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3-0101-2020-00019
    • 备注/文号:泉台管市监〔2020〕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25
    【其他】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工厂厂区内专用叉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5-27 11:56

     

     

    泉台管市监〔2020〕22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工厂厂区内专用叉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管理所、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各叉车使用单位:

       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工厂厂区内专用叉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5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工厂厂区内专用叉车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规范工厂厂区内专用叉车使用管理,保障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厂厂区内专用叉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依法整治叉车安全隐患,推动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淘汰不合格车辆,进一步提高叉车安全水平。

       二、整治范围

       石雕石材、化工企业等工厂厂区内专用叉车,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三、整治要求

       工厂厂区内专用叉车使用单位是本次整治的责任单位,必须将本方案落实到位

       (一)使用单位使用或租赁使用的叉车和作业人员必须“三证齐全”,要按规定取得叉车使用登记证、法定检验合格报告,作业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二)使用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完善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制定符合实际的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定期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使用单位要在作业场所划出专门的叉车作业通道、明示行驶速度,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对无法划出专门叉车通道的作业场所,作业时需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出现人车混行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一)排查整改阶段。从即日起至630日,各监管所要深入到辖区内各叉车使用单位进行摸底排查,填写《叉车隐患排查情况记录表》(附件1),通过下达《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告知书》、企业签订《叉车使用安全管理承诺书》等方式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一时难于整改的“三无”(未注册登记、未经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无证操作)叉车,各监管所应建立问题清单。

       (二)整治检验阶段。630日起至1130日,各监管所根据整治检验有关事项说明(附件2),指导辖区内各使用单位申报整治检验,其中,对于201761日之前制造的且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叉车首检,使用单位至少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员在历史检验数据库中能查到同制造厂家、同型号系列叉车的检验办证数据的(所需全省叉车检验数据由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供),使用单位可以不用提供制造许可证及型式试验合格证。叉车经整改后检验合格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纳入日常监管,对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报废处理。同时,各监管所对使用单位违法使用叉车的,要依法查处。

       (三)督查提升阶段。各监管所对本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隐患销号台账,定期进行整改复查,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同时总结叉车安全专项整治中好经验和好做法,建立和完善叉车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区局将组织人员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并进行通报。

       

        附件:1.叉车隐患排查情况记录表

             2.叉车整治检验有关事项说明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泉州分院;区安办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科   2020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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