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处罚决定书 泉台综执(海渔)罚〔2022〕3 号
时间:2022-11-17 16:48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综执(海渔)罚〔2022〕3

闽泉台渔06358: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船主:曾*户

地址: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

船长:曾*贵

地址: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

2022年9月25日,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三大队接张坂镇政府及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通报,闽泉台渔06358船舶被金门海巡大队抓获请求调查。2022年10月22日,你船获释返回浮山码头。

2022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对你渔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船舶北斗示位仪有拆卸过的痕迹,经询问,当事人承认曾经将北斗拆卸放在自己家里。(2)经调取张坂镇渔船点验中心进出港船舶信息数据,发现你船舶涉嫌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3)船上人员共6人,其中1人(李*友,身份证号码  413021******042217)无船员证书。

以上事实有:

1、2022年11月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由张坂镇渔船点验中心提供的渔船进出港人员信息数据,证明当事人船舶无进出港报告手续。

3、2022年11月1日由当事人曾*户提供三级轮机长证书(证书编号:35052119641020X757)、船主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国内)、国内海洋小型渔船安全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国内海洋渔船检验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及船主的主体信息。

4、2022年11月1日由曾*贵提供三级船长证书(证书编号:3505211960728X705),证明船长的主体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③《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一第二款“船舶经营者不得雇用未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或者专业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台综执(海渔)罚告〔2022〕3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利。

根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参照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编号350500171-CF-050(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首次发现),拟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对船长曾清贵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参照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编号350500171-CF-158(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12米≤船长≤24米),拟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曾*户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③《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上船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雇用一人罚款一千元对船舶经营者予以处罚。”参照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编号350500171-CF-128,(雇用1名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上船作业)拟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者曾*户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综上,拟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将北斗示位移安装到位,并确保仪器正常使用

2.对船长曾*贵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3.对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曾*户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交纳罚款时,请先到本机关开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本机关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二楼

联系电话:0595-27550595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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