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6-0101-2022-00007
    • 备注/文号:泉台管财〔2022〕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16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2-03-23 17:09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由于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根据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部署以及市财政局要求,各采购人及有关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严格遵守相关疫情防控要求,服务大局,主动作为,相应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对及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采购便利化政策

    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实施采购,按《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泉财采〔2020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疫情防控工作

    除疫情防控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外,各有关单位严格遵守我区的疫情防控要求,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204号)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下举办政府采购活动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泉台管财〔202151)等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予以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地点在封控区和管控区的,应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待封控、管控解除后再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线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电子交易功能,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能够线上实施的工作应通过线上办理。

    (三)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确实需现场组织、现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前了解现场疫情防控管理要求,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并做好相关当事人的沟通引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细化防控措施,坚决遏制疫情传播风险。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严格按照规范做好验码、测温、戴口罩、一米线和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落实八闽健康码的扫码应用,加大座位间隔、减少人员接触。尽可能减免纸质材料提供、减少现场人数。

    (四)做好供应商提醒与沟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密切关注各地的疫情防控特别是现场准入、管理要求,合理选择开标等活动场所,并在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中加强对供应商的提示提醒,充分保障供应商的参与权利。

    (五)各政府采购相关参与主体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提高防范意识,落实自我管理责任,做到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不扎堆、少聚集,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主动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223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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