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综执(应急)罚〔2022〕10号
被处罚单位: 张*丹
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水南镇***** 邮政编码: 3316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丹 职务: 员工 联系电话:18359815***
违法事实及证据:张*丹未及时清理“一楼木作车间立式铣床,存在一台除尘管道木粉尘未清理”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9.4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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