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6-0101-2020-00021
    • 备注/文号:泉台管财〔2020〕6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20
    【其他】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5-22 15:56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泉州台商

    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关于

    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台管办2017222号),区财政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                              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2020520

    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

    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加快推进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

    对农业用水进行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是一项持续性的财政政策,主要资金来源有:

    (一)区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的部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二)统筹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节能减排资金及其他农业奖补资金;

    (三)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二、实施办法

    (一)精准补贴办法

    1.补贴方向。精准补贴主要用于水利设施运行维护成本与用水户水价承受能力的差额补贴,对实际执行水价低于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的部分进行补贴,以保证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水平,对各类小型水利设施运行维护成本进行补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2.补贴对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后灌溉用水量小于原灌溉用水量并且低于灌溉用水定额的管护主体,重点补贴粮食作物定额内用水以及各类小型水利工程。

    3、补贴方式.精准补贴资金由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列入部门预算。每年灌溉期结束后,用水户(单位)根据下达的精准补贴标准,测算精准补贴资金数额,报所在乡镇政府及水利站审核,由乡镇政府统一报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和区财政局审批,补贴资金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发放。

       (二)节水奖励办法

        1.奖励方向。农业节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正常年份定额内节水奖励,即依据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的差额进行奖励,对定额外用水实行定额外加价收费,以保证节水奖励资金的使用目的和节水效果。

    2.奖励对象。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工程管护佳、节水效果好并做好污染面源控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用水户等用水计量主体单位。

    3.奖励方式。节水奖励资金由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列入部门预算。乡镇政府根据水利站提供相关用水户节水统计(记录)表数据,报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和区财政局审批,奖励资金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发放。

    三、实施标准

    现阶段精准补贴、节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相关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补贴。今后待工程良性运行,逐渐加大用水户补贴。具体实施标准如下:

    (一)用水户(单位)补贴标准。对运作良好的用水户(单位),每年经水利、财政部门考核后,按照每个对象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补贴标准小(二)型水库每年补助 6000/座,中型以上水闸每年补助12000/座,重要小型水闸每年补助2000/座,骨干渠道每年补助1000/公里。

    (三)渠灌区节水奖励标准定额内节水量占用水定额20%以内,为第一量级,奖励标准为0.05/立方米;定额内节水量占用水定额20%以上,为第二量级,奖励标准为0.1/立方米。非种植户不予奖励,双季稻只种一季的奖励减半。

    (四)实施高效节水的新型主体单位节水奖励标准定额内节水量占用水定额20%以内,为第一量级,奖励标准为0.5/立方米;定额内节水量占用水定额20%-40%以上,为第二量级,奖励标准为1/立方米;定额内节水量占用水定额40%以上,为第三量级,奖励标准为2/立方米。

    四、资金管理

    (一)节水资金按不同专项节水类型补贴或奖励,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二)严格节水资金发放审批;

    (三)节水资金信息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用水户(单位),将追回补贴或奖励资金,3年内禁止申报相关补贴资金。

    五、本细则由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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