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3-0101-2019-00040
    • 备注/文号:泉台食安办〔2019〕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04
    泉州台商投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7-30 09:15

     

     

    泉台食安办〔20198

     

    泉州台商投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集体聚餐

    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74

     

    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村集体聚餐

    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指家庭或者单位因婚丧嫁娶、节庆聚会、乔迁贺喜等事由举办的非经营性自办宴席。农村集体聚餐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外烩厨师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

    (四)鼓励和支持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管理水平较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专业化主食厨房和流动餐车等,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经营餐饮外烩“共享厨具”和“共享厨房”,提供可租赁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后厨加工设备。

    二、职责分工

    (五)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对全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属地责任,举办者和承办者作为第一责任人。

    (六)泉州台商投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泉州台商投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引导,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专职网格员及外烩厨师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现场指导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为符合条件的餐饮外烩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加强监管,促进其自律规范经营;建立餐饮外烩经营单位“红黑榜”公示制度,定期对外发布持证和登记的餐饮外烩单位(个人)名录,引导群众选择规范主体委托外烩服务,结合投诉举报、食物中毒、违法违规、食品抽检等情况,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处于整改状态或责令关停的餐饮外烩单位(个人)信息和消费警示,倒逼行业自律规范发展。

    区民生保障局负责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督促医疗机构针对农村聚餐食物中毒特点,做好常见食物中毒相关药品储备,加强技术培训,确保救治及时、得当;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负责餐饮行业协会通过组织培训、技能竞赛、厨艺表演、巡回展示等方式,提高餐饮外烩服务高端人才职业技能。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支持外烩餐饮行业协会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和具有一定规模且富有地方特色的美食节活动,鼓励餐饮外烩行业实施品牌创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进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为餐饮外烩行业提供“源头可溯、去向可追、安全可控”的食材原料。

    (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餐饮外烩“家宴中心”或者“共享厨房”,提高农村群众聚餐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最大限度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风险发生;对辖区的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进行登记,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管理档案并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职网格员要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对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

    (八)支持保险行业参与餐饮外烩食品安全共享共治。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的餐饮外烩经营单位(个人)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制度。

    (九)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1.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要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外烩经营者委托外烩服务,并对餐饮外烩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问题和隐患进行自检自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督促餐饮外烩经营者及时整改。

    2.举办者和承办者要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并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备案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将菜谱、举办地点、参加人数等提前向专职网格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3.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要组织对雇佣的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定期培训,不得雇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并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本规定的有关要求举办、承办集体聚餐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5.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十)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开展餐饮外烩经营活动的外烩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泉州市餐饮外烩经营学科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设立外烩服务的食品安全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外烩经营过程中的人员健康、食材采购、聚餐申报、现场操作、菜品留样等具体食品安全措施的日常管理。餐饮外烩经营者应当注册、使用“泉州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通过“认码交易”的形式采购餐饮外烩所用食材,落实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义务;实行外烩食材追溯公示制度,在集体聚餐现场公示追溯主体码,引导群众在通过“扫一扫、查来源”的方式,了解查外烩聚餐食材的溯源情况,提升对外烩就餐的满足感和信任感。

    三、环境与设施要求

    (十一)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要尽可能安排在室内,若位于户外则应安排在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用电保障和遮棚的地方。加工用水水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场所要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旱厕、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25米以上。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和加工场所要避免畜禽进入。

    (十二)加工场所应当布局合理,按照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厨具消毒、烹饪、备餐、贮存区域等,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设备和防蝇、防鼠、防尘、防虫、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清洗水池和冷冻、冷藏、餐厨具保洁设施等。活动举办场所事先应进行环境清扫、消毒,保持环境整洁,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

    (十三) 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十四)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或承办者应配备必要的留样工具和留样冰箱。

    四、原料采购与储存要求

    (十五)食品原料应从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肉类食品应经过动物检疫合格。采购食品前,应查看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合格证等标识,验明合格后方可采购。采购时应索取可溯源的有效票据证明,并建立登记台账,台账信息录入“泉州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等,采购的票据及登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十六)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或非食品物质:

    1.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混油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4.未经检验确认无毒的野生菌类;

    5.《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6.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工业盐、硝酸盐、亚硝酸盐等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7.非食药两用的中草药等;

    8.从不具经营资质或从非法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

    (十七)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十八)采购外卖熟食必须查验熟食制作时间及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包装运输要符合卫生要求,盘装前应重新加工烧熟煮透,拼制装盘要注意规范操作,防止污染。

    (十九)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类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得生熟混放,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应当采用冷藏、冷冻或其他保鲜措施进行贮存。

    五、加工和留样要求

    (二十)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二十一)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餐饮具、刀具和盛装熟食品的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做好清洗消毒工作,尽可能使用高温消毒方式,保持洁净,防止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并索取餐具检验报告和供应商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卫生许可证》,同时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出租者应对收回的餐具等进行清洗消毒和有效清洁。

    (二十二)加工用的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分开,生熟食品分开存放,不得交叉使用,防止交叉污染。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肉、菜、水产品要分类清洗。

    (二十三)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不具备上述加工条件的,不得加工制作凉菜。

    (二十四)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需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二十五)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二十六)食品应留样保存,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六、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制作人员管理要求

    (二十七)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外烩厨师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宴席加工服务。

    (二十八)落实职业健康“持证上岗”制度,严禁雇佣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帮厨人员。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严格执行公共卫生的“五病调离”要求,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的,立即调离岗位或停止经营活动。

    七、登记备案要求

    (二十九)对一次性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制度。

    (三十)一次性就餐5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举办者或厨师应于活动举办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福建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将聚餐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原料来源和菜肴清单等内容提前报告本村专职网格员。专职网格员接到报告后,应对聚餐场所卫生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认真填写《福建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详细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出餐饮食品安全指导意见,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人和厨师签订《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及时报告辖区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十一)对5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由村专职网格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由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派人进行现场指导;5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由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又无有效措施解决的,应立即要求举办者停止举办宴席。

    (三十二)专职网格员应全面掌握本村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信息,对未报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专职网格员应主动上门,确定聚餐时间、地点、人物等,并按本规定进行登记、向乡(镇)政府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八、应急处置

    (三十三)发现农村集体聚餐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外烩厨师或村专职网格员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立即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2小时之内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等信息。

    (三十四)专职网格员和村委会发现或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的,要立即向辖区乡(镇)政府和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上报,帮助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十五)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民生保障局。

    (三十六)接收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卫生部门有关信息报告规定向区民生保障局报告并同时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会同区民生保障局、辖区乡(镇)政府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三十八)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民生保障局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十九)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四十)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上门提供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规定管理。

    (四十一)本规定由泉州台商投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福建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

    2.福建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

    3. 福建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

     

     

     

     

     

     

     

     

     

     

     

     

     

     

     

     

     

     

     

     

     

    泉州台商投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7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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