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关于给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付款支持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中小企业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1〕4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给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付款支持有关事项的通知》(泉财采〔2022〕124号),现就我区政府采购项目给予中小企业预付款支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预算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货物、服务类政
府采购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工程类预
付款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通用类货物累计付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
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
三、对于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政府采购项目,为助力企业全力开工,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合同金额的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四、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五、为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视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一旦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交货义务,采购人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六、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