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1-0101-2022-00003
- 备注/文号:泉台管环土〔2022〕4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10
根据《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抓紧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海洋与渔业行业安全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泉海渔[2022)39号)及区疫情应急指挥部相关通告要求,为有序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区渔船安全复工复产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督促船东船长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分批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确保疫情防控和保障渔业安全生产“两不误”,不发生渔船安全事故及海上疫情输入事件。
二、复工复产条件
小型渔船复工复产需落实以下七项基本条件,否则一律不准出海:
(1)安全设备配备齐全。渔船出海前,渔船及其安全设备,确保消防、救生、信号、通讯、导航等设备是否正常可用。所有出海船舶未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的,登记在册闽泉台渔船舶及8米以上小型乡镇船舶,未安装北斗示位仪或北斗位仪离线的,一律不得出海。
(2)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加强对碰撞、风损、触损、自沉、火灾、机械损伤、触电、中毒、溺水等风险隐患开展全面自查,有隐患的要立即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严禁出海生产作业。
(3)职务船员配备齐全。小型渔船出海船员需持机驾长证,随船出海人员需持海洋渔业船员证上岗。
(4)防风避险措施落实到位。不违反各级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防范台风、暴雨、雷电、浓雾等恶劣天气、回港防灾避险的管控要求。
(5)渔船防疫物质配备到位。渔船根据防疫需要,需备足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防疫物资。
(6)疫苗接种和核酸检测到位。保证出海人员体温、健康码、行程码、疫苗接种记录、48小时核酸检测记录正确有效。康码、行程码、疫苗接种记录、48小时核酸检测记录止常有效。
(7)不跨区作业不违规接驳。不与有疫情的县市(区)
渔船及人员接触,不海上过泊或转运人员,不运送非报备出海人员,不进入特定管控海域作业,不在海上购置或转运国外入境物资。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严格落实渔船疫情防控工作属地责任,坚决克服侥幸心理、松劲心态,主动靠前服务,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一)立即组织签订承诺书。即日起,各乡镇组织所有登记在册小型渔船船东船长签订《渔船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1),所有乡镇小型船舶船东船长签订《乡镇船舶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2),督促各船东船长对照《泉州市防控疫情期间渔船复工复产导则》(泉海渔〔2022〕41号,附件3)及《承诺书》要求,做好开展复工复产出海前准备,强化安全隐患整改和疫情防控措施。约定认真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疫情防控费用,依法接受相关行政处罚。
(二)强化渔船出入港管理。全岸线封闭管理,渔船出海务必100%报备和登记。各乡镇要督促各疫情防控点、船舶管理站严格落实“四查”制度,即测查体温、查验健康码(含行程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是否签订《承诺书》。对不符合出海情形的渔船及人员,坚决不予放行。自复工复产之日起,各乡镇需于每日下午5点前向我局报送《渔船每日出海情况统计表》(附件4)。
(三)强化督促检查力度。各乡镇要加大对出入港渔船登记管理、在港回港渔船安全及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等巡查。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乡镇要通过公众号、微信一群、渔港高音喇叭、村委会广播等多种形式,将渔船复工复产相关规定宣传到位,指导渔船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措施,坚决杜绝渔船“带病”出海。
大中型渔船安全复工复产工作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时有序推进。
附件:1.渔船疫情防控承诺书
2.乡镇船舶疫情防控承诺书
3.泉州市防控疫情期间渔船复工复产导则
4.渔船每日出海情况统计表
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2022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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