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1-1000-2020-00011
    • 备注/文号:泉台管办〔2020〕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10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02-17 14:51

    泉台管办〔20206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泉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

    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府院联动协作,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现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措施>的通知》(泉中法〔2019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做好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210

    (此件公开发布)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件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泉州监管分局

     

    泉中法〔201963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

    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税务局,在泉各银行业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泉州监管分局

     

     

     

    2020113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措施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精神,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十条措施》(泉委发〔20164号),进一步强化府院联动协作,提高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质效,持续推进全市金融风险防控化解工作和僵尸企业清理工作,释放闲置的社会资源,提升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推行预重整制度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重整企业识别机制,组织同级法院、工信、金融等部门,综合分析危困企业生产经营、商业模式、市场需求、品牌价值等情况,对确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尽快引导启动司法重整。重整程序正式启动前,可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庭外重组,适时转入重整程序,做好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工信局、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落实企业破产处置涉税费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适用的各项财政奖励及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县(市、区)及部门应按有关政策及时组织兑现。税务机关应依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办理企


    业破产事项报备。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的欠缴税款(含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并依法受偿。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将整个破产程序期间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期间进行税务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将管理人依法委托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作为资产损失的证据,依法进行税前扣除。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应给予减免或延期申报缴纳。企业需领购发票、办理增值税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函件,依法及时办理。重整企业符合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工信局、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支持破产企业信用修复

    重整成功企业可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大事记功能项中添加重整完成相关信息。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必要时由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予以协调。企业存在车辆违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重整成功后可凭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向车辆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不受重整前违法记录的影响。车辆经人民法院拍卖的,车辆管理部门凭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加快办理过户手续,对车辆原有违法记录依照规定要求按不计分处理,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工程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给予工程领域等特殊行业重整企业政策优惠,对重整成功的企业实施无差别对待,鼓励相应行业重整成功企业依法参与本市招投标活动。(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加快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重整计划执行中,因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需变更股权的,管理人和企业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其他登记申请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重整企业可持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变更。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裁定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税务注销登记,市场监管局及税务机关应简化流程,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出具注销文书或清税证明。重整成功后企业需注销原分公司的,依法已对税款债权进行清偿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五、合力推进破产企业资产处置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各有关部门应依法解除对企业财产保全措施,并中止执行程序。查控到的财产依法属于企业资产的,应及时移交管理人,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处理。查封机关拒不履行解封义务的,破产受理法院可直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执行机关应予以协助。

    企业的房地产、生产经营项目等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应从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角度出发,区别对待、个案处置,对经审核符合技术规范的项目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财产处置中涉及土地、房产、排污权分割处置、转让,符合相应条件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对土地、房产拍卖、资产过户、股份银行股份变更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排污权转让、政府回购等事项,可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对未办理首次登记、但实际具备登记条件的房产,登记机关应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暂不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按现状处理,登记机关应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待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首次登记条件后,予以登记。登记机关认为不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的,应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登记机关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

    建立公检法刑民互涉问题会商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人民法院应指导管理人全面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一旦发现涉嫌逃废债务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接收并开展调查,对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立案侦查;对应当起诉的案件,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查办的逃废债务犯罪案件应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依法从快从严办理,并对案件立案、侦查、审判等阶段进行法律监督。(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强化重整企业资金保障

    鼓励采取应收账款质押、应急周转资金、供应链模式等方式帮助重整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多渠道引进战略投资资金,引导银行业机构及民间资本参与重整,探索股权融资、债转股等多种融资方式,支持境内外上市重整企业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筹集资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融资产生的债务依法认定为共益债务。(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工信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八、监督及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职

    管理人指派的工作人员(含律师、会计师、清算公司工作人员等)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调查令等法律文书开展调查工作,各银行业机构、相关部门应予以认可并主动协助配合。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应抽调主管税务机关、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加入管理人团队。人民法院应建立管理人名册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指导,定期组织硬性指标考核,对不能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直至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金融监管局、医保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优化企业破产审判工作

    推行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转换,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协助破产处置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聘用期,所需经费仍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落实《泉州市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申请市、县两级财政补足专项资金,款项拨入人民法院专户,及时支付无产可破案件的破产费用,切实解决此类案件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财政局、工信局、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健全部门协商处置机制

    由市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市中级法院、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企业破产处置议事协调机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解决全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交换、情况互通及工作衔接。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中级法院会同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参照本措施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113日印发

     

     

     

     

     

     

     抄送:惠安县人民法院,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人行惠安县支行,惠安银保监组。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2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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