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0-1700-2019-00012
    • 备注/文号:泉台管〔2019〕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2-18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2-18 09: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31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4号)及《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工作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台委〔2018〕16号),进一步加强指导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全面推进、落实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次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原则上在我区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涉及村民小组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意指设置一个时点以确定村民情况,并以截至该时点所能确定的村民情况进行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原则上本区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以2019年1月31日24时作为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日,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认成员身份基准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基准日之后,自该基准时点起,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量固化管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既尊重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认定社员身份的规则,也要考虑现有人口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确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确认成员身份的时间、条件、标准、程序等具体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民主程序协商解决,确认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唯一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基础,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当作为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村民个人不能同时在两个村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每一位村民都合法拥有法律赋予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民主表决方式,非法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个人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权利。 

      四、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标准、条件,要尊重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认定社员资格的规则,以是否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和条件,以是否依法登记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辅助考虑因素,兼顾是否有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注意防止一些人受利益驱动非正常迁移或不迁移户口,造成富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畸形膨胀,影响真正应当享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可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原属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生育的子女于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的。 

      (二)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结婚的,且符合本指导意见确认的配偶,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的。 

      (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的。 

      (五)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基准日前将户口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通过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以捐交公积公益金或转让资产等形式申请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决定接收并公示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他情形。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和不予确认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基准日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 

      (二)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 

      (三)基准日前户口迁入设区的城市,取得设区市户口的。 

      (四)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丧失和不予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或入赘到城镇,但仍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享有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或入赘到外村,但仍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或入赘到城镇或外村后离婚或丧偶,本人及生育的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 

      (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女儿招亲的,原则上只确认一个入赘女婿,但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确认多个入赘女婿的除外。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为有儿有女户,但儿子因智力障碍或残疾等原因无赡养能力,由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该女儿招亲入赘的女婿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进的媳妇或招赘的女婿,在离婚、丧偶后仍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 

      (七)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 

      (八)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其户口迁入本村,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父或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 

      (九)原本村村民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等在编人员后,失去公职、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十)原本村村民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其配偶及其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十一)原本村村民在县级以下乡镇企业工作,未享受各种补贴、补偿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待遇,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十二)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户口就地“农转非”人员,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没有享受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 

      (十三)原本村村民因自谋职业、读书、自找门路、投靠亲友等原因将户口“农转非”,没有享受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含县级)职工生活保障,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基准日前依法从其他村娶进的媳妇及双方生育的子女,从尊重历史习惯、传统风俗考虑,原则上优先确认其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嫁出地给予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或确认成员资格的除外。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基准日前依法从其他村娶进的媳妇及双方生育的子女,已经在本村生产、生活,并依赖本村集体资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三)1994年2月1日以前,已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及双方生育的子女,户口无法落户本村,但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未取得其他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或确认成员资格的。 

      (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依法从其他村娶进的媳妇及双方生育的子女,因男性村民房屋拆迁、项目建设户籍冻结、正在服兵役等客观原因,户口无法登记在本村,但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未取得其他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或确认成员资格的。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因无法生育或终生未婚育而实际收养的子女,户口无法登记在本村,但已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犯罪入狱刑满释放后回原籍地实际生产、生活,其户口因特殊客观原因无法回迁本村,且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的。 

      (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军入伍,在基准日前户口迁往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 

      (八)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判刑,在基准日前已迁出户口的服刑人员。 

      (九)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因就读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将户口从本村迁出的。 

      (十)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常年外出经商务工,基准日前户口尚未迁往设区市的。 

      (十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部分人员因经商务工、购房、子女读书等原因将户口迁往设区的市,且其家庭主要成员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经本村民主决策程序认可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虽然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但不予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已经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在军队服役并担任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即军官);

      (三)自户口迁入时起,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以及没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且具有延续性联系的人员(即寄居户、空挂户)。 

      (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或入赘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未再与本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或入赘到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享有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在基准日之前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回本村的,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不予认定。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有儿有女,除本指导意见第七条第5项列明的特殊情形外,女性招亲入赘的女婿不予认定。 

      (七)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及其随迁子女。 

      (八)离婚、丧偶的媳妇或入赘女婿与外村村民再婚后,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其本人、再婚配偶以及所生子女均不予确认成员身份。 

      十、在基准日前移居海外的人员,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对其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确认: 

      (一)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承包地后在基准日前移居海外的(包括港澳台地区),是否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各村通过民主程序表决决定。 

      (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承包地且在基准日前已经移居海外的(包括港澳台地区),不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移居海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若已取得所移居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的,应当不予确认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十一、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适用本指导意见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亦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本指导意见未列明的类型,可由各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民主决策程序制定认定标准和条件或直接表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十二、本指导意见所称民主决策程序是指召开村民会议(可采取户代表会议形式)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户代表会议授权或户代表书面委托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本区管辖范围内的偏远山村、以及人口经商务工外出较多的“空心村”,召开户代表会议或入户征求意见确有困难的,可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但应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经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表决。具体表决方式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确定。 

      十三、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下述程序确认成员身份: 

      (一)各村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初步方案。 

      (二)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扩大会议,宣讲关于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基准日、基本标准和对特殊情形的规定,并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表决决定是否通过初步方案。各村成员身份确认初步方案应经参会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在村集体及各村民小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三)各村综合村民反馈意见,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进行修订、调整和完善,形成表决稿。 

      (四)各村应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表决稿)报送各乡(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导意见的,各乡(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五)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应提交本村村民(户代表)会议审议,并经参加户代表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表决同意,且经公示后组织实施。成员身份确认方案表决通过后应报镇(乡)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十四、各村应当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类登记、资料搜集、调查初审、异议复查、统计汇总等具体认定工作。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和条件、成员身份确认结果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该确认标准和条件逐一核实认定、分类登记,并将初审确认无异议的成员名单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村民对第一次张榜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查证核实后,对复审确认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名单,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村民对第二次张榜公示人员名单仍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申请,将异议提交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审议与表决是否通过。 

      对经过民主程序表决确认后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名单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第三次张榜公示的成员名单,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终确认结果。各村应将最终确定的成员名单登记造册并报所在乡镇政府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备案。 

      十五、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其权益的范围、份额大小和具体行使的方式,以及经确认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人是否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十六、各村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溯及既往,不得以本次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张往年集体资产的分配事宜。 

      十七、因本区历年城镇化建设等原因,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成建制转变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即“村改居”)及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适用本指导意见之规定。 

      十八、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国家、福建省、泉州市就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本指导意见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十九、本指导意见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二十、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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