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19-00087
    • 备注/文号:泉台管〔2019〕20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15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村集体资产资源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10-30 14:43

    泉台管〔2019206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

    台商投资区村集体资产资源和财务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泉州台商投资区村集体资产资源和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191015

     

    泉州台商投资区村集体资产资源和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农村集体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中共泉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泉州市农业局关于规范村(社区)级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村集体是指本区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三)本规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资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党委、政府承担村集体三资监管主体责任,具体工作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四)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指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包括:

    1.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

    2.村集体出资购买的债券等有价证券。

    3.在国内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林场或合作社以及兼并有偿转让企业中,村集体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4.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村集体占有的资产份额。

    5.村集体投资创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设施;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投资创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6.村集体投资形成或接受捐赠形成的企业、房产、机械设备、办公设备、林木、农田水利设施、文教卫生体育公益设施等资产。

    7.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

    8.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矿产、荒山、荒地、荒坡、滩涂、水面(包括水库、山围塘)等自然资源。

    9.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10.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资源。

    (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及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二、资金管理

    (六)现金管理

    1.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一切现金由报账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现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本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实际,个人工资、误工补贴、误餐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区管委会及以上单位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福利费及按相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其他支出,可以现金直接支付。

    3.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可以现金直接支付。

    4.零星办公经费支出,可以现金直接支付。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可以现金直接支付。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现金直接支付。

    7.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须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项目,可以现金直接支付。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七)村集体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一个村集体只允许设立一个银行账户,严禁多头开户。账户必须留存村委会公章、报账员及记账中心中心负责人私章。严禁私设账外账。村集体账户只能办理本村的业务活动,禁止出租或转借账户。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要坚持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分别管理原则。

    (八)村集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禁止大笔付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外的,村集体与单位及个人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凡金额超1000元以上一律用银行转账支付。

    2.禁止库存现金超限额,不得白条抵库。村集体日常经济活动实行备用金制度。村集体经济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村,其备用金不得超过3000元;年收入30-80万元的,其备用金不得超过5000元;年收入超过80万元的,其备用金不得超过8000元,超过规定限额数应及时存入本村账户,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3.因资产购置、项目建设等用途,需大额开支(10000元以上)的,事先填写用款计划审批表,经村书记、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村委会加盖公章,报代理中心审批后,办理领款业务。用款计划审批表应连同该笔业务的支出凭证一起入账。

    4.禁止坐收坐支。村集体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在收款之日起三日内解缴开户银行。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七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

    5.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村委会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借出的,其额度在1000元以内的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1000元以上的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报乡镇记账中心备案。凡出借集体资金的,必须同时落实担保负责人。

    6.乡镇记账员每月要核对银行存款及盘点库存现金,每月一次与村报账员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账实相符。核对专用收款收据,盘查、核对情况须及时向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

    7.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借资金时,须经村集体审批人批准。审批人需预借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一般应由村书记审批。预借资金一般应控制在1000元以下,确需超过1000元的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公务完毕后预借款在七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8.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并对账外拖欠款及时纳入账内管理。对明确可以收回的各种拖欠款,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予以收回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确属无法收回的,要由村委会提出书面意见,报乡镇记账中心审查后,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核销,并报乡镇记账中心备案。对各种应付款项要限期清理,按时偿还并及时化解不良债务。

    9.鼓励村集体通过银行存款活期转定期、购买国库券、购建店面、厂房等不动产、入股参与企业经营等方式,盘活用活资金,壮大集体经济。村集体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九)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并由证明人签字证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乡镇记账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记账员记账。审核不通过的原始凭证退回村级。

    2.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3.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4.村集体经济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村,一次性支出在200元以下的,由村主任审批;200-1000元(含200元)的须由村书记、主任联签;1000—10000元(含1000元)的须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有书面依据,由村书记、主任联签;10000元以上的,村两委会集体研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村书记、主任联签。集体经济年收入10万元及以上的村,支出在400元以下的,由村主任审批;400-2000元(含400元)的须由村书记、主任联签;2000-20000元的须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有书面依据,由村书记、主任联签;20000元以上的,村两委会集体研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村书记、主任联签。

    5.凡是预算外的须事先报乡镇记账中心审核后,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6.建立审批时效制度。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应当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并按程序及时入账,并签订责任书。

    (十)坚决执行零接待制度

    干部下乡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的,不得安排就餐。

    (十一)村集体应当专项管理土地补偿费

    1.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2.征地补偿费按照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属于农民所有的部分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并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征地补偿费发放要登记造册,领取时应由领款人签名盖章;属于村集体留成的部分要专款专用,计入公积公益金科目,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作为村集体债务清欠资金。

    3.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批准,事后要将征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村集体代表大会报告,并张榜公布。   

    (十二)村集体负债管理

    村集体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费用;严禁举债用于村集体支出;严禁村集体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

    (十三)报刊费支出限额管理

    实行报刊杂志限额征订,优先保证党报党刊的征订。乡镇按村财年收入总量控制村级报刊杂志费用总额:村财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村,年报刊征订费用总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村财年收入10-20万元(含20万元)的村,年报刊征订费用总额控制在1500元以内;村财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村,年报刊征订费用总额控制在2000元以内。

    (十四)村集体收入、工程建设资金,严禁存入老年协会、慈善总会、教育基金会等协会组织的账户;上级各项专项资金严禁使用现金发放。

    (十五)严禁各村自行确定和发放交通、通讯等各类补贴,严禁村级将专项补助资金、捐款收入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严禁发放离任村干部一次性补贴,除教育、慈善、公益救灾捐款外,村集体不得报支赞助和其他捐款等费用。

    (十六)党员参加党内生活时,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误工补贴。

    (十七)差旅费管理

    报销差旅费,一律凭出差地点、路线的住宿费、车船费原始发票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报销,报销时须同时附出差审批表(详见附件1)、具体通知文件或有关会议记录等材料。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住宿标准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因工作需要出差到区辖区内乡镇造成误餐的,须报村级主要领导批准,予以每人每天20元误餐伙食补贴。出差到区辖区域相近的县区(即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惠安县),每人每天30元。出差到泉州市辖区域内除本条2款规定以外的,每人每天50元。出差到省内其他设区市的,每人每天80元,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120元。出差到省外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会议、培训单位提供伙食的不得报支;外出报支伙食费的,不再重复享受出差伙食费补贴)。

    2.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因工作需要出差到区辖区内乡镇,须报村级主要领导批准,每人每天25元。出差到区辖区域相近的县区(即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惠安县),每人每天50元。出差到以上规定以外的,每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3.因公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包车、租车、乘坐飞机的,须经村两委会议同意,并报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备案。

    4.出差人员住宿用房提倡以标准间为主,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省内外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2)。

    5.要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由上级部门组织到外地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按上级部门通知文件执行;严禁村集体组织无实质内容、无明显公务目的差旅、参观考察活动,不得用公款组织村党员、村民代表、村民组长或老年协会会员等进行外出旅游活动,确需组织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的要事先报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批准。

    三、资产资源管理

    (十八)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登记与保管制度

    1.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村集体按照三资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合同清理、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骤,对所有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盘点,逐项清查,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全面摸清农村集体三资的存量、种类和分布(三资清产登记表详见附件3)。

    2.在界定产权时,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划清乡村、村村、村组等层级之间的所有权归属关系。对存在纠纷的,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平等协商、有利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资产资源构成较为复杂,其产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资源,作专项登记,暂不界定,继续按原方式管理,确保资产资源安全,不受侵占、流失。

    3.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日常保管登记、定期盘查制度。村集体指定专人,负责对资产资源台账和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并在资产资源变动时及时上报乡镇更新台账信息,准确及时登记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乡镇资产资源监管中心要定期组织对村集体台账和文书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核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4.推行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网络监管。在建立资产资源网络台账的基础上,还应将资产资源处置、项目招标投标进程、物质采购、合同审查等管理情况录入监管系统。

    (十九)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制度

    1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是指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售、出借、报废、报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

    2.村集体应当制定相关方案,规范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等处置办法,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是否挂牌交易等事项。

    3.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等处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经营权承包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同时不超过与村集体组织签订的承包剩余期限,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报乡镇备案。坚持事前申报、事后备案,禁止低价、长期承包出租。

    4.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处置期限在5年以上的应当约定承包金或租赁金递增。

    5.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要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6.村集体资产资源按下列程序处置:

    1)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应填制《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核销审批表》(详见附件4)及《债务(权)核销审批表》(详见附件4),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乡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核后方可执行,执行结果应报送乡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

    2)村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出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价值(账面价值、评估价或发包、租赁预计收益总额下同)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填制《资产资源处置申报表》(详见附件4)报乡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村两委会研究拟定初步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填制《资产资源处置申报表》报乡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批。

    3)村集体资源处置,由村两委会研究拟定初步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填制《资产资源处置申报表》报乡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和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售、发包、租赁等处置,价值5万元以下,由村委会组织招标;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委托乡镇招投标中心统一组织招投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同)。

    5由于采用招标费用较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家的;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等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经乡镇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批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必须乡镇监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进行。

    7.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售、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要签订书面合同,除双方各执一份外,一份用于村务公开,一份由乡镇招投标中心备案,一份由乡镇记账中心存档,一份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集体要严格按照合同计取收益。

    8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结果及收益要报乡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调账,并报乡镇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制度

    1.村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并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确认。

    2.评估结果须张榜公示七日以上,待公示无异议并经乡镇监管中心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二十一)固定资产和资源台账制度

    村集体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资源台账制度。资产资源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二十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村集体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折旧方法和范围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的有关规定,自20171月起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折旧。

    (二十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审批管理

    严格村集体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审批管理。固定资产使用一定时间后,确需变卖和报废的,应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进行帐务处理,同时作为村务公开内容予以公布。报废时应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1.原值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必须由村书记、主任共同签字(盖章),村书记、主任为同一人的,应同时指定一名专职村委或副主任签字(盖章)。

    2.原值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应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通过。

    3.原值在10000元以上的,应先由合法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同时上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二十四)强化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管理,确保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1.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它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2.实行股份制经营的资产,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3.实行自主经营的资产,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二十五)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1.村集体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金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禁实施无计划、无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严防产生村级债务。

    2.村集体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由村委会按规定自行询价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30万元由村集体组织在村委会招标,要有乡镇驻村干部和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人员参加;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100万元在乡镇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招标,100万元(含)及以上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3.村集体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由村委会按规定自行询价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30万元由村集体组织在村委会招标,要有乡镇驻村干部和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人员参加;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200万元在乡镇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招标,200万元(含)及以上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4.村集体施工工程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由村委会按规定自行询价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30万元由村集体组织在村委会招标,要有乡镇驻村干部和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人员参加;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200万元在乡镇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招标,200万元(含)及以上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5.村集体装修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由村委会按规定自行询价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30万元由村集体组织在村委会招标,要有乡镇驻村干部和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人员参加;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200万元在乡镇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招标,200万元(含)及以上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65万元以下村级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村两委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包括预算投资额、资金筹集来源、付款方式),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1万元以上召开)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填写《村级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连同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决议书,报乡镇审核。审批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7.村委会或乡镇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单位在村委会或镇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开展招标活动。

    8.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9.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可采取捆绑的方式进行招标,即把本辖区内即将实施的数量多、金额小、同类型的小项目捆绑起来,扩大规模实行招标,以吸引资质高、实力强的规模企业参与竞争,节约招标成本。

    10.采购或工程完成后,村委会应按规定组织办理验收,并邀请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书、预算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决算书、验收报告等)和会议记录应及时提交到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11.乡镇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要加强指导和规范村级各项招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服务,加强工程承发包的管理和监督,通过招投标和监督管理,维护村集体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

    四、财务管理

    (二十六)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

    1.年初,村民委员会本着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具体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

    2.财务计划提出后报乡镇记账中心审核,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于2月底前报乡镇记账中心备案。

    3.会计年度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次年的2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4.村民委员会编制村集体收入预算,应根据往年历史资料和当年预计情况,摸清底子,逐项列明,做到不匿不漏;对支出的预算,坚持统筹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确保基本支出,不搞赤字预算

    5.年末,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编制村民委员会决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村两委全体成员讨论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户代表会议报告通过后,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于1月底前报乡镇记账中心备案。

    (二十七)村集体票据管理

    1村集体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一律使用省农业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自制和外购的收款收据,严禁将票据转借他人使用,实行市、乡镇、村三级票证领用、保管及乡镇负责核销制度。

    2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主要适用于:发包及上交收入、房屋租赁收入、借款利息收入、征地补偿收入、扶贫款、财政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往来款项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3.要按号码顺序填写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不得跳号使用,因错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凡缴款人姓名、缴款项目、标准、金额、日期填错的,应另行填开,不得在票据上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和金额符号要遵照规范填写。填开票据必须有交款人、日期、摘要、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

    45000元以上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300元以上的开支及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等必须取得正规的税务发票,不得以白条和普通收据入

    5.取得的正式发票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对不规范的票据不予报销。

    6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由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并注明开支的用途,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每一张报支的付出凭证中应明确具体的付出内容,涉及多项支出内容的和多位领款人等应附上具体的附件,所有附件的金额累加应与所报支凭证上的金额一致。

    7.严格实行票据领购核销制度。村级财务票据实行分次限量、以旧换新、票款同行、存根上交的领购制度。乡镇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向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领购或报备;各村向乡镇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中心领购。乡镇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要设置票据登记簿。领购时,注明日期、起止号码、本数,由领购人签名。村级每次原则上限领1-2本,每月报账时,逐笔进行销号。票据使用完后,由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核查无误,且确定其所收取的款项已按规定纳入乡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入账后,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票据,要严格领、用、存和缴销手续。票据存根联和登记簿按规定保存年限为5年,保存期满,报经乡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心查验后销毁。

    8.村级各类票据应当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保管和使用过程中,谁保管或使用、谁负责。遗失票据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二十八)村集体财务档案管理

    1.村集体财务档案主要包括:农业承包合同,村集体与其他村、单位、个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合同档案销毁清单等。

    2.村财务档案,由乡镇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室必须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鼠、防潮、防强光等设施,安排专人负责;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档案室。

    3.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财务档案的,应当经乡镇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并按规定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同时将查阅情况作书面记录。

    4.村集体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簿册,报乡镇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并由乡镇纪检、记账中心派人监销。

    (二十九)村级报账员管理

    1.各村只设一名报账员,须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或省农业厅颁发的农村财会任用证),持证上岗。

    2.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报账员,其他村干部可以兼任村报账员。

    3.村报账员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培训,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4.村报账员主要职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收款票据和支票;办理报账工作;协助编制农经报表;做好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村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

    5.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准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由村集体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备案。被更换的财会人员有权陈述意见。

    6.报账员违反《会计法》等行为,乡镇记账中心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农村财会任用证》;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报账员离职,应当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和移交相关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三十)乡镇记账员管理

    1.记账员必须具备:思想素质良好,遵纪遵章守法、服务意识较强,具备从业资格(会计证书)、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人员。

    2.记账员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培训,认真学习各级有关村级财务管理新精神和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成为村级财务管理的骨干力量。

    3.乡镇记账员对原始凭证逐张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加盖会计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开支规定的予以退回,收回款项,并由报账员同时调整现金日记账。

    4.乡镇记账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予以入账处理的,一经发现,乡镇记账中心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解聘处理;给村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村务监督和财务公开

    (三十一)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村民代表(或户代表)、党员代表参加的民主选举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当场公布。村两委成员、聘用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候选人。

    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负责,凡涉及村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大开支以及重要经济活动,村务监督委员会均全程参与,独立行使监督权,具有督查、议事、理财、协调四项职能,享有检查、质询、建议、督办四项权利。

    3.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区、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经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监督和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村务监督委员会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情况,解决问题。如不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但不改正的,可随时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或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和更换。

    (三十二)实行财务公开

    1.村集体的所有财务活动都应当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2.凡是村民普遍关心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事务,都应当及时、据实、逐项逐笔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给予解答和限期解决。

    3.规范财务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和程序五统一制度。统一时间定期公布财务工作情况,全区统一每月15日为基层事务公开日,每次公开时间不少于30;统一在党员、群众习惯聚集点等醒目位置设立规范化的公开栏;统一公开内容,按照全面、详细、真实和纪实性的原则,公开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管理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进行公开;统一以公开栏为主要公开方式,积极推行网络、宣传册、点题公开等公开形式;统一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公开,公开表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名,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后进行公开。

    4.加强对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对于财务不公开或假公开的村,乡镇经管站应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财务,并监督其进行财务公开。对拒不执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或搞假公开的有关责任人员,区、乡镇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强化舆论监督,对村级财务进行明察暗访,及时曝光一些假公开或公开不规范的典型,纠正错误做法,逐步使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

    六、财务审计

    (三十三)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审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项由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三十四)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1.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债权、债务、损益情况;

    3.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4.政府、部门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接受捐赠、赞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有价证券收益、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7.征地补偿费、土地作价入股金的收支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8.村集体投资项目的账目和损益情况;

    9.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十五)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结合下列情况确定专项审计任务,财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因村集体经济管理问题引起群众不满,需要审计的;

    2.需要进行重点审计调查的。

    (三十六)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审计主管部门审计村集体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会计报表、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活动;

    3.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4.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可以登记保存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账册资料。

    (三十七)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审计主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结论。对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同时作出审计意见书;对有关责任人员需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及时送达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收到审计建议书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向区农业或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区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审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意见书。

    (三十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审计结论和意见书的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意见书不停止执行。

    七、责任追究

    (三十九)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不按照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执行的;

    2.不按照规定定期公开财务账目或者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

    3.不按照规定及时入账核算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的款物或者以村集体名义购买的有价证券;

    4.不按照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制度或者提取折旧费的;

    5.不按规定实行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分别管理的;

    6.会计凭证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擅自入账归档的。

    (四十)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

    2.不按规定程序更换村集体报账员的;

    3.报账员不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的;

    4.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者借贷资金的;

    5.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集体资产的;

    6.在审计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其有关资料或者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不改正的。

    (四十一)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平调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截留上级下拨和社会捐助、赞助款物的,由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村集体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将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助、赞助的其他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个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的,由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私分村集体资产的,由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二)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取得《农村财会任用证》的财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村财会任用证》。
       
    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的违法行为,由区级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三)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农村财会任用证》人员从事村集体会计工作的,由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村集体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四)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不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四十五)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村集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六)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七)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村集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不得在村集体财务中列支或者变相列支。

    八、附则

    (四十八)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承担。

    (四十九)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出差审批单

    2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和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泉州台商投资区村集体三资清查登记表

          4.县(市、区)三资审批表

    5村级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


    附件1

    出差审批

           

    姓名

     

    出差地点

     

    行人员

     

    人数

     

    出差事由

     

    出差起止

    时间

     

    天数

     

    经办人

     

    审批人

     

    以下内容由出差人员如实申报

    用餐情况

    自行用餐

    全部           部分   

    说明

    接待

    安排用餐

    全部  部分  

    交款金额

     

    用车情况

    接待单位

    交通工具

    全部  部分 

    交款金额

    本单位或其

    省、市直

    位提供交通

    工具

    全部     部分    

    自行用车

    全部     部分    

    备注

     

    1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接待位应按标准安排,出差人员应当在旅费管理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原则上快餐每人每餐15桌餐每人每餐25元。

    2凡有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区内交通费。

    3交纳伙费和区内交通费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4 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

     

    经办人签名:

     

                            

                 

    附件2

    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

    地区

    住宿费标准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厦门

    500

    400

    2

    福州、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

    480

    380

    3

    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

    480

    350

     

     

     

     

     

     

     

     

     

     

     

     

     

     

     

    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城市)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天)

    厅级(单间或标准间)

    处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标准间)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宁波

    450

    33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山东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20

             

     

     

     

     

     

    附件5

     

    村级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

     

    村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

    工程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可行性说明

     

    预算投资情况

     

    建设资金筹集到位情况说明

     

    两委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情况

     

    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审核意见

     

    乡镇招投标中心受理意见

     

    备注

     

     

    本表一式三份,乡镇招投标中心、村委会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会计代理中心会计连同招标合同装订入会计凭证。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1015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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