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台商投资区爱甜母婴用品店)
时间:2022-02-25 17:50 浏览量: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2〕1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李华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521MA355GEQXF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1175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5367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2月23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2022〕14号

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爱甜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55GEQXF

经营场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亚艺街3888号宝龙广场1号楼2层007商铺

经营者:李华明

身份证号码:******

2021年8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当事人销售的2批次童装依法进行商品质量监督抽检。2021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2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1421080007030、1421080007031),告知当事人其销售的针织提花温馨兔三角哈衣(款号215027)和运动横条屁屁裤(货号W5074)经抽检不合格,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未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童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2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9月14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1421080007030)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运动横条屁屁裤(生产日期/批号:货号W5074)经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符合FZ/T 73025-2019、GB  31701-2015A类婴幼儿用品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9月15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1421080007031)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针织提花温馨兔三角哈衣(生产日期/批号:款号215027)经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5-2013标准,依据《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1年1月26日从福建省爱甜甜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涉案批次针织提花温馨兔三角哈衣9件,购进价格24.9元/件,退货1件,共售出8件,其中6件售价48.1元/件,2件售价58.1元/件。当事人于2021年1月28日从福建省爱甜甜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涉案批次运动横条屁屁裤23件,购进价格15.5元/件,共售出23件,其中5件售价33元/件,6件售价29.3元/件,1件售价39元/件,1件售价49元/件,2件售价29.4元/件,8件售价25元/件。综上,当事人销售涉案不合格童装的违法经营额共1175.4元,违法所得为53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情况和执法检查程序的合法性;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不合格童装的进销情况及获利情况等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职务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和身份信息;

5.现场检查的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涉案商品的销售记录

6. 抽查通知书、抽样单复印件、《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1421080007030、1421080007031】各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2批次涉案童装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客观存在;

7. 抽查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各2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8. 涉案童装的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不合格批次童装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等信息

2022年2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2〕大队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

当事人销售的运动横条屁屁裤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耐湿摩擦色牢度)针织提花温馨兔三角哈衣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纤维含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九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童装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 罚款人民币1175.4元;

2. 没收违法所得536.7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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