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台管民生监罚决〔2019〕1号
当事人:福建惠安县宏景辉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5094988R
法定代表人:庄鑫宗
地址:惠安县洛阳镇杏田杏安工业区
你单位存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019年2月1日,我局向福建惠安县宏景辉鞋业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泉台管劳监令[2019]0001043),要求其于2019年2月3日前向我局提供相关调查、检查所需的文件材料,但该公司逾期未予以报送。我局于2019年3月4日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泉台管劳监令[2019]0001333),责令该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前改正,但该公司逾期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 、劳动保障调查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在收到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办公大楼105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并至银行缴纳罚款。 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办公大楼105室。
联系电话:27395526。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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