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4-0101-2021-00192
    • 备注/文号:泉台管经〔2021〕9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01
    【其他】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12-01 16:03

    乡镇人民政府区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我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工作,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安全责任,确保政府应急动用时“调得动、出得快、用得上”,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制定了《泉州台商投资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2021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

    第一 总则

    一、为加强泉州台商投资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工作,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政府应急动用时“调得动、出得快、用得上”,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二、从事参与本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的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承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应急粮油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承储单位是安全储粮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含租仓储粮、委托代储,下同)全面负责。

    三、本规定所称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品种包括面粉、大米、食用植物油。

    四、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是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稳定粮食市场的重要物资;储备计划由台商区管委会下达,其所有权属于台商区管委会;未经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经批准动用后,应尽快补足,并报上一级政府和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五、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规模属于地方储备粮油总规模内,其各项费用补贴、信贷资金渠道按《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现行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点 承储和代储资格

    六、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承储单位为国有粮食企业,承储计划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后,联合下达给承储单位,并抄送当地农发行。

    七、承储单位承担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任务后,应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完善仓储设施条件,努力自行储存管理;无法解决仓储设施储存条件的国有承储单位,可采用库厂结合等多种形式,委托有条件的粮油企业(单位,下面称为代储单位)代为储存管理,并将委托代储相关情况,向同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报备。

    八、承储单位委托代储单位储存、轮换、管理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应当进行代储资格认定,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规范的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代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要求及安全储存责任;承储单位必须指派专人监管,严格执行查仓保粮制度。

    九、代储资格认定由代储单位向承储单位提出申请,承储单位初审合格后,上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确认(格式附后)。代储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和代储粮油数量相适应的成品仓容(罐容)量,成品粮库区、油罐区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具备稳定可靠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条件。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移动式和固定式作业设备),保证设施设备功能完好、可用,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粮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四)必须是泉州辖区内的骨干粮油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骨干粮店(放心粮油店、应急供应网点);自觉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建立粮油经营台账,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五)日平均粮油库存量不得低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最低库存量。代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不得计入代储单位的商品库存量。

    (六)依法经营、效益良好、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商业信誉没有不良记录。

    (七)必须提供与代储应急粮油资金相适应的财产抵押或具有一定经营实力和规模的企业作为担保。

    第三点 储存管理

    十、承(代)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以及各项仓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十一、承(代)储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成品粮油安全保质储存低温或准低温储存工艺等先进适用的气调储粮技术;应当积极推广应用电子设备,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实时跟踪掌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出入库情况,完善管理手段,提高库存管理水平。

    十二、储存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仓库(油罐)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油罐)外要悬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志牌。

    成品仓(油罐)及各项储藏设施要符合成品粮油的保管要求,保持仓储设施完好、干净整洁,成品仓库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和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违禁药品防治害虫和螨类。

    十三、承(代)储单位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负直接责任。在应急粮油储存期间,应当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和分析粮情,及时做好检查记录。

    十四、承(代)储单位应当将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投财产险;承(代)储单位不得将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用作抵押、担保、抵债和其它用途,或将代储任务擅自转包给其他单位。

    十五、承(代)储单位应当安排具有粮食保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保管任务,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指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账记载;“四落实”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十六、承(代)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在应急粮油储存期间,坚持开展创建“一符四无”粮仓(账实相符、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一符四无”油库(账实相符、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活动,确保成品粮油仓(罐)内外卫生,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七、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入库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卫生质量标准。承(代)储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卫生质量标准对入库应急成品粮油的品种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包括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十八、承(代)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油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十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物资,承(代)储单位在储存保管期间,应当保持一定数量的小包装粮油(包装规格:大米、小麦粉50公斤/袋及以下,食用植物油5升/桶及以下),以确保应急动用的需要。

    第四点 轮换管理

    二十、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轮换必须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二十一、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实行常储常新动态管理,采用滚动式小批量轮换,坚持“先进先出、先轮入后轮出”的原则,确保储备成品粮油规模不少;轮换时间和方式由承(代)单位根据经营情况确定,但不得有轮换架空期。

    二十二、代储单位轮换应急成品粮油时,应当提前通知粮油所有权人(承储单位)跟踪监控,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规模及时到位。 

    第五点 监督检查

    二十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行政管理,必须加强业务指导,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做到每年开展两次及以上定期检查。

    二十四、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据相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代)储单位检查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储存、轮换等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十五、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代)储单位立即整改。

    二十六、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格式附后),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十七、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代)储单位,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十八、承(代)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格式附后)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属直属单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属代储单位的,追究监管单位和代储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取消代储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一)成品粮库区、油罐区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危险源安全距离规定的;

    (二)粮油仓储设施设备功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不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建立专账、专卡和库存实物台账或未及时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四)最低库存量不符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要求的;

    (五)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轮换未及时到位,存在轮换架空期的;

    (七)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用作抵押、担保、抵债和其它用途,或将代储任务擅自转包给其他单位的。

    二十九、泉州市发改委授权泉州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对我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进行质量监控,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查。

    三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处理不力,知情不报或徇私舞弊,造成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安全储存发生问题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约谈,责令改正,给予通报,并计入所在地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根据情节严重和失职、渎职行为情况,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第六点 附则

    三十一、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三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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