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19-00020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19〕15号
- 发布机构:区管委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2-18
泉台管办〔2019〕15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及
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及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2月1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及
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及用地管理,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村〔2011〕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15〕15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限定户宅。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获批后在旧房屋自行拆除、原有的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才可动工建设。
“一户一宅”中的“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一年以上)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的,按同一户认定。
(二)限定面积。村民建房每户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宅基地面积不超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人口在4人及以上的不超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300平方米(其中宅基地面积不超80平方米的总建筑面积不超240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三)限制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四)限定用地。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五)限制申请。村民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家庭成员在本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又申请新建、扩建的;拆迁户申请新建、扩建的;村民建房申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均不予批准。
二、规划及用地要求
(一)区域划分。全区分为严控区、限建区和可建区三个区域(相关区域详见附件)。原则上,严控区严禁村民建房行为,确因安全问题需要改建的应先经指挥部牵头组织现场踏勘同意后报管委会审批;限建区内推行成片改造方式,严格控制村民建房行为,确有需要的应避开路网、城市规划区域和线性工程,应靠近村庄密集区,占地面积按户口人口数严格限制;可建区允许村民建房,但要按规划要求严格实施。
(二)规划要求。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三)许可要求。村民建房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新建、扩建的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用地要求。属新建、扩建的,应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设用地。
三、建房审批
(一)提出申请。村民申请建房,应指定家庭中满18周岁的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应与监护人共同申请;成年子女除婚嫁外,不得分户申请;赡养对象应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其他特殊情况应经片区指挥部牵头会审后决定。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
1.《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3.申请人同意在新房屋动工建设前自行拆除旧房屋、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4.属土木、石木或石结构等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合法权属证明,其中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颁布)前已建成的房屋,可不用提供;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20日(《惠安县整治“两违”实施意见》发布)期间已建成的,应提供镇或村土地款缴交发票原件;属砖混或框架结构的还应提供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5.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6.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红线图(宗地图);
7.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8.与所在镇乡政府签订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并按政府审批的标准翻建的协议书。
(二)村级审查。村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开展对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以及家庭户内所持有宅基地产权(含土地证、村票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查,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宅基地情况,并报镇乡人民政府。
(三)乡镇审核、公安部门配合核对。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宗地图,并对是否符合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乡镇对申请户户籍材料有异议的应将相关材料送公安部门核对把关。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片区指挥部。
(四)片区指挥部牵头组织现场踏勘。对乡镇报送的材料,片区指挥部原则上一个月组织一次现场踏勘,区规划建设、国土、行政执法、民生保障局、教育文体旅游局和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和镇乡规划建设、国土所一同到实地进行一次性勘测,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工作。片区指挥部牵头组织审核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签署审核意见。
(五)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则上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镇乡按专题会议纪要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须盖章)。属新建或扩建的还要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审批后由区规划部门或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须盖章),国土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镇乡人民政府“一书一证”复印件发放给申请人后,应组织镇乡规划建设、国土所和相关执法人员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镇乡人民政府在规划审批前,应将其改建方案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六)申领不动产登记证书。申请村民建房的,可自房屋竣工验收(乡镇组织的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原有土地权属性质,持相关手续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属改建的,应持原有土地权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表;属新建、扩建的,应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竣工验收表。
四、建设要求
(一)技术指导。规划住建等部门要把农房建设管理作为当前村镇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村民建房相关技术要求、政策措施、设计图集等,免费提供形式多样的技术服务,加强指导与服务。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选用通用图建房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住宅基础施工。
(二)质量安全。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建房村民可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农村建房村民或者组织村民建房的单位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三)监督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规定,充实乡镇管理队伍,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意识,督促相关人员落实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做到村民建房批后建设施工“四到场”(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在施工关键环节要进行现场指导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农户。同时,发动村干部、村民参与质量安全监督。镇乡人民政府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要及时采取可行措施进行督促整改,并向区管委会报告,确保村民建房质量安全不出问题。
(四)工匠管理。农村建筑工匠从事村民建房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要抓好建筑工匠队伍培训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组织编印适用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教材,对建筑工匠开展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从业素质,发挥农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房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镇乡人民政府要指导农户与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强化安全治理责任。逐步鼓励和规范村民建房选择有资格证书的建筑工匠。
(五)资金保障。要确保农房普查、危房鉴定、安全监管、建房图纸、工匠师培训及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资金保障。
五、技术标准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三)层高和风楼。单层层高符合相关规定,总高度不超11米(不含风楼和坡屋顶的高度)。风楼不算建筑面积,一般高度控制在2.2米以下,面积控制在10平方米以下。
(四)间距和朝向。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前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低于4米,建筑宜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新建建筑宜后退省道及城市道路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后退县道红线10米、乡道红线5米以上,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
(五)抗震。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或石混结构(已经验证的符合抗震的除外)。
(六)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住宅平面布局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农具堆放间),应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
(七)配套。应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
(八)外立面。村民建房不得出现裸房,外立面未装修的不得进行验收和发证。
六、法律责任
(一)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 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镇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规建设的行为,应当及时向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五)严禁对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六)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实施村民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说明
(一)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对本暂行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受理未审批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本暂行规定未特别列明事项参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改建的、已取得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尚未启动建设的参照本暂行规定。
(五)因生产生活和集体经济发展需要,属农村集体组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参照本暂行规定。
(六)农村老宅和祖厝经片区指挥部牵头议定后可参照本暂行规定。
(七)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5平方米、且一宅多户的,可适当增加层数和建筑面积,但增加后的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60平方米。
(八)本暂行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
2.全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控区域划分
附件1
NO:
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
县(市、区) 镇 (乡) 村
申请人(签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
福 建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填 表 说 明
1、符合农村住宅建设申请条件、需要申请建设自住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填写本表(一式五份);
2、本表中的封面、“基本情况”、“申请理由”栏由申请人用钢笔如实填定;
3、本表中的“申请理由”栏,必须说明申请建房原因,是否符合镇乡、村庄规划、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以及是否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等;
4、本表中的“村委会按规划安排住宅用地提出建设要求”是指建房用地位置、用地情况,拟建住宅的类型、层数、面积等;由村委会填写,申请人同意签字确认;
5、本表中的“地质灾害情况”是指村民住宅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估结论。
6、本表中“房屋四至”须按事实写明距某固定物的距离,并注明长、宽尺寸,不得笼统填写。
7、本表中的“规划要点”是指对总平面布局、与相邻建筑物、路的间距及高度、层数、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和设计等要求。
8、本表中的“村委会意见”栏需注明申请人原住宅情况、家庭人口数、建房申请是否已按规定张榜公布,是否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以及拟收取的土地补偿费、数额等。
9、本申请表由镇(乡)村镇规划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基
本
情
况 |
申请人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家庭住址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方式 |
|
家庭人口 |
|
||||||||||||||||||||
家 庭 其 他 人 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房屋现状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房屋层数 |
|
房屋结构 |
|
|||||||||||||||||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是否危房 |
|
是否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 |
|
||||||||||||||||||
用地现状 |
原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
|
人均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
|
|||||||||||||||||||
原宅基地性质 |
|
||||||||||||||||||||||
申 请 理 由 |
|
||||||||||||||||||||||
村委会按规划安排用地提出建设要求 |
拟建住宅用地在在在村庄 |
在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具体位置: |
|||||||||||||||||||||
拟用地情况 |
用地面积 (平方米) |
|
人均住宅用地面积 (平方米/人) |
|
|||||||||||||||||||
是否归还旧宅基地 |
|
||||||||||||||||||||||
拟建房情况 |
新建、改建或扩建 |
房屋层数 |
房屋面积 (平方米) |
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图纸 |
|||||||||||||||||||
|
|
|
|
||||||||||||||||||||
村 委 会 意 见 |
(签章) 申请人意见(签章): 村委会审核人: 年 月 日 |
||||||||||||||||||||||
镇(乡) 规划 建设 部门 意见 |
规划红线图、规划要点要求 |
||||||||||||||||||||||
新建、改建或扩建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房屋层数 |
建筑总高度(米)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设计图纸 |
||||||||||||||||||
委托设计 |
选通用图 |
||||||||||||||||||||||
|
|
|
|
|
|
|
|||||||||||||||||
房屋 四至 |
东至 |
|
西至 |
|
|||||||||||||||||||
南至 |
|
北至 |
|
||||||||||||||||||||
其他规划要求(同时说明配套设施情况):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镇(乡)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情况 |
四至 范围 |
东至 |
|
西至 |
|
||||
南至 |
|
北至 |
|
||||||
用地面积 (平方米) |
|
土地权属 |
|
||||||
地
类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
小计 |
|
小计 |
|
||||
耕地 |
|
|
|
|
|
||||
园地 |
|
|
|
|
|
||||
|
|
|
|
|
|
||||
镇(乡)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核意见 |
(同时说明地质灾害情况)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意见 |
(规划许可:改建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扩建由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意见 |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核意见 |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县(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 意见 |
(签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比例尺1:500) |
附图:
|
注 意 事 项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建设申请: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三、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违反下列禁止性规定:
1、严禁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2、严禁私下买卖土地建设住宅;
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1、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所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迹及有损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等情况,应暂停施工,及时报告,听候处理。
3、申请人在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抄送: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