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18-00081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18〕71号
    • 发布机构:区管委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10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8-07-10 09:27

    泉台管办〔201871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各上市及场外挂牌后备企业,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助力我区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283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实行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管理

    按照省、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筛选条件,积极推荐上报省、市确定的后备企业即为我区后备企业。以下为市级后备评选条件:

    列入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其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最近三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1. 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前三年度净利润累计3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可以合并计算)。

    2)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一年盈利5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2. 列入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净利润200万元以上或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可以合并计算)。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龙头企业。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减轻企业上市成本,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区管委会设立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挂牌上市。

    (一)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 上市后备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区管委会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区管委会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区管委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2. 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区管委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境外上市,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区的,区管委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3.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发行A股的,区管委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4. 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区管委会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5. 上市后备企业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享受本项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当年(最长不超过3年)。

    6. 境内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或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实现再融资的,区管委会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7. 符合第12点的上市企业,按上市时间为序,区内前3家上市企业每家再给予200万元奖励,第4至第10家上市企业每家再给予15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挂牌融资

    1. 挂牌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或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版挂牌的,区管委会给予60万元资金奖励(标准参照原政策奖励幅度);在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股改板挂牌的,区管委会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2. 挂牌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或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股改板挂牌当年起,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按照50%奖励给企业,期限3年。

    3. “新三板和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股改板挂牌企业成功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区管委会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给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制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赠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按照50%奖励给纳税人;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补缴的税收,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按照50%奖励给纳税人。

    (四)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经区级部门上报管委会甄别认定后,可依法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且无争议的,遵照一企一议原则,补交相应规费后,依法依规补办权证;改制涉及的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挂牌、上市公司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专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荣誉称号;支持挂牌、上市公司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科技计划(专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6.18”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鼓励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子基金优先投资挂牌、上市后备企业;鼓励挂牌、上市公司优先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和泉州台商投资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企业因挂牌、上市过程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被终止挂牌、上市审核或挂牌、上市后被勒令退市的,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应予以追回。

    三、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待遇,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要及时为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后备企业办理行政审批或者备案、行政许可和出具相关守法证明等。

    (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需要补办申请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有关手续和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各职能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限时办结。

    (三)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挂牌上市和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一企一议原则,由区管委会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解决,区管委会未能解决的,上报市政府协调。

    (四)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区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导向的,纳入或者上报纳入省、市、区重点项目盘子,实行一企一策”“一站式跟踪服务。

    (五)有关部门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推荐。

    (六)有关部门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我区挂牌、上市公司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优先予以信贷支持。支持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参与我区挂牌、上市后备企业改制重组。

    (八)要做好挂牌、上市公司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培训工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符合省、市、区人才政策的条件下,在职称评定、户籍迁移、人事关系办理、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构。调整充实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

    (二)建立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联席会议。适时召开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企业挂牌上市和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区上市办负责跟踪落实。

    (三)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乡镇要主动服务,确定专人定期了解企业改制、挂牌上市进度,并及时向区上市办反馈。区上市办定期将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及企业挂牌上市情况反馈区直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络互通,形成工作合力。

    五、营造良好氛围

    (一)加强对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成效的宣传。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企业挂牌上市的成功经验,挂牌上市前后的变化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等,引导更多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挂牌上市的信心和决心。

    (二)搭建企业挂牌上市沟通交流平台,区上市办要建立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交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挂牌、上市公司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座谈,交流经验,增强信心。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区上市办、财政局联合初审后报区管委会,区管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区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二)上市后备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股改板挂牌的,参照本意见挂牌后备企业的奖励扶持政策执行。

    (三)挂牌企业转板到境内外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股改板挂牌企业转板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参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但应扣除其之前享受的财政奖励重叠部分。

    (四)本意见有效期内,如果上级新出台企业挂牌上市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则执行新出台政策。

    (五)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上市办(挂靠区科技经济发展局)承担。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泉台管〔2011312号)、《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意见》(泉台管〔201459号)同时废止。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622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6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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