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25号
当事人:福建泉州市新乐美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315689578H
住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下宫村下宫355号中熙产业园一期7号厂房三层
法定代表人:吴宗团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022年9月26日,我局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福建泉州市新乐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鸭(速冻调制食品)(生产日期:2022年03月10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SB/T 10379-2021《速冻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7日到福建泉州市新乐美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啤酒鸭(速冻调制食品)(生产日期:2022年03月10日)的库存,执法人员查阅并复印了上述批次啤酒鸭的生产销售记录,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并开展食品风险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因公司搬迁住所,于2022年6月29主动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135054000280),另于2022年7月11日取得新证(许可证编号:SC11135054000280)。
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生产了5件啤酒鸭(速冻调制食品)(每件6包,每包2kg),分别于2022年3月27日、2022年4月15日各出库2件,全部销往南安金淘超冷冻食品店,每件销售价格**元,销售金额**元。剩余1件作为留样样品,该留样样品在公司搬迁时已销毁清理。经召回,由于该批产品销量小,销售时间较长,无召回。
2022年8月13日该批产品在餐饮环节经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SB/T 10379-2021《速冻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
综上,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共625元,违法所得共6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A2220350127115012C)及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啤酒鸭(速冻调制食品)(生产日期:2022年03月10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SB/T 10379-2021《速冻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现场情况以及证据调取等程序的合法性;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啤酒鸭(速冻调制食品)(生产日期:2022年03月10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违法事实及涉案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等情况;
4.涉案食品的投料记录、成品出入库台账、产品销售台账、销货清单等生产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批次食品的生产数量、销售等情况;
5.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及现场情况;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
7.授权委托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曾秋萍配合我局调查事实及授权事项;
8.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收件人信息;
9.食品召回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工作。
以上证据为本局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并经出证人确认,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足以认定。
2023年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3〕张1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当事人生产的啤酒鸭(速冻调制食品)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SB/T 10379-2021《速冻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本案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条款从轻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25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张坂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3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二)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食品 |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25号 | 福建泉州市新乐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福建泉州市新乐美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521315689578H | 吴宗团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如下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天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4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3月15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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