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6-0101-2022-00018
- 备注/文号:泉台管财〔2022〕9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我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提升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排名,根据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现将新增指标解释及要求通知如下:
新增指标:采购人按规定时间确认采购结果占比
一、取数口径:采购人按规定时间确认采购结果占比=本地区采购人按规定确认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项目数量/本地区已到确认采购结果规定时限的政府采购项目数量×100%。
二、指标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三、相关要求
(一)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确认采购结果,从而导致逾期。
(二)各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同时督促采购人按规定时间确认采购结果,对即将逾期确认的采购项目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财政部门将常态化开展监督工作,督促采购人按规定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对逾期送交评审报告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逾期确认采购结果的采购人,财政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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