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200-2019-00118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19〕1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31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1-08 14:13

    泉台管办〔2019114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1231


    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三)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区发改部门负责与省市发改部门衔接,做好中央预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转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区水利部门负责与省市水利部门衔接,做好地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转下达等工作,负责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转下达中央及地方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区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区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二、项目建设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建后管理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项目法人委托专业供水单位进行管护;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护。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实行谁使用、谁管护制度,工程日常管护经费由供水单位承担。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公共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从结算水表至用户室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供水单位应对水质负责,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检查、检修与维护,配合卫生部门对水质进行每年二次以上检测监督,将水质检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供水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各种档案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档案包括从工程立项到项目验收全过程的资料、水质监测纪录、水源水量变化记录、日常巡查记录、设备维修和运行日志等。   

    (五)提倡节约用水。推广和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节水器具,降低供水管网的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  

    (六)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 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七)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

    四、水源水质管理

    (一)区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二)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2.禁止倾倒和填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3.禁止堆放或贮存化工、酸碱液类原材料、危险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品;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5.禁止直接排放生产、生活和畜禽养殖污水;

    6.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三)区卫生部门应在全区范围内分区域选定有代表性的典型监测点,对全区的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状况进行监控,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出厂水和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经水质检测发现水质不达标的,本级政府要责成供水单位及时查明原因,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确保工程受益对象的用水需求,按照国家饮用水标准,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五、水价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结合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的需要和用水户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  

    (二)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

    (三)供水单位根据当地供水水量情况,可实行阶梯水价。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量的,超出水量按不同的定额范围,实行阶梯水价。

    六、附则

    (一)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承担。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12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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