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700-2018-00080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18〕69号
    • 发布机构:区管委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6-27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管理一体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6-27 11:56

    泉台管办〔201869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州台商投资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

    管理一体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管理一体化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6 14

     

    泉州台商投资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管理

    一体化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为进一步探索建立农田水利民办公助新机制,解决其点多面广、施工管理力量不足、管护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展农田水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现代高效节水农业发展,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抓紧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水农水〔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管理一体化(以下简称建管一体化)是指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并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建设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负责项目实施和建后管护。

    (三)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管一体化应坚持公开透明、诚信申请、择优立项、规范监管原则,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工程产权明晰、权责落实、机制健全、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

    (四)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管一体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是指经批准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主管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支付给项目业主。

    五)建管一体化项目业主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及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社会投资、灵活快速的方式,项目申请者必须有主动、自愿建设和管理项目的积极性。

    (六)项目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农田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为主,统筹山地经济作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因地制宜选择管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措施,提升用水效率,实现农业高效节水。项目应相对集中连片,各独立片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亩,重点片建设面积不低于200亩。

    七)申报资料:

    1.申报文本,含项目基本信息,项目业主关于先建后补、自筹资金、实施面积、建设工期、建设质量的承诺函,所在村委会及乡镇的审核意见。

    2.申报主体注册登记证明。

    3.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八)审批程序: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及时将项目申报要求下达至各乡镇,并通过各种媒体形式开展宣传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项目业主积极申报。申报主体将申报资料报属地乡镇,乡镇对申报资料初审并汇总后上报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定并联文上报。

    三、项目实施

    九)项目业主是建管一体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政策处理以及资金的筹措使用和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乡镇水利工作站应加强对建管一体化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进度督查等,督促项目业主履行职责,强化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

    十)项目建设内容

    1.中央财政高效节水灌溉资金项目建设内容以省水利厅或市水利局批复文件为准。项目以级统一设计,省水利厅或市水利局统一批复为前提,业主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组织实施。

    2.由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委托监理单位统一开展项目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开展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乡镇水利站及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项目业主要主动配合监理单位开展工作。

    (十一)项目实施可采用项目业主自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或两者相结合的建设方式。施工企业选择设置准入条件,择优确定。

    (十二)工程建设期限以20181230日为限,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应报区主管部门备案通过。

    十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项目业主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选购合格的产品,使用前均须经过检验,所采用的主要材料必须提交出厂合格证。

    (十四)对项目建设面积、建设工艺、机电设备、管材材料、工期等进行变更的,实行项目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证制度,并上报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及所在乡镇政府水利工作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十五)项目业主要确保主体工程与灌溉量水设施同时施工、同期发挥效益,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用水定额测算、节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实施奠定基础。

    四、项目验收

    (十六)高效节水灌溉建管一体化项目验收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自验阶段、报验阶段及抽验阶段。

    1.自验阶段。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行后,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实施完成的工程量绘制竣工图、编制竣工结算,并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开展自验工作。自验结果以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验收书面意见为准。各参验单位明确自验合格,视为自验阶段完成。

    2.报验阶段。自验阶段完成后,项目业主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验收。报验结果以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验收书面意见为准。各参验单位明确验收合格,视为报验阶段完成。

    3.抽验阶段。报验阶段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将相关资料整理成册上报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并向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由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科技经济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抽验。抽验结果以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科技经济发展局、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验收书面意见为准。各参验单位明确验收合格,视为抽验阶段完成,并根据抽验结果给予拨款。

    4.验收材料。项目业主提出书面拨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均应为原件):

    1)前期开工资料;

    2)监理、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3)原材料、机电设备、管材等产品合格证;

    4)设计变更资料(若有);

    5)竣工图及项目结算资料(项目结算须由项目业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

    6)项目建前、建中、建后影像(图片)资料;

    7)验收申请报告、自验鉴定书以及报验鉴定书;

    8)书面拨款申请;

    9)建后管护机制、制度;

    10)完工验收面积复核报告。

    (十七)项目建设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补助资金、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效益等。

    五、资金管理

    (十八)建管一体化中央财政资金项目通过省水利厅或市水利局审查,并取得批复文件后,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统一编制项目预算书,并二次委托中介(不能为同一家中介)进行预算审核。

    (十九)建管一体化项目资金,实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扣除前期费用,进行相应补助(补助比例以主管部门审核后工程结算价为基准,最高不超过结算价80

    (二十)为提高业主建设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积极性,项目遵循先做完、先验收、先补助原则,采取分批次验收,在930日前完成建设项目的可先行验收,在通过验收的前提下,先行拨付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价50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剩余部分补助待全区项目建设完成后再统筹按比例补齐。

    (二十一)全区年度项目按照上级批复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上级补助资金出现结余的,可用于本年度同类型项目建设或用于本区次年的同类型项目建设。

    (二十二)项目业主要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生违规现象将采取以下惩处措施:

    1.项目建设完成比例每低于一个百分点,资金补助比例在核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相应降低一个百分点,在规定期限内项目建设完成比例低于建设任务90%的,取消补助,同时,取消3年内对项目业主的支农资金补助,确保国家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应报区主管部门备案通过。

    2.对违反本意见第十四条,擅自变更的,或验收质量不合格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30个工作日的整改期限,整改不到位或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项目按第1项规定执行。

    六、建后管护

    (二十三)建管一体化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业主作为项目管护主体,要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并将相关制度上墙,细化管护责任,确实发挥管护机构作用,落实管护资金,依据所建立的管护机制认真开展管护工作,并主动接受乡镇水利工作站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和灌溉顺利进行,发挥工程效益。

    七、其它

    (二十四)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五)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科技经济发展局承担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6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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