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
时间:2024-03-22 15:19 浏览量:
 
2024年3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备注
1 食品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16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燕民餐饮店采购使用检验不合格白粿食品案 泉州台商投资区燕民餐饮店 92350521MA8U46L78N 曾燕民 采购使用检验不合格白粿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1.警告;
2.罚款5000元。
自动履行,15天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1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16号

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燕民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码:92350521MA8U46L78N

住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滨湖南路1888-63号

经营者:曾燕民

身份证号码:***

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有关要求,2022年7月27日,我局委托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2年7月27日购进的白粿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白粿的脱氢乙酸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检验报告告知其检验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9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7日从丰泽区琴姐面食加工店购进1公斤白粿,进价**/公斤,货值共计**元。至案发时05.公斤用于抽检,销售价格**元/公斤,其余0.5公斤加工成炒白粿,销售给客人食用。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票据,但无法提供涉案白粿的生产加工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涉案批次白粿经检验,脱氢乙酸项目实测值0.0695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相关异议,并及时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面向消费者召回已售出的涉案白粿,因上述白粿属于食品原材料,都已加工成成品,消费者都已使用,无召回。涉案白粿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证据调取等程序的合法性;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3.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粿的来源、数量和销售情况等信息;

5.涉案白粿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单据,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说明进货来源;

6.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22350586373700038)以及检验报告[编号CTT22070904634],证明:当事人涉案的白粿脱氢乙酸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事实;

7.《召回公告》及张贴照片,证明:当事人及时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的白粿采取召回补救措施及整改措施;

8.《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白粿(脱氢乙酸及其纳盐 以脱氢乙酸计)是否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的复函》泉市监函[2023]228号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白粿的脱氢乙酸超标量尚不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以上证据为本局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并经出证人确认,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足以认定。

2024年2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4〕百04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当事人采购白粿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的涉案白粿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材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粿的违法行为。

经参考《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白粿(脱氢乙酸及其纳盐 以脱氢乙酸计)是否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的复函》(泉市监函[2023]228号)的论证意见,涉案白粿检出的脱氢乙酸残留量尚不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笫十一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00元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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