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200-2020-00005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0〕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25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0-02-06 10:59

    泉台管办〔20204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州台商投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公共卫生应急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125

    (此件公开发布)


    泉州台商投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l.l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适用范围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分级和响应级别

    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

    2.2  突发卫生事件的分级

    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级别

    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应急指挥部

    3.2  日常办事机构

    3.3  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3.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发布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4.4  发布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3 应急响应的主要决策内容

    5.4  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响应的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评估

    6.2  保持

    6.3  奖励

    6.4  责任

    6.5  抚恤和补助

    6.6  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系统

    7.2  应急队伍

    7.3  物资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  通讯与交通保障

    7.6  法律保障

    7.7  宣传教育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制定

    8.2  预案修订

    8.3  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实施时间

    10 附件: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

    泉州台商投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规章、《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开展有效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2.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处理要措施果断,做到早、小、严、实。

    1.2.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和武警部队、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合作,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提高全社会的应急能力。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饮用水污染以及因自然灾难、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订预案。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和响应级别

    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

    2.1.1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2.1.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2.1.3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2.1.4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2.1.5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2.1.6 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是指在从事致病性微生物的实验、生产、运输、保存等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致使保存致病性微生物的容器破损、丢失或该致病生物所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而被带到实验室外,造成对外界的污染。

    2.1.7 饮用水污染。是指因化学毒物或致病性微生物等造成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变化并可能引发介水传染病或中毒的事件。

    2.1.8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是指除上述7类外的其他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事件。如核放射与核泄漏、生物化学恐怖等事件。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和一般(级)四级。(具体见附件)

    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级、级、级、级响应四个级别。

    2.3.1 I级响应:发生本市行政区域内超出市政府联合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市政府难以控制并有向周边市(县、区)呈扩散的态势,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危害,需要设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行动,或需要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

        2.3.2 Ⅱ级响应:发生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超出县(市、区)政府联合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县(市、区)政府难以控制,已向周边县(市、区)扩散的态势,需要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危害,需要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行动,或需要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I级响应的。

    2.3.3 Ⅲ级响应:发生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超出县(市、区)联合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县(市、区)政府难以控制并有向周边县(市、区)扩散的态势,需要市政府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危害,需要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机构决定启动级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4 IV级响应: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事态,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3.1 应急指挥部

        区管委会成立泉州台商投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区党工委、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另行下发。

    3.2 日常办事机构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民生保障局,其主要职能是协调全区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培训专业人员和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各乡(镇)、村委会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

    3.3 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

        区管委会办公室:经区管委会同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宣布区管委会划定的疫区范围和事故控制区域,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甲类传染病疫区封锁;必要时,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的设备,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集中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群众协助配合卫健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防治措施的实施。

        区民生保障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卫生应急工作和各项防控措施,并进行督导;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和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并指导实施;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根据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及时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根据需要提出并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负责组织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红十字会通报情况,呼吁社会援助,依法接受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区党群工作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建立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保障机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教育文体旅游局:负责做好学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密切配合、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学校内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应急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主要客源地和旅游地疫情信息,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传播;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对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及乘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在大规模疏散活动中及时组织交通工具疏散群众。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用品生产和供应;根据市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做好医药储备及其调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协调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会同卫健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严防、严查、严堵病死畜禽和霉变商品流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消费安全;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控制。

    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动物疾病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通报重大人畜共患病的动物疫情;负责种植业、农药的安全防范工作,开展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农药使用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通报重大种植业疫情、农药使用事故信息;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可疑疫情,及时会同动物防疫部门检验、分析,并提出相关防控建议。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及时组织处置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通报重大环境污染信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及时调查处置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提供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及时报送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事发地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惠安人武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认真落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3.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区民生保障局的统一指挥下,依据各专业技术预案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的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控机构通报情况;开展卫生消毒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疫点消毒工作。按有关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量、有代表性的标本,及时开展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对自身不能进行检测或按照规定由指定实验室检测的,妥善保管并尽早将样本送指定实验室检测。做好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现场监测、报告,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调查分析;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3.4.2 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协助疾控机构人员采集标本、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及时接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并及时报告;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3.4.3 卫生监督机构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协助卫健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应急中的违法行为;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管场所进行调查控制;加强监管场所的日常监督,维护正常秩序。

         3.5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民生保障局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

    4.1 监测

        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民生保障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4.2.1 预警预测

        区民生保障局负责建立全区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及时研究、分析、评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信息,提出有效的预警建议,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

        4.2.2 预警方式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分成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内部预警是针对卫生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进行,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是针对社会一般公民,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等形式对外发布,主要目的是增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

    4.2.3 预警发布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由区民生保障局提出,报区管委会批准后,按照社会预警特点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发布,并报市卫健委备案。新闻部门和通讯部门应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较大、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按照国家卫健委或省、市卫健委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公布。

        4.2.4 预警变更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降低、增强或已消除,应对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报请解除预警。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个人。有关部门应对外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地址、网址等接收方式。

        4.3.1 报告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为法定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4.3.2 报告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与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组织核实。在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的同时,2小时内尽快向区民生保障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用电话报告,再进行网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必须真实及时,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3.3 报告内容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初报(首次报告):对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初报可先对其基本事实(时间、地点、首发病例情况、发病人数、发病主要症状、死亡情况等)做客观、简要的报告,然后再及时、深入续报。

        续报(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类型、性质、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的方式连续报告事件进展。用某某续报一、二、三、标明第几次续报。

        终报(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止,区民生保障局应做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采取措施、经验教训等内容。

         4.4 发布

        国家卫健委授权由省卫健委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5.1.1 先期处置原则

        区管委会及民生保障局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了解详细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

        5.1.2 扩大应急原则

        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出现无法控制时,应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扩大应急。对在学校、全国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级响应)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区民生保障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管委会和上一级卫健部门报告。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民生保障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响应)

    1)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各单位要立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卫健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区民生保障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落实标本采集、现场流行病学及卫生学调查、病人救治、密切接触者防护和消毒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2)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调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健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民生保障局应急响应

    民生保障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各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上级卫健部门及有关县市区通报,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5.2.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响应)

    1)民生保障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区民生保障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落实标本采集、现场流行病学及卫生学调查、病人救治、密切接触者防护和消毒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人民政府卫健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响应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区民生保障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健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5.2.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响应)

    除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规定进行处置外,必要时,区管委会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区民生保障局立即上报市卫健委,并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3 应急响应的决策内容

    5.3.1 指挥和协调

    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以属地化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在2个小时内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区民生保障局派出专家参与应急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和现场处置。

    5.3.2 紧急处置

    5.3.2.1 现场调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在1小时内派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

    5.3.2.2 采样与检测

    1)标本采集

    在进行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的同时,要按照生物安全防护及相关疾病标本采集、保存、运送要求,立即开展标本的采集与上送工作,并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各类医疗机构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做好住院病人标本的采集。

    2)标本检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标本后,具备检测条件的,要在1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检测,并留样备查;对不具备检测条件的,要立即报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安排专人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5.3.2.3 事件原因初步确定

    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基本结束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召集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和参加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会商,根据调查结果和临床表现,研究提出事件原因的初步意见,并及时报告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通报医疗救治机构,为医疗救治提供指导。

    5.3.2.4 现场控制

    事件原因初步确定以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后,依法采取相应的现场控制措施。

    5.3.2.5 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救治的原则,区民生保障局负责医疗救治的统一调度工作。

    1)现场医疗救援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派遣应急医疗救治组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病人抢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医疗救治组专家的意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和救护车辆接收病人。轻度症状的病人由所在地医疗机构收治或者进行医学观察;重度症状的病人,由指定收治医院收治;危重病人由专人护送至指定收治医院抢救治疗。

    2)医疗救治力量调度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民生保障局组织辖区内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民生保障局组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危重病人送指定收治医院救治,区民生保障局派遣临床医学专家予以指导;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民生保障局组织区紧急救援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就地救治的原则统一调配辖区内的医疗救治力量,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民生保障局在市健委的指导下,统筹调配辖区内的医疗救治力量,同时请求市健委派遣临床医学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3)转运与转诊

    紧急救援中心在区民生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转诊的指挥调度工作,急救中心(站)、传染病医院(病区)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具体承担病人的转运。

    4)病人的治疗与抢救

    各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根据事件性质,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救治。

    5)病人的出院与观察

    确诊病人经治疗达到规定的出院标准后方可出院,疑似病人排除诊断或达到临床诊断病人出院标准时方可出院。病人出院后,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追踪观察。

    5.3.3 消毒处置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人员到达现场后,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标本采集工作的同时,要迅速对患者居住场所、接触过的物品及其他可能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彻底消毒。在疫情处置结束后,要对疫区实行严格的终末消毒。

    5.3.4 新闻报道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布制度。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泉州台商投资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相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控制工作开展情况。

    各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进行客观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5.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不足以引发事件发生,末例传染病病例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由原启动机构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4级响应由区民生保障局或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市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

        3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级、1级应急响应终止,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执行。

    6 善后处理

        6.1 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民生保障局应在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管委会和市卫健委。

        6.2 保持

        应急响应终止后,但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未完全消除时,区管委会以及区民生保障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3 奖励

        区党群工作部和民生保障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帮助。

        6.4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 抚恤和补助

        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6 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规定给予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

        7.1 信息系统

        区民生保障局负责建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平台,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覆盖全区各级卫健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区、乡镇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

        区民生保障局负责制定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体系建设方案,组织区本级部分的实施。

        7.2 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区民生保障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与流行病学、食物卫生与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与化学中毒、消毒隔离、检验检测队伍。

        区民生保障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区民生保障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协调、处置等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管委会同意。

        7.3 物资保障

        区民生保障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民生保障局会同科技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区民生保障局负责组织、落实,财政局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民生保障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会商科技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4 经费保障

        区管委会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局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等),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合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系统建设。

         7.5 通讯与交通保障

         区民生保障局应急机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因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统筹安排。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7.6 法律保障

         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7 宣传教育

        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制定

        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为区级预案和专项技术预案。

        区管委会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已制定专项技术预案的按国家专项技术预案的执行;国家尚未出台但实际工作需要的,或国家已制定但本地区的情况较为特殊的,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技术预案。

        各主要应急单位应制定单位工作预案。

        8.2 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作为本预案的一部分,报区管委会以及区民生保障局备案。

        8.3 监督检查

    区民生保障局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动物传染病是指禽流感、口蹄疫、炭瘟、布鲁氏菌病等。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警告是指国务院卫健部门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在局部区域的流行情况,为防止疫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9.2 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附件

     

    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和一般(级)四级并实行四级分级应急响应管理。

    1 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1.1 鼠疫、肺炭疽在中等以上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的趋势;或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1.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市,并有扩散趋势。

    1.3 发生国际尚未发生的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而国外传入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1.4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设区市,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1.5 一次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严重不良反应30例以上;或有死亡病例,造成重大影响;或一次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涉及多个设区市,造成重大影响。

    l.6 一次食物中毒出现100人以上,有死亡病例,造成重大影响的;或出现50-100人,有死亡10人以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1.7 一次放射事故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1.8 其他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引发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1.9 省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

    2.1 在一个县城内,发生鼠疫、肺炭疽1例。

    2.2 在一个县城内,一周内多点连续发生霍乱2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或2个以上的设区市发生霍乱流行,有扩散趋势。

    2.3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2.4 发生或传入省内尚未发现的传染性强的、无特效治疗手段的法定传染病。

    2.5 在一个县城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或出现20-3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县(市、区),并有扩散趋势。

    2.6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7 一次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不良反应10-30例,或出现1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的。

    2.8 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50-100人,有死亡病例,造成较大影响;或30-50人,有死亡5人以上,造成较大影响。

    2.9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4人以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2.10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2.11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2.12 省级卫健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

    3.1 在一个县域内,一周内多点连续发生霍乱10-19例,并有扩散趋势;或周边2个以上的县市发生霍乱流行,有扩散趋势。

    3.2 在一个县域内,一周内发生白喉、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5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发生麻疹10例以上,或10例以内有死亡病例。

    3.3 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3.4 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新发生或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或丙类法定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并造成较大影响。

    3.5 在一个县城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20例以上,或出现10-2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

    3.6 一次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不良反应5-9例。

    3.7 一次食物中毒30-50人;或10-30人,并有死亡病人,造成影响的。

    3.8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50人,或死亡2-4人,造成较大影响的。

    3.9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l1-20人。

    3.10 设区市卫健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4.1 在一个县城内,一周内多点连续发生霍乱10例以下,并有扩散趋势。

    4.2在一个县域内,年度发生白喉首例病例或首次流行,麻疹、乙脑、流脑非疫区(指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发生的县)发生首例病人。

    4.3 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环境中监测到霍乱病原体。

    4.4 一次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不良反应5例以下。

    4.5 一次食物中毒10-30人;或10人以下,有死亡病人。

    4.6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下,或有死亡病人,造成较大影响的。

    4.7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4.8 除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可能引发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事件。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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