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19-00090
    • 备注/文号:泉台管〔2019〕20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28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鼓励闲置工业厂房盘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14:59

    泉台管〔2019208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鼓励闲置工业

    厂房盘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鼓励闲置工业厂房盘活的实施方案》已经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191028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鼓励闲置工业

    厂房盘活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区企业闲置资源的重新再招商工作,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厂房、优化资源配置和城市功能布局,提高企业厂房利用率,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对象

        (一)本方案所称闲置工业厂房(简称闲置厂房),是指土地权属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工业,地上的建筑物已取得房产证,产权明确且无权利负担,处于安全可使用的闲置厂房。

    (二)闲置厂房出租(售)方及承租(受让)方均在我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承租(受让)企业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及租赁厂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规定要求。

        二、扶持措施

    (一)对承租入驻闲置厂房,租赁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项目,在入驻当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纳入固投统计、年租金已付清、项目已投产并年财政收入贡献超50万元和当年度新增纳入规上工业统计的或原有规上工业企业新增产值增速超过15%(含)以上的,区财政给予承租方1.5/平方米/月补助(据产权证面积或租赁面积孰低原则,下同),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以上的企业且年财政收入贡献超200万的企业,区财政给予承租方2.5/平方米/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80万元。

        (二)对不改变原工业厂房用地用途情况下,采用转让方式盘活闲置厂房的,在入驻当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纳入固投统计、项目已建成投产并产生财政收入贡献和当年度新增纳入规上工业统计的或原有规上工业企业新增产值增速超过15%(含)以上的,给予受让方相当于不动产管理交易财政贡献地方本级收入部分等额奖励,并按交易额计算一次性给予2%贴息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给予绿色通道办理转移登记相关手续。

        (三)对于区国有企业参与闲置厂房的拍卖购买的,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不改变原工业厂房用地用途情况下,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时,给予区国有企业相当于不动产管理交易财政贡献地方本级收入部分等额奖励。

    (四)在符合产业用地政策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品牌展示、文化创意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仓储物流除外),不需要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手续。

       (五)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充分利用空置办公楼、厂房等资源,通过法定程序改变使用功能,改建为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但不得分割产权出让)。对改建幼儿园和医疗卫生达到国家、省有关建设标准的,允许暂不改变土地性质直接依法申办消防等相关手续。

        三、扶持细则

        (一)各乡镇负责辖区内闲置厂房的清查、核实、登记,并及时向区科技经济发展局企业服务中心报备,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建立全区闲置厂房信息库并上报区企业闲置、低效用地厂房及小、微、租赁企业调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厂房出现闲置、闲置厂房出租(出售)时,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企业服务中心申请登记,由所在乡镇向区科技经济发展局企业服务中心报备,对于未事先报备的,一律不予享受本意见规定的鼓励扶持政策。

        (三)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承租(受让)方与出租(售)方应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条款。

        (四)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被税务部门稽查定性为偷骗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五)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本级补助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财政收入贡献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为上限。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申报政策资格。

    (六)本方案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鼓励闲置工业厂房盘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台管〔201949号)同时废止。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10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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