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904-0101-2020-00018
    • 备注/文号:惠百政〔2020〕36号
    • 发布机构: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16
    【安全生产】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崎乡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9-19 15:26

    各村、乡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通知》(泉安委202012号和台商投资区2020年9月3日关于《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的部署会议结合实际,制定了《百崎乡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百崎乡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

    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我自建房改用于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简称自建房加工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即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在全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结合我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此次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坚持以工作片负领导责任,各村负直接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职“的工作机制;按照底子清、情况明、整治措施到位、闭环痕迹完整的工作标准,对辖区内行政村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彻底整治规范,守住不倒房、不着火、不死人的底线。巩固在疫情期间“九小”场所防疫常态化,房屋整治“五小”成效和小作坊小加工厂安全生产整治回头看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认真理清各专项整治目标、目的、意义,克服怨战、麻痹思想、敷衍了事的消极现象,进一步再梳理、再摸排、再分类、再整治,杜绝瞒报、漏报、虚报的问题存在,确保攻坚整治工作取得彻底的根治。

       二、整治对象

       全利用自建房(指农村自建房、城民房及非工业用地性质上的其他自建建筑)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的场所。

       三、整治内容

      (一) “三合一”现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是否存在;

      (二)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配备且完整好用;

      (五)外窗、阳台是否设置逃生障碍物;

      (六)用火用电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七)各种电器线路(安装)敷设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从事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需重点检查,隐患较为突出的为本次的重点整治对象。)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

       1.杜绝瞒报、漏报、虚报。首先,即日起至9月15日,各行政村要通过主流媒体或各自的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群等形式发布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的整治通告,做到宣传家喻户晓;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全面发动全民参与。其次,在9月15日前,各行政村要发放《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附件1)至辖区自建房加工场所业主,告知履行主体责任,并由自建房产权业主、承租加工场所负责人、村干部共同签字确认,按一式两份,本村存档一份,另一份交由片区联络员统一报送到安办。再者,各村要采取拉网式、地毯式的方式相结合,全面摸清辖区自建房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场所的情况,坚持“一户不漏”,逐幢采集房屋户主和建筑信息,填好《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附件2),表格要素必须逐一填写,如对表格中的要素填写有疑问,直接咨询安办相关工作人员。凡是从事加工生产,不论面积大小,都需进行详细的信息登记

       2.实行日常零报告制度。即日起至9月30日,各工作片抓好各行政村,通过排查做好《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附件2)并统计汇总《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附件3),汇总表要经员、村书记、村主任和挂村领导签字后,由联络员统一送至安办。

       3.建立健全台账。各行政村对排查出来的加工场所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具有下列要素信息:

      (1)摸排登记表;

      (2)检查告知书;

      (3)整改通知书;

      (4)问题清单;

      (5)图片;

      (6)整改进度等纸质信息材料。

      各工作要牵头组织对各村的摸排信息台账进行统一督导,认真审核、把关附件2、附件3两张表格的登记、汇报数据。坚决杜绝信息登记和数据汇总不准确、不真实、应付了事的消极现象的产生。

       4.实行分类建档。各项材料按四个类别进行建档:

      (1)按人数分类:5人以下(不包括5人),5人以上10人以下,10人以上;

      (2)按行业分类:行业类别包含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

      (3)按规模分类:150平方以上和150平方以下。

      (4)按性质分类:分为是否为“三合一”场所;是否有规划设计;是否有消防许可验收;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是否证照齐全。

       坚持“一村一册、一户一档”,同时进行汇总、装订,使其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二)整改阶段(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1.发出书面检查告知书。首先,对摸排出来的小加工场所,必须每户现场检查并开出书面检查告知书。其次,对其存在的隐患问题,要逐一列出问题清单,告知业主并逐户建档。问题清单包括下列要素:

       ①房屋建筑是否合法;

       ②生产场所是否存在“三合一”;

       ③消防通道是否符合标准;

       ④消防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⑤消防配件是否齐全;

       ⑥证照办理是否完整。

       现场检查告知书应由下列人员签名:自建房主体责任人、村两委一名村主干网格员、驻村干部和挂村领导。再由联络员整理汇总至安办备案。

       2.隐患问题的处置途径。对在检查告知书中所存在的隐患问题,各行政村应当以安办统一制作的整改通知书逐一列出,并责令业主整改措施的方法、步骤等消除隐患的途径,对所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各行政村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3.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各行政村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要统一建立问题清单,列出整改时限,坚持日常拉清单、对账单,逐一跟踪。对拒不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办进行处理,安办将统一协调有职权的部门依法处理;对无法明确其整改措施的,统一报安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性处理,提出整改方案或者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4.闭环落实,痕迹化管理。对于此次的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的整治攻坚行动,各行政村需做到把握好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强化消防安全隐患的闭环管理。保证后续都有追踪,都有落实,都有痕迹可查。做到有通知、有内容、有图片、有记录、有宣传的痕迹化管理,同时要做到工作安排痕迹化、工作实施痕迹化、工作结果痕迹化。

      (三)抓督查、迎评检(全过程)

       督查贯穿整个攻坚行动的全过程,督导组将每季度开展全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情况督查,及时了解、督促指导推进加工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攻坚行动,对各工作片、各行政村的整治情况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明察暗访开展“回头看”,做好迎评备检工作。

      1.对各阶段进行督查。首先,对摸底情况进行督查(10月15日之前完成),对各个行政村的部署情况、宣传发动情况、通告发布情况,《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发放情况、摸底统计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对于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慢作为的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次,对于内页资料的进行检查,各行政村要严格做好分类,进行建档。做好文字记录、表格、图片等应归档的资料。做到资料归档不散乱,内业资料填写无缺漏;最后,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于书面检查通知书、书面整改通知书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抓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存在的问题是否解决,同时检查各单位是否做到闭环落实及痕迹化的管理。此次的整改督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21年1月31日前,组织会对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第二阶段,2021年3月31日前,对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第三阶段, 2021年5月31日前,对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第四阶段,2021年9月30日前,组织对其他行业自建房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验收。我将执行该项工作的绩效考评,根据各行政村的排查情况及整改进度来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杜绝漏报、瞒报、虚报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进行绩效扣分,同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2.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各行政村要认真总结本次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并以此次排查整治工作为契机,建立部门之间监管信息互通的长效机制。为今后规范和加强自建房加工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奠定基础。对自建房加工场所的集中区域,应统一规范管理,加强长远规划,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实现生产进园区”从根本上减少自建房加工场所。引导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周边水源、消防车通道、应急救援力量,积极推广智能烟感等先进消防技术和设备,提高我的安全防范水平。

     

        附件:1.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

            2.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

            3.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

     

     

     

     

    附件1

    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认真吸取我市近期火灾事故教训,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自建房改用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简称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建房加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停止供电等措施,并处罚款;造成事故发生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自建房加工场所应由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查。从事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评查或评查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严禁自建房用于从事化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储存。(具备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查询方式:微信查找“福建消防官方”公众号—在线办事—技术服务信息平台—消防安全评估机构)

       三、将自建房出租(包括但不限于分租、转租)为生产加工场所的,出租方应在订立出租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分租给两个及以上不同经营主体的,出租方应负责并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将租赁情况告知属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落实上述措施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必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封。

       五、严禁未经审批搭建新的临时搭盖。自建房加工场所屋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芯材彩钢板简易搭盖或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避难空间的,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屋面违法搭盖,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六、存在生产、储存、经营与居住场所合用的“三合一” 自建房加工场所,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责令当场整改;电气线路未规范敷设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七、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并事先告知自建房所有者、管理人以及同一建筑内其他生产加工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乡(街道)驻村干部报备,在确保可燃物清理干净,现场监护人在岗在位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明火作业。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直至行政拘留等处罚。

       八、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应制定场所火灾应急预案,每半年应组织开展一次演练,全体人员应熟练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和技能。2020年9月底前,自建房加工场所应开展一次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未按规定开展演练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九、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在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和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主动整治自有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问题,带头抓好整改;要积极督促、劝导亲友、邻里参与自建房加工场所隐患整改,以实际行动支持、助

    推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发挥党员立足本职、带头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

                                                             告知单位(盖章):

                                                     2020年  月  日

           ——       ——       ——          ——       —— 

    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回执

    自建房加工场所地址:

    自建房业主(签字):

    加工场所主要负责人(签字):

    村干部(签字):

     

    备注:本回执应交由乡政府存档备查。

     

     

     

     

    附件2

                    

                      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

     

    建 筑 基 本 情 况

    建筑名称

     

    建筑地址

           县(区)          街道(乡        社区(村)       路(街巷)       

    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者

     

    联系电话

     

    实际用途

    □加工场所   □仓储  □居住、仓储、加工“三合一”   □其他:           

    火灾危险性

    □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  □丙类(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可燃物) □丁、戊类(铁件、钢材、石头等难燃、不燃物品)

    建成时间

     

    结构类型

    □钢结构 □砖混

    □钢砼   □砖木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现有消防设施

    □灭火器           □消防应急照明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      □简易喷淋系统     □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火栓系统

    □其他:

    单位  基本情 况

    对存在下述情形之一且未当场改正的属重大消防隐患,单位应自行暂时停产停业,确保安全。

      □“三合一”现象                   □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者被严重堵塞、占用、封闭

    □是 □否分租

    分租    

    □是  □否

    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是 □否

    涉及临时搭盖

    □是 □否

    可燃易燃彩钢板、木板装修分隔

        层加工场所

    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

     

        层加工场所

    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

     

        层加工场所

    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

     

        层加工场所

    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

     

        层加工场所

    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

     

        层加工场所

    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

     

        层加工场所

    名称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

     

    评查情况

    □是  □否

    已委托消防安全评查

    评查机构名称:

    评查情况:

    □暂无隐患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第三方服务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建筑名称、业主、地址等信息应与录入《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系统》中的房屋信息保持一致。

     

     

     

     

                                                                百崎回族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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