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台管办〔2019〕96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市场
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省、市驻区各有关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捂盘惜售、捆绑销售、变相抬高房价等“八大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集力整治市场不规范行为
(一)成立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组织领导,确保有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区管委会牵头组织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税务局等部门成立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适时组织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通报我区市场整治情况,研究工作措施,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执法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行政办公大楼715室,抽调各成员单位业务骨干组成跨部门联合执法队伍,整合各部门力量进行市场规范经营督查,集中受理房地产市场领域投诉案件查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严打高压态势
加强舆论宣传,制作房地产市场常见的“八大类”违规行为宣传材料,开设专项整治热线电话,在各项目售楼部、各成员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房产超市以及区内各大商超等人员密集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进行张贴宣传,广泛接受群众监督。通过我区微信公众号以及区电视台等媒介,在全区范围公开曝光“八大类”违规行为“负面案例”,营造严打高压态势。
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房产中介市场应加强以“诚信经营、规范行为、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行业自律行规管理,努力引导提高行业领域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影响和促进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房产中介市场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信誉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内和行业与社会间的沟涌与交流,推动行业自律、规范和健康发展。
三、建立专项检查制度
(一)实行违法违规行为自查季报制度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指定专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个季度的自查情况。
(二)建立季度抽查制度
综合执法办公室每季度组织随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名录库中抽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名单,采取明暗结合的方式,对被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进行全面集中检查,通过深入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中介机构门店调取查阅有关销售台账和相关档案资料以及抽访服务对象(含购房、意向购房、二手房受让双方等)方式进行全方位检查。
(三)建立报诉案件查处反馈制度
对收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必须建立专门台帐,限期落实查处并反馈,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四)严格落实专项督查查处制度
专项活动期间,经核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和企业,将严格按照整顿处置流程进行查处。按不同违法违规情形及处理阶段,对项目和企业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含项目网签、合同备案、预售资金使用审批等)、公开通报(含全区范围、全行业及区内金融机构通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职责分工及处置流程,详见附件2)。
四、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
各房地产企业(及中介机构)应严格逐一对照“八大类”不规范经营行为负面清单,进行自查自纠,做好整改。
(二)持续督查整顿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公示要求,长期做好五证、销控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等服务公示材料的现场公示,并及时准确更新相关数据,房地产项目网签管理人员应确保工作日在岗在位,随时备好网签合同、预购订单等相关销售台帐佐证材料以待查验。
对未按要求全面公开和及时更新楼盘销售进度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类型全面整改到位的,将视同整改未到位,给予暂停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含项目网签、合同备案、预售资金使用审批等)、公开通报(含全区范围、全行业及区内金融机构通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附件:1.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2.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职责分工
附件1
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丁尚光 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副组长:李 明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局长
邱龙吟 区科技经济与发展局局长
梁松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郑为太 区公安分局局长
林保成 区税务局局长
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执法办公室挂靠在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综合执法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陈文彬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副主任:梁世辉 区科技经济与发展局副局长
朱文礼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骆东明 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
李 军 区税务局副局长
成 员:施成林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住建科科长
庄靖波 区科技经济与发展局发改科副科长
李文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管科长
江显津 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
王亦强 区税务局税政科科员
吕华阳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住建科干部
陈俊强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住建科工作人员
附件2
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职责分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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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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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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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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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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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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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划
建
设
与
交
通
运
输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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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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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后,首检仍未整改到位的限期整改,并在全行业、区内金融机构进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通报。
(2)经复核,限期仍未整改到位的,启动查处立案程序,依法进行查处,查处结果进行全区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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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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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得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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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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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核拨使用预售资金、挪用或伪造材料骗取预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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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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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预售方案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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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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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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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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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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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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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现)售价格调整未在销售前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备和在销售现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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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后,首检仍未整改到位的限期整改,并在全行业、区内金融机构进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通报。
(2)经复核,限期仍未整改到位的,将在区内公开通报,并停止项目网签、合同备案、预售资金使用审批直至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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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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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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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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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满足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不一次性申请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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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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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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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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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票房源供应合作协议或限房价开发地块项目未按协议要求供应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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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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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公示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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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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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公开房源销控表,包括商品房基本情况、备案价格、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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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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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息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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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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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提供首付贷或首付分期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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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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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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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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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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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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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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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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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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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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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程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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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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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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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程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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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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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以及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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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告法》按程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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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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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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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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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期房转让信息或在网上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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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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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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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按程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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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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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居间、代理期房转让,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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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程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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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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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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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程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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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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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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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程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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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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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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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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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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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经
济
发
展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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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格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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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限期整改;
(2)对未整改或存在违价行为的,依法进入价格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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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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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房票房源销售价格高于协议约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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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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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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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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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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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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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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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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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犯罪的,根据《刑法》等相应条款进行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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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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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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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或签订虚假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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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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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经税务局调查后构成偷税、漏税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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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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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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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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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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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同外加价销售、虚开发票等偷逃税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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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法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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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已交付购房款未开具房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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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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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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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