税收增量 (万元) |
奖励金额 (万元) |
备注(税种仅限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 |
200(含)-500(不含) |
20 |
纳税增量总额超过200万元,且不足500万元,全额按照此档计算。 |
500(含)-1000(不含) |
50 |
纳税增量总额超过500万元,且不足1000万元,全额按照此档计算。 |
1000(含)-2000(不含) |
100 |
纳税增量总额超过1000万元,且不足2000万元,全额按照此档计算。 |
2000(含)以上 |
150 |
纳税增量总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全额按照此档计算。 |
备注:税收增量可按年度增量或者4个完整会计年度累计增量进行计算,申请单位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计算。 |
(2)其他优惠政策。符合产业链上下游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形成效益,可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并参照我区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关于奖励申报程序
(一)引荐项目备案
引荐人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在协助区招商公司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应填写《泉州台商投资区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向区招商公司办理项目引荐人备案手续。如属于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项目引荐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区招商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向区财政局报备。
(二)引荐项目奖励申报
引荐人应在项目公司商事登记之日起4年内向区招商公司提出申报奖励(若第4年在申报期后达到奖励条件可延至次年申报)。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1.申报时间:全年
2.申报材料:项目引荐人应向区招商公司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泉州台商投资区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
(2)项目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如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项目引荐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交。必要时,受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3.项目审核:区招商公司负责申报材料的流转工作,并由区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后报区管委会批准。
4.奖励兑现:奖励金由区财政局承担,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核批准件拨付至区招商公司,由区招商公司负责执行兑现。
同一项目不做重复奖励,引荐人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奖励金为申报日止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
五、关于奖励监督和管理
(一)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及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引荐人奖励申报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放奖励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奖励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区招商公司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泉州台商投资区项目引荐人备案申请表
2.泉州台商投资区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
附件1
泉州台商投资区项目引荐人备案申请表
一、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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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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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拟投资内容、主要产品或服务、规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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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投资额 |
万元 |
预计投产运营后可实现年营业收入 |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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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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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投资来源国别/地区、主要业务、规模、行业地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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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 对接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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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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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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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荐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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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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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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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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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方关系 |
□投资方股东 □投资方高管 □投资方员工 □投资方客户 □投资方供应商 □业务合作伙伴 □咨询服务机构 □其它,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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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引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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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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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项目 信息的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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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洽谈情况 (说明项目引荐人促成泉州台商投资区招商责任部门与投资者对接洽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洽谈内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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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引荐人: 项目引荐人已充分知晓《泉州台商投资区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填写信息均真实有效,特申请备案。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招商部门:
情况属实,同意备案。
(印章) 年 月 日 |
区分管领导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备案。
(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格正反两面打印,一式三份,项目引荐人、区投资促进局、招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泉州台商投资区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一、引荐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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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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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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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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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单选) |
□该项目仅有一名项目引荐人 □代表引荐团队提出申请,提供其它引荐人的书面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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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 |
□项目信息引荐人奖励 □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 □项目推动引荐人重点项目叠加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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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荐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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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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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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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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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年 月 日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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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投资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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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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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奖励条件起止日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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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标准(3选1) |
□申请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 □申请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奖励 □申请按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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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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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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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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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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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经济贡献 |
所得税地方留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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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投资者地方经济贡献 奖励基数 |
所得税地方留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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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地方留成 |
|
增值税地方留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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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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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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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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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人实质性推动项目落户情况(可另附纸及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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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产 运营情况 (可另附纸及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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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 确认意见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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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点项目叠加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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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鼓励 项目类型 |
□世界500强企业 □中国企业500强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台湾百大企业 □中央企业 □境内上市公司 □行业龙头,请说明行业排名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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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奖励金额及兑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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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
1.项目信息引荐人奖励 万元
2.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 万元
3.重点鼓励引荐项目叠加奖励 万元
合计: 万元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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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信息 |
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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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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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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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人意见 |
项目引荐人充分知晓《泉州台商投资区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的规定和要求,填写信息和提供材料均真实有效,请予审核。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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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责任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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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经济发展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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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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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会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引荐人、区投资促进局、招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各留存一份。2.地方经济贡献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为实缴税额的40%,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总机构为实缴税额20%;增值税地方留成为实缴税额的50%;计算企业补缴税额时应剔除企业代扣代缴的税额。)
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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