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0300-2017-00152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17〕254号
- 发布机构:区管委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08
泉台管办〔2017〕254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州台商投资区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
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
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98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执法平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全区各部门涉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各相关部门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并通过公示系统归集到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各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信息公示时限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归集到公示系统;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本部门归集信息的具体内容,建立数据更新、比对、校核、修复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全面。
(三)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各部门使用公示系统企业名下信息,实施联动监管、联合惩戒,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三、信息归集部门
根据《福建省先行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区涉企信息归集的部门包括相关区直部门和省、市驻区单位共13个(具体名单见附件)。
四、信息归集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涉企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两部分组成。
1.市场监管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和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
2.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并公示的“黑名单”、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各个部门具体的归集内容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工商企监字〔2017〕25号)执行。
五、信息归集方式
能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执法平台、网上服务大厅实现信息归集的,通过上述平台实现归集;无法通过上述渠道实现归集的,各相关部门暂时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归集。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六、企业信息应用
(一)及时规范公示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工商局将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相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公示于企业名下,并及时交换至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二)全面推进信息共享。依托公示系统,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双告知”工作。各相关部门可以从公示系统、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自行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同级推送。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接收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依法办理相关商事登记后置行政许可,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三)加强部门联合惩戒。各相关部门要充分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福建)中的企业信息,大力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对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主体名单,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文明办等部门《“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等规定要求,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劳动用工、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同时,积极运用公示系统的各类企业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使用共享失信信息并据此作出惩戒、限制措施的部门,应将所采取的措施反馈给信息的发布单位,以完善信息汇总,便于发布单位知悉和评估失信惩戒效果。
七、工作职责
(一)区管委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98号)要求,对我区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建立完善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
(二)各相关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对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中明确的应归集信息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各相关部门信息归集中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协调做好技术保障等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重要意义,按照《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确保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有效落实。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强化督促检查。从今年起,市政府根据省政府设定指标的具体情况,把“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情况”和“部门联合惩戒情况”纳入对市对区的绩效考评内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名单
附件
泉州台商投资区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名单
区党群工作部、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区科技经济发展局、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区民生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行政执法分局、区地税分局、区消防大队、区总工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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