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3-0101-2020-00018
    • 备注/文号:泉台管市监〔2020〕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25
    【食品药品安全】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20-05-27 11:54

     

     

    泉台管市监〔2020〕21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现就我区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泉州台商投资区辖区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二、备案机关

    向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场所所在地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备案:

    1.洛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址:洛阳镇屿头村东雁路8-1号;联系电话:0595-87481549;

    2.东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址:东园镇玉龙花苑小区长坂558-135号;联系电话:0595-87581440;

    3.张坂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址:张坂镇下宫村东垵1号 ;联系电话:0595-87511942;

    4.百崎回族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址:百崎回族乡朝盛街499号;联系电话:0595-27552315;

    三、备案办理

    (一)在本通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30个工作日以上(含)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备案资料,完成备案。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开办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备案。

    (三)已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进行重新备案。

    (四)已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停止服务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依法终止,或者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

    (五)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如实填报《泉州台商投资区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表》相关信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或盖章),向所在地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备案。委托他人现场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完成备案后,我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布相关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简称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简称受托方),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我局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进行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基本信息备案表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科    2020年5月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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