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19-00099
    • 备注/文号:泉台管〔2019〕2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06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9-12-18 15:05

    泉台管〔2019231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督促我区项目依照投资协议约定时序推进建设进度,规范项目保质保量履行产值、纳税等承诺,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项目界定

    下述项目均应严格执行本通知:(1)符合泉州台商投资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2)除房地产以外的第三产业项目;(3)单独选址的总部项目;(4)经区管委会招商进驻区内已建厂房(包含标准厂房)的项目。

    二、事前审核

    1.在项目洽谈期间,投资方应如实提供项目资金证明及前两年度纳税证明;对部分由研发阶段转为量产阶段项目仅提供资金证明。

    2.在项目协议签订的同时 ,投资方应向区管委会做出项目投建投产承诺书(附件1)。

    三、事中跟踪

    1.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招商公司按照分工职责,负责对产业项目按时序推进建设、实现合同约定投入、税收等进行监督检查。

    2.项目区分管领导每月至少深入项目实地开展调研一次,现场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真正做到领导在一线指挥、情况在一线了解、问题在一线解决、工作在一线落实

    3.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在收到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问题协调请求后,属本级职责权限内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需上级协调解决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

    4.各项目责任单位每月及时向区效能办、重点办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区效能办协同区重点办负责汇总各项目进展情况并通报。

    5.投资方依法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后,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仅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件时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不动产权证(仅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件交由区投资促进局暂时保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不动产权证(仅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复印件给投资方办理报建相关手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严格审查在保管项目不动产权证(仅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件期间办理投资方利用不动产权证融资登记行为。

    6.(1)工业类项目依照投资协议约定运营投产(部分运营投产),并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三方出具认定意见后,区投资促进局给予返还不动产权证(仅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件;(2)除房地产外的第三产业及总部项目依照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施工许可证,桩基础正式开工后,且投资额达到地块评估价值50%以上的,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三方出具认定意见后,区投资促进局给予返还不动产权证(仅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件。

    四、事后监管

    1.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土地法律法规,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项目动工开发延迟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土地闲置的情形外,对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项目,国土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收土地闲置费:(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2.项目土地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条件不具备的,造成项目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投资方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两个月内应提交项目建设投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以证实投资方的实际投入达到协议约定;投资方在项目投产后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提交年度纳税证明,以证实达到协议约定实际纳税额度。

    4投资方或投资方设立的项目公司自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至项目投产后十年内,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的,应按投资协议约定报请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如投资方(项目公司)擅自改变项目土地性质与用途,或擅自转让、出租全部或部分项目土地的,或将项目土地交给第三人使用的,区管委会有权按投资协议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追究投资方(项目公司)的责任。

    5投资方或投资方设立的项目公司自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至项目投产后十年内,发生股权转让并导致项目土地使用权部分或全部间接转让的,应按投资协议约定报请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如投资方(项目公司)擅自变更股权并导致项目土地使用权或约定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的,区管委会有权按投资协议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追究投资方(项目公司)的责任。

    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泉台管 201948号)同时废止。

     

    附件:承诺书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19126

     

     

     

     

    附件

     

    承诺书

     

    为确保投资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全面投产运营等,作为入驻泉州台商投资区的投资方(投资方设立的项目公司)承诺如下:

        一、项目投建投产承诺

        1.承诺全面履行投资协议的合同义务,包括在台商投资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依法纳税,按合同约定内容投建、项目如期开工、竣工及投产,项目投资总额足额按时到资,完成投资强度及纳税要求。

    2.承诺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将项目土地使用权用于各种融资抵押;承诺不动产权证(仅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件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交由区投资促进局暂时保管。

    3.诺若因企业单方面原因存在以下两种土地闲置情形:(1)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依法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二、项目施工承诺

    1承诺入驻项目的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建筑物的立面效果,严格按经过审批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做到图纸委托设计,按规范确定施工单位,程序规范、内业资料齐全、按规定报建。

    2承诺入驻项目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范施工作业。

    3承诺弘扬优良道德风尚,与上下左右毗邻友好相处,文明施工,留足消防通道,互供便利,共同营造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

    4承诺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

    5承诺加强土方车管理,严禁土方车超载、超速,自觉遵守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6承诺加强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管理,做好劳务工资按时发放,敦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提高履约率,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推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承诺制。

    三、项目规划建设承诺

    1承诺按照区规划部门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设计建设

    2.承诺沿道路建设通透式围墙,按照要求做好绿化、亮化工程等景观设施,不得沿道路擅自建设经营性店面。

    3.承诺厂房、仓库、生活居住严禁混合使用。

    四、项目投产后承诺

    1承诺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承诺项目一旦投产后及时办理纳税登记,依法申报纳税。

    2承诺生产经营过程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泉州台商投资区环保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3.承诺遵照国家、省、市相关劳动法规以及我区《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泉台管办〔2011119号)的规定,自觉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避免劳资纠纷,积极维护正常秩序。

    4承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承诺未经区管委会书面同意不得转让项目土地使用权。  

       

    本承诺书经项目投资方(项目公司)确认签署后生效。

     

    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126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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