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19〕第2022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9〕170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地类及面积
东园镇长新村水田1.5292公顷、水浇地3.9901公顷、旱地1.2853公顷、其他农用地0.6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2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64公顷、其他土地0.2043公顷,张坂镇群力村旱地1.6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27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96公顷、其他土地0.1339公顷,玉山村旱地1.502公顷、其他农用地0.1372公顷,玉塘村水田4.3909公顷、其他农用地0.171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107公顷、其他土地0.0476公顷,玉田村水田1.1138公顷、旱地0.04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6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077公顷,玉园村水田0.6773公顷、水浇地3.2686公顷、旱地0.1596公顷、其他农用地0.226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740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29公顷、其他土地0.0931公顷,埕边盐场旱地0.18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9公顷、其他土地0.042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5.3704公顷。
二、征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关于调整我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泉台管〔2017〕26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地类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7.5万元/公顷补偿, 安置途径采用货币方式。
青苗补偿费2.7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养殖水面、坟墓补偿标准按照泉台管〔2017〕26号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本次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全额支付被征地安置对象,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用货币安置并参照《泉州台商投资区新型农村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产权人。
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另行公告。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即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局,联系电话:27398833。
特此公告。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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