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3-0101-2019-00059
- 备注/文号:泉台管建〔2019〕26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06
泉台管建〔2019〕260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专项联合验收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审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泉政文〔2019〕25号)及《泉州台商投资区深化重点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折叠审批机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泉台管办〔2018〕119号)文件精神,制定《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联合验收实施方案》(暂行),现予以发布。
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6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专项联合验收实施方案(暂行)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通过联合验收,减少建设单位多次申报、各部门多头分验,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促使建设项目早日投入使用,创造效益。
联合验收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的成果,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分步推行联合验收,原则上2018年11月1日后按新流程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联合验收,鼓励其他项目实施联合验收。
本方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项目抽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四个专项验收或备案。
三、验收时限
专项联合竣工验收阶段总时限为7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工作时间);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专项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时间)。
四、验收及备案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合并为“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同一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设范围,原则上应统一申请验收。
(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
1.建筑物(包括外立面装修)已施工完毕。
2.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3.修好道路基层(仅适用建筑工程)。
4.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
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5.用地红线内园林绿化工程已完成。
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有关部门批复实施完毕,地下管线须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公共消防设施已经施工完毕,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
2.建设单位已按《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方法(试行) 》(闽建〔2019〕2号)第八条的要求组织消防竣工验收。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4.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5.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有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
2.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已缴款,属于易地建设的,易地建设费缴纳不足的已补缴易地建设费。
3.已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竣工质量验收监督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对规模较大的工程,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可申请分阶段验收:一是分阶段验收部分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二是分阶段验收部分的建设内容未超出该部分的规划许可指标;三是消防、人防、给排水、供电等功能完整;四是具有独立的室外工程施工条件并完成设计文件内容;五是具有独立而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项目管家”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受理专项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各相关业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监督工作,及时提出验收意见,按规定出具验收报告或监督报告。
(一)受理及初审
申请人按办事指南要求到“项目管家”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在福建省建设项目动态监管系统提交消防验收(备案)申请以及发起竣工验收会议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出具受理告知单。受理申请后各专项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汇总至窗口,窗口根据初审意见通知申请人准备现场验收工作或补齐补正申请材料,对于需要补齐补正的可在现场验收前完成。
对属于消防备案抽查项目未被抽中的,消防专项验收部门确认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直接出具备案凭证,不需要进行现场验收。
(二)确定现场验收时间
通过初审的项目,由规建局审批科牵头成立专项联合验收组,验收组由审批科及规划、人防、消防、质量四个专项部门人员组成并由审批科人员任组长。验收组组长主动与申请人联络并确定现场验收时间,现场验收时间可确定的范围为初审通过后第3~5个工作日内任意工作日的半天。
(三)现场验收
1.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后,联合验收组参验人员按验收时间安排准时到达项目现场验收。联合验收组组长负责组织联合验收组到现场参加验收会议。联合验收组组长审核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2.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结束后,各专项验收人员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和整改两种。
1.所有专项都验收合格的,各专项验收部门在现场验收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内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或备案凭证,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
2.部分专项验收事项需进行整改的,专项验收部门在现场验收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并提交至联合验收组,由联合验收组组长生成联合验收整改意见汇总表,并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
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通过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复验申请材料同步推送各专项验收部门。已经“验收合格”的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初次验收的结论,可不参加复验;需复验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现场复验。
3.复验结束后,验收部门应确认复验意见,复验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复验合格的,在复验后第2个工作日内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或备案凭证,所有验收部门均确认合格后,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
复验不合格或申请人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的,验收部门出具验收不合格文书,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及复验不合格的验收部门出具的不合格文书,该事项办结。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专项联合验收。
六、相关工作要求
1.规建局审批科梳理并公布联合验收阶段办事指南,将参验部门需求的各类竣工验收申请表进行梳理,整合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汇总形成《专项联合验收申请表》。
2. 规建局审批科负责牵头组织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协调联合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
3.参与验收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配合规建局审批科简化验收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形成本部门标准化验收规程。除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前期审批中未提出的要求。
4.参与验收各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指导及竣工验收前技术检测,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5.参与验收各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部门对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建设的监管处罚措施,对复验不合格项目的各方主体,依规定纳入不诚信记录。
6.成立验收工作组。参与验收各部门要确定本部门验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人员职责,保障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并将工作组名单汇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7.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按“多测合一”的要求,委托相关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委托相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事项的前置检测工作。
8.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要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竣工预验收工作,完成此项工作后方可向审批部门申请专项联合验收。
9.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负责召集建设(代建)、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参加联合验收,并通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到场配合,在各验收部门进行内业及现场的检查验收后,按验收整改意见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七、加强服务指导
(一)加强现场指导服务
企业可以通过窗口提出指导服务的需求,各验收部门根据建设单位需求,结合各部门职能,做好项目联合验收前技术指导服务,将项目现场已发现的问题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举一反三、及时整改,提高联合验收通过率。
(二)召开专项联合验收预备会
针对大型或比较复杂的项目,规建局审批科可以根据建设单位需要和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联合验收预备会,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协调研究项目联合验收的具体事宜。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联合验收办事南
2.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联合验收申请表
附件1: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专项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联合验收实施主体、办事服务类型、办件类型、设定依据、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年检、变更、延续要求、结果送达、是否开通预约服务、联系信息。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联合验收办理。
2.实施主体
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3.办事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其他行政权力
4.办件类型
联办件
5.设定依据
5.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
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5.1.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5条。
5.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竣工备案抽查
5.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5.2.2《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理办法(试行)》。
5.3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5.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第23条;
5.3.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19条;
5.3.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37条、第38条;
5.3.4《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人防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人防办〔2019〕17号);
5.4竣工质量验收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七条;
5.4.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
6.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数量限制
7.申请条件
7.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7.1.1建筑物(包括外立面装修)已施工完毕;
7.1.2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7.1.3修好道路基层(仅适用建筑工程);
7.1.4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7.1.5用地红线内园林绿化工程已完成;
7.1.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有关部门批复实施完毕,地下管线须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
7.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备案抽查
7.2.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公共消防设施已经施工完毕,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
7.2.2建设单位已按《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方法(试行) 》(闽建[2019]2号)第八条的要求组织消防竣工验收;
7.2.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2.4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7.2.5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
7.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7.3.1有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
7.3.2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已缴款,属于易地建设的,易地建设费缴纳不足的已补缴易地建设费;
7.3.3已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4竣工质量验收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4.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7.4.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4.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4.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4.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7.4.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4.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4.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4.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7.4.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7.5分期验收
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对规模较大的工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分阶段验收:
7.5.1规划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满足规划核实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7.5.2消防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具有完整的消防功能,满足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7.5.3人防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具有完整的人防功能,满足人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7.5.4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完成设计文件内容,且具备独立完整使用功能,认可建设单位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8.申请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管家”窗口纸质收件受理
9.办理流程
“项目管家”窗口统一收件分发(受理)——规建局审批科牵头组织联合现场查验——项目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出件(出具验收报告或备案文件)
10.申报材料
10.1共性材料
10.1.1专项联合验收申请表(原件4份,纸质材料);
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纸质材料);
10.1.3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
10.1.4盖有建设单位公章和竣工图章的建设工程竣工图(原件2份,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
10.2个性材料
10.2.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0.2.1.1取得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地下管线、绿地指标计算等内容,体现规划审批和竣工后主要指标特别是计容建筑面积指标对照表)(原件2份,纸质材料);
10.2.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部调取,调取不到提供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
10.2.1.3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方案及建筑施工图(内部调取,调取不到提供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
10.2.2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抽查
建设单位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网址:www.fjgczl.com)申请。
10.2.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网址:www.fjgczl.com)申请。
10.2.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0.2.4.1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原件1份,纸质材料);
10.2.4.2取得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复核应建人防面积所需的测量报告(原件1份,纸质材料);
10.2.4.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2.5竣工质量验收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网址:www.fjgczl.com)申请。
11.承诺时限
联合验收总时限为7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及复验时间),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及复验时间)。
12.收费标准
无收费
13.办理结果和变更、延续要求
批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监督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未被抽中项目出具《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告知书(未抽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4.结果送达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邮递办理结果
15.是否开通预约服务
是
16.联系信息
16.1业务咨询电话:0595-27399931(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审批科)、0595-27398822(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规划科)、0595-27398838(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人防办)、0595-2739992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6.2督查和投诉电话:0595-27390536。
16.3网址:http://qzts.fjbs.gov.cn/。
16.4受理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滨湖南路(原通港路)大创商厦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3#-24#项目管家窗口)。
16.5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17.流程图
附件2:
编号: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专项联合验收申请表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制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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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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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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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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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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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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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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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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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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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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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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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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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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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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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性质 |
£住宅工程 £公共建筑 口工业建筑 口道路工程口桥涵工程 口其它 |
项目类别 |
口新建 口扩建 口改建 (口装修 口建筑保温 口改变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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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 意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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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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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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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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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平 面 布 局 |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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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划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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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核验角点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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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的满外 尺寸、位置 |
是否符合验线要求,主要是符是否超出土地红线、建筑控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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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米) |
是否符合验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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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让距离(米) |
是否符合验线要求(重点表述退让用地、周边距离道路红线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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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等位置 |
是否符合控规图、规划条件附图或经审定的总平面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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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标 |
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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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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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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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容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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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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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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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容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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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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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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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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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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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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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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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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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泊位 (备注公共车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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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备注公共车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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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备注公共车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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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单体 |
建筑高度(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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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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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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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面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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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工程 |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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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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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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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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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闭所等设备用房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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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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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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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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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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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管线工程 |
用地红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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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核验角点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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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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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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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设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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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杆)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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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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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和设施的拆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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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工 程 |
用地红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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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核验角点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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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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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断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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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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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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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与立交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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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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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和设施的拆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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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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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建设人防工程 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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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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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出地面 口部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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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个坡道式 主要出入口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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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类别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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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单元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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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电站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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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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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防护 专项审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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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文件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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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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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 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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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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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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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防防护(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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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密闭门型号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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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门型号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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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活门型号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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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网除尘器型号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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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排气活门型号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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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风机型号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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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吸收器型号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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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阀门型号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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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各防护单元具体情况(表格不够可自行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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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单位1 |
报批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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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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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力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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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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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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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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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单元2 |
报批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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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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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力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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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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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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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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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从业主要注册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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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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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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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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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化设备生产安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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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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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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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项目监管系统”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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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质量验收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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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项目监管系统”完成工程预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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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确认:
(勘察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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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确认:
(设计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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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确认:
(施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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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确认:
(监理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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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确认: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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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确认:
(建设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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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领导。
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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